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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水利局工作规则

2022/07/1648 作者:佚名
导读:一、总则 (一)为使水利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员职责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勤奋工作,务求实效;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规范工作程序,精简会议、公文和一些事务性活动,提高

一、总则

(一)为使水利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员职责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勤奋工作,务求实效;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规范工作程序,精简会议、公文和一些事务性活动,提高工作效率;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树立全局观念,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团结工作,共同努力,切实落实局各项工作部署。

二、领导制度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厅全面工作;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局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厅局办公会议和党组会议。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年度工作计划、各类重点工程项目及水利资金安排、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重要文件、改革举措、重大技术方案、水利纠纷矛盾以及其它重要事项,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五)一些重要事项及重要情况,由于时间要求紧或局领导难以集中等原因,经局长同意,可以通过局办公室采取传签方式或电话联系方式解决,若有不同意见,报告局长决定。

(六)局长不在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代理行使局长职责,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

(七)局领导出差期间,分管工作实行接替制度。

三、会议制度

(八)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党组议和局长专题办公会议制度。

(九)局长办公会议:

1、局长办公会议是省水利厅最高行政决策会议。

2、局长办公会议由党组成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处室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并主持。

3、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通报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和重大活动;

(2)研究决定厅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议年度基建计划、财务预算安排等;

(3)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厅重要工作或阶段性工作;

(4)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5)讨论、通过由厅制定、发布的规章制度等;

(6)讨论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4、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局长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十)党组会议:

1、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2、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

(2)通报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和其他重大活动,部署有关工作。

(3)研究决定局行政方面的有关事项;

(4)总结部署年度工作和阶段性工作;

(5)讨论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3、局务会议原则上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局长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十一)局长专题办公会议:

1、局长专题办公会议由局长决定召开,局长或委托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涉及本专题的有关股室(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

2、会议研究、协调、处理、解决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的业务工作。

3、局长专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二)各股室(单位)需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事先与有关股室(单位)协商一致,并向分管局长汇报同意后,提前3天报局办公室,需汇报的材料事先打印好交局办公室。未协商一致的议题,不得提请会议研究。

(十三)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的组织、记录及会议纪要的编印等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局领导签发。局长专题办公会议的组织、记录等工作由主办股室(单位)负责;会议纪要的起草由主办股室(单位)负责,办公室审核,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办公室统一印发。

(十四)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随意改变,由会议决定的有关股室(单位)负责抓落实,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局长专题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办股室(单位)负责督办。如执行中遇到新情况,需要复议的,经多数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交复议。

(十五)要大力精减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或者可以通过发文解决问题的坚决不开;可合并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开。

四、公文审批制度

(十九)公文审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水利部及局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呈送厅领导的阅批文件,由局办公室负责。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党组收文,分送党组同志阅批和有关部门办理。局收文,由办公室提出分办意见,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分送局领导阅批或交有关股室阅办。重要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人送请局领导阅批。

(二十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下达的指示、任务和上级领导交由局阅办的批件,由局长阅批。其中有指名或局领导已有明确分工的,按指名或分管局长阅批。

(二十二)局属各单位报送厅审批的公文,属于各股室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由主要股室处理或牵头处理。股室间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由办公室主任协商解决。协调不一致时,把各方意见报局领导裁决,股室不得将单方面的意见呈报分管局长阅批。

(二十三)要严格办文时限。特急公文,随到随办;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公文,一般在10日内办结;对一般性请示公文要求在2个工作周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力争在3个工作周内办结;技术性审批文件要在1个月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二十四)审批公文,应写明审批意见、姓名和时间。审批要正确使用公文批阅用语,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或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或签名则表示"同意"。

(二十五)以局名义发文,文稿由主要股室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按照局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由局办公室复核后,呈送局领导审签。以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分管副局长审阅后送局长签发,或者由局长直接签发;以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签发。为了工作衔接,如需其他领导阅知的,签发后应当与其他有关领导通气。

(二十六)局领导已作出原则决定的事项、会议通过的文件或议定事项的局发文和必须以局名义行文的例行报表、一般事务性文件及便函,按局领导授权,可由局办公室主任签发。

(二十七)涉及其他股室业务的事项,应由有关股室领导会签。主办单位与会签单位有分歧意见时,应相互协商取得一致。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股室(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股室(单位)会签后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二十八)局属各单位报送局审批的公文,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六、接待制度

(三十六)对局外人员来局请示、汇报、研究和商洽工作,各股室(单位)要热情、周到安排,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并实行分级接待、归口办理、预约联系制度。接待工作要注意遵循廉政、节俭的原则。

(三十七)上级领导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由局办公室安排厅领导接待,有关股室负责人参加。

(三十八)各县水利部门同志来局联系工作,原则上与相关股室联系并负责接待。涉及几个股室的,由主办股室牵头,有关股室参加,共同接待。对股室难以解决的问题或确有重要事项必须向局领导汇报时,需与局办公室联系,但一般情况下,有关单位应提前3天将汇报人员及汇报内容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将预约情况报告厅领导,并征得局领导同意后,作出具体安排。

(三十九)其他有关部门及不相隶属单位人员来局商谈工作,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通过局办公室联系的,由局办公室接待或由局办公室介绍到有关股室接待;直接与有关股室联系的,由有关股室接待。

八、厅印管理制度

(四十六)"局印"包括省水利局和水利局办公室印章。

(四十七)下列情况使用局印:

1、水利局发文,包括:居领导签发的局发文;局领导授权局办公室负责人签发的局发文。

2、局与其他单位或有关联合发文。

3、其他需用局印的,包括:

(1)例行用印可以直接用印:经规划计划处负责人批准的水利基建投资统计月报、年报以及水利综合年报等日常事务;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的水利财务季报、年报以及综合年报等日常事务;局发文已经批准的各种厅级证书、奖状等。

(2)经局领导或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的其它事务。

(四十八)上款所指"批准"是指以文字签批为依据,用印处室(单位)事先必须填写《灵璧县水利局使用厅印申请单》,经用印股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局领导或厅领导授权局办公室主任审批,方可用印。

(四十九)局印由局办公室主任管理,其他部门人员不得随意用印。用印应逐项进行登记、审核,确认符合用印规定后,才能用印。

(五十)文字批准手续与用印登记由局办公室档案室妥善保存备查。

(五十一)严禁在空白件上使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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