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5〕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大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市、区)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直接或主要为乡(镇)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乡(镇)与乡(镇)之间及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通村公路)是指乡(镇)通往村委会、村小学或主要村民聚居点,并纳入区交通运输局规划管理的道路,不包括组与组之间的连接道路、入户道路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组道是指建制村内不属于村道的组与组之间的连接道路、入户道路和农田间的机耕道。组道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建管养运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行业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道建设和养护管理的主体。乡(镇)交管办具体承担乡道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乡、村道大中修工程。
村民委员会是村道建设和养护管理的主体,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和日常养护管理,维护村道的路容路貌,制止村道的占道、破坏行为。
组道的建设和养护管理主体为受益的村民小组。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主管本区农村公路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区公路养护段具体负责指导农村公路养护,承担农村公路桥梁管理、县道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县道大中修工程。
区路政大队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和公路路产保护,实施路政巡查。
第七条区发改、财政、公安、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水利、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农村公路规划要优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和生产生活需求,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以及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县道规划由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由区交通运输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
组道由村民小组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上报、审批和备案。
第十一条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设计建设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自然地理条件和道路功能需求合理确定技术标准和路面宽度。新改建农村公路应达到四级公路以上技术标准。县道路面宽度应不少于6.5米;乡道路面宽度应不少于5.5米;村道路面宽度应不少于4.5米,受自然条件限制的特殊困难路段,其路面宽度应不少于3.5米,并实施路肩硬化,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遵循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的原则,县、乡道所需建设用地由区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筹划拨。
村道所需建设用地在不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由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自行调剂解决。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将农村公路管理用房、养护站所、安全防护等附属设施同步设计、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十五条县道、乡道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发改部门依职权批准。村道的建设项目立项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自主决策。
第十六条新(改)建农村公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大型以上和特殊结构桥梁(含危病桥拆除重建)、隧道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农村公路和桥梁项目由区交通运输局审批。
农村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应按照相应权责关系由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村道建设按照《大安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同区域、同类别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施行打捆招标或联合招标,含有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办理施工许可。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大型以上和特殊结构桥梁(含危病桥改造需拆除重建)、隧道工程,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区交通运输局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九条区交通运输局建立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
区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两年。质量保证金制度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施工图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道、乡道、大桥以上及特殊结构桥梁、隧道工程按公路建设基本程序进行交(竣)工验收。村道公路可以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路产保护
第二十四条 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明确农村交通基础设施产权主体。
第二十五条 县道由区人民政府投资的,产权为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已建成乡道由区人民政府投资的,其产权为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所有,经审计后按投入比例明确产权比例;未经区人民政府投资的乡道,其产权为乡镇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投资进行路面改造升级的乡道,其产权经审计后按投入比例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所有;新建乡道建成后经审计按投入确定产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