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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市水利局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部、省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深化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保持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局安委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根据行业发展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组织协调、指导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完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水利厅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局安委会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
(一)基本建设处(成员单位)
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计划建议;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检查督促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协调沟通成员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负责局安全生产委员会重要文稿起草和会议组织;负责安全生产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向水利厅和市政府报送等级安全事故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基建项目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负责全市水利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基建项目“三同时”施工情况的督查;组织制定或完善水利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水利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组织开展水利基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办公室(成员单位)
指导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局属单位劳动保护,落实职工因工(公)伤残政策;指导全市水利系统后勤保障方面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做好局机关消防等安全工作;协助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协助市相关部门做好车辆安全管理。
(三)水政水资源处(成员单位)
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审核机关工作。配合做好水资源地保护方面的安全生产和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工程管理处(成员单位)
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隐患排查处理、应急预案编制、工程安全鉴定,组织全市工程管理安全生产督查。负责市管工程管理、维修项目的安全监管,组织全市水管单位安全生产人员培训,参与水利工程运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财务审计处(成员单位)
指导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负责按照财政预算规定安排局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
(六)农村水利处(成员单位)
指导全市农村水利、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
指导全市防汛防旱防台、水资源供给应急调度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洪涝灾害及台风灾害应急预案。
(八)市水政监察支队(成员单位)
负责全市水利系统和涉水工程项目中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非法行为的查处。
(九)市河道湖泊管理处、市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处、市长江堤防工程管理处等单位,对工作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十)市水利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处)负责本单位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十一)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所监督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和所涉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二)市监察局驻市水利局监察室
依法实行水利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四、局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局安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和部署年度工作或阶段性工作,交流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经验。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局安委会全体会议,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年度或半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落实工作分工和责任分解。局安委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二)局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按分管工作领域和联系单位负责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与分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督查。每年元旦前后各一周内,局安委会主任、副主任与所分管的单位(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承诺书)。局安委办对责任状(承诺书)执行情况定时开展检查或抽查,并在年底作专项考核。必要时,对检(抽)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三)局安委会成员部门和单位,在局安委会各分管主任领导下,对所涉及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具体负责,结合本职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不断提高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每年十二月底前应向局安委办递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书面材料。
(四)局安委会成员须按要求参加指定会议和局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应向主任或召集会议的副主任说明情况,并指派本部门其他分管领导参加,会后做好汇报、落实。
(五)因工作需要变更局安委会成员、成员部门或单位时,经局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局安委办印发通知。局安委会成员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换时,不改变原定工作职责。
(六)局安委办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局安委会领导要求,定时调整完善局安委会工作规则。
呵呵,就在渝北区新牌坊一路旁,新南路3号,有一幢水利大厦,重庆市水利局就在那里了
不水利局,水务局,是政府系列的一个部门。 水利建设工程局职业生涯管理的公司,这本身就是机构下属单位的企业。
天津市水利局是主管全市水行政的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天津市水利局加挂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牌子。天津市水利局的主要职责(一)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组织起草地方...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现行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投资、谁任用、谁主 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坚持“分层管理,分线负责”原则。 2、建立健全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组织建 设,及时调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 明确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与职权; 依法配备专(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网络畅通和信息及 时传递到位。 3、组织健全和督促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生产经 营场所和设施、 设备符合安全生产运行要求; 监督劳动防护用品按标 准发放和使用;监督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按 规定持证上岗。 4、确立年度安全生产重点防范单位及部位;编制年度场所和设 施、设备及管理改进计划; 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持证培训宣教计划;编 制年度各项检验检测工作计划; 依法保障安全生产各项投入
市水利局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市水利局 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发表日期: 2009年 3月 12日 出处: 作者: 发布人:卢健平 阅读数: 609 安全生产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为全面贯彻落 实全省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切实加强我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 据惠安办《 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惠安 [2009]6 号)精神,结合水利行业实际,特制定如下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 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 活动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坚持近期与长远、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强化整改,消除隐患,完善监管,全面加 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为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17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7日
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是省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 将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有关副省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或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文物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专家组,负责对提交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或其办公室审议的重大技术或政策问题进行研究论证。专家组由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城乡规划、区域经济、土地利用、综合交通、生态环保、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旅游、水利等方面知名专家组成。
第七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指派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落实省委、省政府在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涉及全省城乡规划、城乡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二)协调全省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省域和跨区域的规划:包括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各类都市圈规划、都市区规划、沿海城镇带规划、鲁南城镇带规划、运河沿线城镇风貌保护规划等。
(四)审议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县级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新城新区规划,机场、港口等重点地区空间发展规划以及重要项目规划,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拟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特色风貌塑造等重大政策,审议有关重大项目,促进设计水平提升,突出山东特色,彰显齐鲁气派。
(六)协调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防洪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重要专项规划的衔接,推进“多规合一”。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二)负责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筹备组织,及议题资料的收集审查工作;负责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会议决议、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汇总、信息发布及督办落实工作。
(三)负责起草、审核重要综合性材料;研究提出“多规合一”管理体制改革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负责聘请高校和科研单位的知名专家,成立专家组,为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智库支撑。
(五)负责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以前瞻视角、宽阔视野和创新思维,针对全省城乡规划建设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可操作的政策建议。
(二)对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对需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有关规划进行技术把关,全面提升城乡规划科学决策水平。
(三)参与相关专题调研,发挥好智囊团和参谋助手作用。
(四)承担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并拥有表决权。
(二)对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推荐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成员。
第十二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需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支持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执行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决议。
(三)承担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规划、政策和法规审查审议任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全体会议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会议召开前,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对拟审议议题内容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供会议参考。
第十四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委员参加。
第十五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办公室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协调落实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做出的决议,研究有关重点工作事项。会议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召集,或委托办公室副主任召集。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专家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规程:
(一)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就拟审议的事项向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申请事项的重要程度和报送时序,经请示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安排会议议程。
(三)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及申请单位。
(四)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可视审议事项的具体情况,邀请专家组成员或有关单位代表列席会议,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单位。
(五)委员进行审议,对需进行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的同意,即为表决通过。各委员需表决赞成或反对,不设弃权票。
第十八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决议、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签发,作为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一、总则
(一)为使水利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员职责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勤奋工作,务求实效;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规范工作程序,精简会议、公文和一些事务性活动,提高工作效率;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树立全局观念,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团结工作,共同努力,切实落实局各项工作部署。
二、领导制度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厅全面工作;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局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厅局办公会议和党组会议。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年度工作计划、各类重点工程项目及水利资金安排、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重要文件、改革举措、重大技术方案、水利纠纷矛盾以及其它重要事项,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五)一些重要事项及重要情况,由于时间要求紧或局领导难以集中等原因,经局长同意,可以通过局办公室采取传签方式或电话联系方式解决,若有不同意见,报告局长决定。
(六)局长不在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代理行使局长职责,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
(七)局领导出差期间,分管工作实行接替制度。
三、会议制度
(八)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党组议和局长专题办公会议制度。
(九)局长办公会议:
1、局长办公会议是省水利厅最高行政决策会议。
2、局长办公会议由党组成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处室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并主持。
3、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通报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和重大活动;
(2)研究决定厅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议年度基建计划、财务预算安排等;
(3)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厅重要工作或阶段性工作;
(4)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5)讨论、通过由厅制定、发布的规章制度等;
(6)讨论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4、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局长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十)党组会议:
1、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2、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
(2)通报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和其他重大活动,部署有关工作。
(3)研究决定局行政方面的有关事项;
(4)总结部署年度工作和阶段性工作;
(5)讨论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3、局务会议原则上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局长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十一)局长专题办公会议:
1、局长专题办公会议由局长决定召开,局长或委托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涉及本专题的有关股室(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
2、会议研究、协调、处理、解决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的业务工作。
3、局长专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二)各股室(单位)需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事先与有关股室(单位)协商一致,并向分管局长汇报同意后,提前3天报局办公室,需汇报的材料事先打印好交局办公室。未协商一致的议题,不得提请会议研究。
(十三)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的组织、记录及会议纪要的编印等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局领导签发。局长专题办公会议的组织、记录等工作由主办股室(单位)负责;会议纪要的起草由主办股室(单位)负责,办公室审核,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办公室统一印发。
(十四)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随意改变,由会议决定的有关股室(单位)负责抓落实,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局长专题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办股室(单位)负责督办。如执行中遇到新情况,需要复议的,经多数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交复议。
(十五)要大力精减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或者可以通过发文解决问题的坚决不开;可合并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开。
四、公文审批制度
(十九)公文审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水利部及局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呈送厅领导的阅批文件,由局办公室负责。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党组收文,分送党组同志阅批和有关部门办理。局收文,由办公室提出分办意见,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分送局领导阅批或交有关股室阅办。重要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人送请局领导阅批。
(二十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下达的指示、任务和上级领导交由局阅办的批件,由局长阅批。其中有指名或局领导已有明确分工的,按指名或分管局长阅批。
(二十二)局属各单位报送厅审批的公文,属于各股室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由主要股室处理或牵头处理。股室间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由办公室主任协商解决。协调不一致时,把各方意见报局领导裁决,股室不得将单方面的意见呈报分管局长阅批。
(二十三)要严格办文时限。特急公文,随到随办;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公文,一般在10日内办结;对一般性请示公文要求在2个工作周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力争在3个工作周内办结;技术性审批文件要在1个月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二十四)审批公文,应写明审批意见、姓名和时间。审批要正确使用公文批阅用语,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或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或签名则表示"同意"。
(二十五)以局名义发文,文稿由主要股室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按照局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由局办公室复核后,呈送局领导审签。以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分管副局长审阅后送局长签发,或者由局长直接签发;以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签发。为了工作衔接,如需其他领导阅知的,签发后应当与其他有关领导通气。
(二十六)局领导已作出原则决定的事项、会议通过的文件或议定事项的局发文和必须以局名义行文的例行报表、一般事务性文件及便函,按局领导授权,可由局办公室主任签发。
(二十七)涉及其他股室业务的事项,应由有关股室领导会签。主办单位与会签单位有分歧意见时,应相互协商取得一致。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股室(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股室(单位)会签后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二十八)局属各单位报送局审批的公文,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六、接待制度
(三十六)对局外人员来局请示、汇报、研究和商洽工作,各股室(单位)要热情、周到安排,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并实行分级接待、归口办理、预约联系制度。接待工作要注意遵循廉政、节俭的原则。
(三十七)上级领导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由局办公室安排厅领导接待,有关股室负责人参加。
(三十八)各县水利部门同志来局联系工作,原则上与相关股室联系并负责接待。涉及几个股室的,由主办股室牵头,有关股室参加,共同接待。对股室难以解决的问题或确有重要事项必须向局领导汇报时,需与局办公室联系,但一般情况下,有关单位应提前3天将汇报人员及汇报内容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将预约情况报告厅领导,并征得局领导同意后,作出具体安排。
(三十九)其他有关部门及不相隶属单位人员来局商谈工作,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通过局办公室联系的,由局办公室接待或由局办公室介绍到有关股室接待;直接与有关股室联系的,由有关股室接待。
八、厅印管理制度
(四十六)"局印"包括省水利局和水利局办公室印章。
(四十七)下列情况使用局印:
1、水利局发文,包括:居领导签发的局发文;局领导授权局办公室负责人签发的局发文。
2、局与其他单位或有关联合发文。
3、其他需用局印的,包括:
(1)例行用印可以直接用印:经规划计划处负责人批准的水利基建投资统计月报、年报以及水利综合年报等日常事务;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的水利财务季报、年报以及综合年报等日常事务;局发文已经批准的各种厅级证书、奖状等。
(2)经局领导或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的其它事务。
(四十八)上款所指"批准"是指以文字签批为依据,用印处室(单位)事先必须填写《灵璧县水利局使用厅印申请单》,经用印股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局领导或厅领导授权局办公室主任审批,方可用印。
(四十九)局印由局办公室主任管理,其他部门人员不得随意用印。用印应逐项进行登记、审核,确认符合用印规定后,才能用印。
(五十)文字批准手续与用印登记由局办公室档案室妥善保存备查。
(五十一)严禁在空白件上使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