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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标准五级试验设备配置清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标准五级试验设备配置清单

序号

机具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规格

单位

数量

高压发生设备

1

直流高压发生器

ZGF-60kV/2mA

DC:60kV/2mA

1

2

工频耐压试验装置

YDJ-5kVA/50kV

AC:5kVA/50kV

1

3

变频串联谐振试验成套装置

HTXZ-75kVA/75kV

75kVA/75kV/1A

30~300Hz

1

电气测量仪器

1

回路电阻测试仪

HTHL-100A

DC:≥100A

1

2

三相继电保护测试仪

HT-1200

三相电压电流各2组

1

3

互感器伏安特性测试仪

HTFA-103

500V/5A

1

4

接地电阻测试仪

HT2571

1

5

变压器直流电阻测试仪

HTZZ-10A

DC:≥10A

1

6

变压器变比测试仪

HTBC-H

数字式0.5级

1

7

断路器特性测试仪

HTGK-III

1

常用仪器仪表

1

兆欧表

HT2671

DC:2500V

1

2

兆欧表

HT2670

DC:500V

1

3

数字式双钳相位伏安表

SMG2000B

测量电流1mA~5A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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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标准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标准黑色手柄

  • 品种:断路器附件;系列:CVS;规格:标准黑色手柄 CVS100-250A;
  • 施耐德
  • 13%
  • 上海表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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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黑色手柄

  • 品种:断路器附件;系列:CVS;规格:标准黑色手柄 CVS400-630A;
  • 施耐德
  • 13%
  • 上海表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6
查看价格

7Kw交流充桩(标准版)

  • BK-CDAC- 7000 主要技术参数1、输出功率:7KW,0-32A,AC220V 2、输入压:单相输入220V交流 3、漏流≤30MA,动作时≤0.1S 4、安装方式:立柱式、壁挂式 5
  • 13%
  • 航天柏克(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6
查看价格

标准延伸旋转手柄

  • 品种:标准延伸旋转手柄;系列:NSX;规格:NSX100-250A;
  • 施耐德
  • 13%
  • 上海表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6
查看价格

标准延伸旋转手柄

  • 品种:标准延伸旋转手柄;系列:NSX;规格:NSX400-630A;
  • 施耐德
  • 13%
  • 上海表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6
查看价格

标准压力发生器

  • 2656.0
  • 台班
  • 韶关市2010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标准差压发生器

  • PASHEN
  • 台班
  • 韶关市2010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交流充

  • 21kW
  • 广东2021年4季度信息价
  • 电网工程
查看价格

交流充

  • 21kW
  • 广东2021年3季度信息价
  • 电网工程
查看价格

交流充

  • 7kW
  • 广东2021年2季度信息价
  • 电网工程
查看价格

VMP平台许可证

  • 每套50个视频监控管理点许可证
  • 8个
  • 3
  • 明景、宇视、三星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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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许可证

  • IA-ENT-N
  • 3872个
  • 2
  • 施耐德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11-30
查看价格

软件许可证

  • IA-ENT-N
  • 6465个
  • 2
  • 施耐德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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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号牌

  • 电力设施号牌
  • 20个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12-05
查看价格

电力设施号牌

  • 电力设施号牌
  • 1个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0-09-21
查看价格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标准申办材料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一共有五个等级,办理时只能从五级或四级开始申请办理。申请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或五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3)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4)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6)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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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标准五级试验设备配置清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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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标准五级试验设备配置清单文献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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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8KB

页数: 14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第一章 承装类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第一条 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 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第二条 取得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 6年内承担过下列第 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 2、 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 2座或者 220千伏电压 等级变电站 5座; 2.330千伏以上架空线路 300公里或者 220千伏架空线 路500公里; 3.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 80公里或者跨越塔标高 100米 以上的跨越工程 1项。 (三)最近 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最高年工程结 算收入 2亿元以上;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 10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格式:pdf

大小:18KB

页数: 8页

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 电监资质〔 2010〕4号 各派出机构 :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电监会令第 28号),我们制定了《承 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自 2010年 3月 1日起施行,原《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令第 6号)中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 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第一章 承装类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第一条 承装类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第二条 取得一级承装类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 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标准基本简介

南方区域试验设备配置清单

序号设备名称适用试验项目型号
1绝缘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量,变压器绕组绝缘电阻及吸收比测量GD2000B
2试验变压器耐压试验GDYD-5/50
3直流电阻测试仪变压器绕组直流电阻测量GDZRC-10A
4接地电阻测试仪接地电阻测量GD2571
5直流高电压发生器直流耐压和直流泄漏测量,避雷器直流参考电压和直流泄漏电流试验GDZG-60kV/2mA
6交直流分压器试验电压测量FRC-50
7电容分压器高压测量系统试验电压测量SGB-50
8电压互感器试验电压测量PT-10
9交直流电压表试验电压测量D26-V
10平均值电压表试验电压测量L7-V
11万用表试验电压测量Fluke17B
12直流毫伏表电压测量C31mV
13电压比测试仪变压器变比测量GDB-II
14避雷器阻性电流测试仪避雷器阻性电流测量GDYZ-203
15单相调压器手动调压器TDGC2J-3kVA
16三相调压器手动调压器TSGC2J-15kVA
17高压开关综合测试仪高压开关机械动作特性测量GDKC-6
18微机继电保护测试仪继电保护调试GDJB-702
19标准电流互感器电流测量HL3
20数字钳形电流表电流测量F317
21直流微安表电流测量H9840
22钳型相位伏安表电流电压回路检查ML12A
23低功率因数瓦特表功率测量D26-W
24变压器损耗参数测量仪短路阻抗和负载损耗、空载电流和空载损耗测量GDBR-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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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资质简介

第一章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第一条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第二条取得一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三)最近3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

2.330千伏以上架空线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架空线路500公里;

3.220千伏以上电缆线路80公里或者跨越塔标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项。

(四)最近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六)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50人以上;

(七)电力相关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5人以上;

(八)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2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70人以上,特种电工20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5人;

(九)专职预算、质检人员各3人以上,安装工长20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

(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十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取得二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三)最近3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4座或者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6座;

2.220千伏架空线路400公里或者110千伏架空线路500公里;

3.220千伏电缆线路40公里或者110千伏电缆线路80公里。

(四)最近3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六)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30人以上;

(七)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6人以上;

(八)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9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50人以上,特种电工15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3人;

(九)专职预算、质检人员各2人以上,安装工长12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4人以上;

(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十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取得三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三)最近3年内承担过下列第1子项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项所列工程任意一项,且工程质量合格:

1.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2座或者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工程4项;

2.110千伏线路200公里或者10千伏线路400公里;

3.110千伏电缆线路40公里或者10千伏电缆线路100公里;

(四)最近3年内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五)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六)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10人以上;

(七)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2人以上;

(八)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4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5人以上,特种电工8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2人;

(九)专职预算、质检人员各1人以上,安装工长6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人以上;

(十一)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十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取得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3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25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13人以上,特种电工5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

(六)预算、质检人员各1人以上,安装工长3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以上;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取得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2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5人以上,特种电工2人以上;

(六)预算、质检人员各1人以上,安装工长2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以上;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第七条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第八条取得一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4800万元以上;

(三)连续2年以上从事33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维修活动的经历或者连续3年以上从事220千伏线路及变电设施维修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0人以上;

(六)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8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50人以上,特种电工15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取得二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三)连续3年以上从事1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维修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3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20人以上;

(六)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6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35人以上,特种电工10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4人以上;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取得三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三)连续3年以上从事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维修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5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0人以上;

(六)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4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5人以上,特种电工7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人以上;

(八)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取得四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2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12人以上,特种电工4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

(七)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

(八)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取得五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8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4人以上,特种电工2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

(七)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

(八)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第十四条取得一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4800万元以上;

(三)连续2年以上从事33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或者连续3年以上从事220千伏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5人以上;

(六)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35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10人以上,特种电工15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5人以上;

(八)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场所及设备;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取得二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三)连续3年以上从事1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3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20人以上;

(六)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25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8人以上,特种电工10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4人以上;

(八)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场所及设备;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取得三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三)连续3年以上从事10千伏以上线路及变电设施试验活动的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五)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2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5人以上;

(六)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3人以上,特种电工6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人以上;

(八)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九)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取得四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6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人以上,特种电工3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

(七)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八)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取得五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电力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4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2人以上,特种电工2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管理人员1人以上;

(七)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各类专业试验室和试验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八)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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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

(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

(三)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四)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

(五)遵守国家有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信息:

(一)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

(二)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自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四)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事故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事项,事故发生地不属于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管辖的,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第二十六条 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遵守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网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依法实施检查及竣工检验,应当查验施工企业是否具有许可证;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应当立即向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派出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业务组织技术鉴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信用监管,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二十九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相应许可证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证条件的,派出机构应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撤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许可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基于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注销手续:

(一)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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