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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

《常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是常州市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常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常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简介

常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规划条件的编制、审批、变更、监督检查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本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出具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和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配建指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建设时序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

特殊地区的规划条件宜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策划方案提出其他强制性和引导性规划要素。

第五条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审核下列材料:

(一)规划条件书面申请;

(二)拟出让地块及相邻地块的现状地籍资料(纸质和dwg格式电子文件);

(三)必要时,应审核策划方案及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等;

(四)依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策划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评价,提出交通组织设计要求;

(五)依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

在城市特殊地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宜进行多个策划方案比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策划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第七条出具规划条件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的,须及时告知;

(二)编制。组织编制草案,达到交通影响评价阈值的项目,需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将结论纳入草案;

(三)征求意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就草案征求城乡建设、教育、水利、文物、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意见;

(四)审议。各职能机构对草案组织集体讨论,一类项目和其他重要项目须报局技术会审会审议;

(五)公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规划条件,经局技术会审会审议后,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进行批前公示;

(六)审批。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草案,经局技术会审会审议,认为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审。

第八条规划条件的成果为文书及附图:规划条件文书、用地现状图、规划用地红线图、道路规划图、管线规划图、安置房户型图(含安置房的项目)。

工业、仓储用地规划条件成果参照该要求执行,可简化为图表合一的形式。

特殊地区的规划条件宜增加其他强制性和引导性规划要素附图。

第九条规划条件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延期手续;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程序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或分割出让的,应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职能机构依法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上位法定规划的修改导致地块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地块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地块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对规划条件的变更申请、理由及方案等进行初审,经审查不符合变更条件的,须及时告知;

(二)论证。本局应当组织专家和市监察、财政、国土、城乡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对规划条件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三)审批。论证通过后,经局技术会审会审议,本局将变更的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组织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四)公布。本局将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变更予以公布,同时应及时抄告市监察、财政、国土、城乡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规划条件出具后,本局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成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出具和变更规划条件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1日印发的《常州市市区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度》(常规〔2008〕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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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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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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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文献

(2009)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009)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009)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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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项目编号:(由规划局填写) 新建 扩建 补办 变更 延期 名称 地址 网址 项目 名称 地上 地下 申 请 材 料 填 表 须 知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联系人及 电 话及 身份证号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建 设 单 位 申请类别 土地来源 法定代表人 地下 建设项目情况 项目内容 区(县) 街(乡) 路(村) 号(组)建设项目地址 划拨自有土地 协议出让 招、拍、挂 地上 本表除已明确由规划局填写的内容外均由建设单位如实填写(填写格式详见样表),如因填写不实而 的问题,概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建筑面 积 层数 非机动车 建 设 意 向 净用地面 积 建筑高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1 、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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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 2009-5-21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参考其它同类城市相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内,拟定规划条件应符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 居住用地容积率规定上限指标, 并按表一执 行。 表一 10公顷以下 10公顷以上 多层( 4-6) ≤1.3 ≤1.2 中高层( 7-9) ≤1.5 ≤1.4 高层( 10层及以上) ≤2.5 ≤2.3 第四条 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规定指导指标,并按表 二执行。 表二 用地规模 2公顷以下 2公顷以上 容积率指导指标 ≤4.5 ≤3.5 用 地 容 积 率 高 度 第五条 公共设施与居住混合用地的容积率指标按 不同类别用地分别计算; 其它性质的

常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简介

常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对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是否按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批后管理主要包括规划验线和监督检查两个阶段。本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建设单位或个人送达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启动规划批后管理流程,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结束。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测绘单位出具规划放样测量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放样测量报告应包括测量技术标准和依据、作业方法、质量控制和成果说明等内容,并附放样成果表、建设工程放样图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基础垫层施工完成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基础线进行规划检测测量,测绘单位出具规划检测测量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检测测量报告应包括测量技术标准和依据、作业方法、质量控制和成果说明等内容,并附建设工程许可证附图、检测图、成果比对表等。

第五条 规划测量相关成果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规划放样测量报告及规划检测测量报告向本局申请验线。

第七条 本局受理验线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规划放样测量报告及规划检测测量报告,对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验。有正当理由无法验线时,可以延期,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

验线符合要求的,本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证明。验线不符合要求的,本局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整改后应重新申请验线。建设工程经验线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八条 本局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设项目的平面位置、建筑高度、层数、层高、建筑物轮廓线、女儿墙高度、建筑形态、建筑色彩、退界要求、道路、停车设施、地块出入口位置、应拆建筑是否拆除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接受规划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后管理中止:

(一)经确认建设工程已停工二个月以上的;

(二)经确认建设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二个月以上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中止的情形。

批后管理中止的,本局向建设单位或个人送达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中止通知书。

中止情形发生变化,经确认,可以恢复批后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本局根据批后管理监督检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批后管理意见书,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规划核实。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验线或验线不符合要求,擅自开工的,本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本局责令停止建设,对其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的规划测量成果,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有关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8日颁布的《常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批后管理暂行规定》(常规〔2006〕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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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设计条件

1、该建设用地的现状地形图,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和所处位置提出拟征用土地范围或划拨用地范围,即用地红线。

2、综合向各有关部门征询的意见后提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性意见。

3、该建设用地的外部限制条件,包括山、水地形和四邻的建设情况及空间环境要求等。

4、提出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位置、路幅及其规划要求等。

5、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包括净空控制、绿地、排水方向、人防、防洪、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要求。

6、对于综合开发地区,还应当提出公用设施、市政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7、其他方面的要求,如需要代征一部分市政设施的用地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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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基本条件

1、符合规划

2、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3、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利用的要求

4、划拨方式供地必须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5、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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