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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大安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是大安区施行的办法。

大安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大安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简介

大安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5〕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大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市、区)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直接或主要为乡(镇)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乡(镇)与乡(镇)之间及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通村公路)是指乡(镇)通往村委会、村小学或主要村民聚居点,并纳入区交通运输局规划管理的道路,不包括组与组之间的连接道路、入户道路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组道是指建制村内不属于村道的组与组之间的连接道路、入户道路和农田间的机耕道。组道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建管养运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行业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道建设和养护管理的主体。乡(镇)交管办具体承担乡道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乡、村道大中修工程。

村民委员会是村道建设和养护管理的主体,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和日常养护管理,维护村道的路容路貌,制止村道的占道、破坏行为。

组道的建设和养护管理主体为受益的村民小组。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主管本区农村公路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区公路养护段具体负责指导农村公路养护,承担农村公路桥梁管理、县道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县道大中修工程。

区路政大队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和公路路产保护,实施路政巡查。

第七条区发改、财政、公安、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水利、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农村公路规划要优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和生产生活需求,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以及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县道规划由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由区交通运输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

组道由村民小组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上报、审批和备案。

第十一条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设计建设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自然地理条件和道路功能需求合理确定技术标准和路面宽度。新改建农村公路应达到四级公路以上技术标准。县道路面宽度应不少于6.5米;乡道路面宽度应不少于5.5米;村道路面宽度应不少于4.5米,受自然条件限制的特殊困难路段,其路面宽度应不少于3.5米,并实施路肩硬化,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遵循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的原则,县、乡道所需建设用地由区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筹划拨。

村道所需建设用地在不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由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自行调剂解决。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将农村公路管理用房、养护站所、安全防护等附属设施同步设计、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十五条县道、乡道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发改部门依职权批准。村道的建设项目立项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自主决策。

第十六条新(改)建农村公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大型以上和特殊结构桥梁(含危病桥拆除重建)、隧道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农村公路和桥梁项目由区交通运输局审批。

农村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应按照相应权责关系由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村道建设按照《大安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同区域、同类别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施行打捆招标或联合招标,含有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办理施工许可。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大型以上和特殊结构桥梁(含危病桥改造需拆除重建)、隧道工程,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区交通运输局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九条区交通运输局建立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

区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两年。质量保证金制度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施工图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道、乡道、大桥以上及特殊结构桥梁、隧道工程按公路建设基本程序进行交(竣)工验收。村道公路可以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路产保护

第二十四条 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明确农村交通基础设施产权主体。

第二十五条 县道由区人民政府投资的,产权为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已建成乡道由区人民政府投资的,其产权为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所有,经审计后按投入比例明确产权比例;未经区人民政府投资的乡道,其产权为乡镇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投资进行路面改造升级的乡道,其产权经审计后按投入比例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所有;新建乡道建成后经审计按投入确定产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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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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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文献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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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2009 年 12 月 24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 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 年 12月 23日贵州省 人民政府令 112号公布 自 201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具有县级行政区域内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 (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 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 的乡与乡之间及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分析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分析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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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公路建设已经逐渐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关于建设农村公路,其主要就是为了能够带动农村的经济发展。因而农村公路的建设不仅能够有效地推动农村各项经营的发展,而且还符合当今小康社会建设的要求。但是相关部门在对农村公路建设时,还有注重对其的养护管理工作。因而本文就对农村公路建设以及养护管理工作来进行探讨和分析。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简介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日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需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能行驶汽车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路路产)

农村公路路产包括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禁止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路产,禁止侵犯农村公路路权。

第五条 (责任主体)

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公安、土地、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应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划管理)

县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村道规划、重点镇的过境路规划、对外通道规划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编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区(市)县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资金)

县道建设资金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筹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乡道、村道建设资金由乡(镇)政府负责筹措,市和区(市)县财政给予补助。

重点镇区域内路网建设资金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筹集,对符合规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村公路;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农村公路。

第八条 (管养资金)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市下达的养路费分成资金、市级财政补助、区(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等构成。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分成资金的标准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资金不得低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养护资金,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管理里程安排和落实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其标准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10%。

第九条 (资金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省、市下达的养路费分成资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进度拨付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财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 (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应按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应根据当地的交通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及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一条 (设计施工)

承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

因工程需要设计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质量)

县道建设的质量监督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监督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指导。

未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验收)

农村公路交工、竣工验收由业主负责组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列入养护计划。农村公路建设竣工资料和相关技术档案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建档保存。

第十四条 (养护标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执行,保持路面清洁平整;路基、边坡稳定;排水通畅;桥涵等构筑物维护完好。因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受到损坏,区(市)县政府应及时组织修复。

第十五条 (养护组织)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由区(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按工程费制进行计量管理或发包,逐步实行招投标。县道应由专业养护单位实施,其他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大、中修)

农村公路应根据行车流量、使用年限和路面状况按一定比例安排大(中)修。大(中)修工程应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在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公路养护单位中实行招投标。

第十七条 (安全标志)

农村公路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逐步完善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公路两侧应合理设置紧急报警设施、公告救援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 (桥梁管理)

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建立桥梁基本状况永久性档案。区(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农村公路桥梁安全及养护管理,组织桥梁安全检查。

禁止在距农村公路桥梁河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实施采挖砂石等危及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路绿化)

农村公路绿化应纳入区(市)县政府的绿化规划。行道树采伐更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采伐更新手续。

第二十条 (质量评定)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按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控制区域)

村道用地范围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自村道用地外缘起不少于5米的土地范围。

在村道沿线规划和修建小集镇、中心村,应选在公路一侧进行,房屋等建(构)筑物边缘与村道用地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二条 (禁止性规定)

禁止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禁止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十三条 (公路赔补偿)

因施工或其他行为损坏村道及附属设施的,应按公路技术标准自行恢复或按实际造价赔(补)偿。

第二十四条 (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管理相对人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细则)

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县道”是指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二)“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联结一个或数个行政村、与乡以上公路相联接的公路。

(四)“公路养护”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善和洪水、地质灾害造成公路损毁的恢复行为。公路养护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安全设施、绿化及其他设施。

(五)“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筑物、里程碑、界碑、测桩、指路牌、安全设施、养护设施、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二十八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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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简介

【发布文号】定西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6号

【失效日期】2018-10-01

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市长 唐晓明

2013年9月28日

定西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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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简介

内容简介

农村公路是当前我国公路建设的重点之一,如何建设和养护好我国广大地区的农村公路,提高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质量水平,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介绍,内容包括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农村公路设计与施工,农村公路养护技术,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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