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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是指泊。水库建成后,可起。有时天然湖泊也称为水库(天然水库)。水库规模通常按库容大小划分。
大中型水库是指库。 2100433B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
移民搬迁一 次性补助费每人1000元,过渡期生活一次性补助费每人2000元,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从搬迁之日起,政府将继续扶持 20年,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拓展内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
答案:13. 买了包零食,上面写着:若包装开封或破损,请勿食用。于是我撕开包装,就不能吃了。
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项目管理
如何在充分利用后期扶持资金基础上开展项目扶持工作,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是后期扶持的一项重点工作。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工作,提出了新时期如何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规范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浅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的政策精神,结合浙江省台州市长潭水库实例,阐述对当前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理解,并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经批准的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条年度计划编报的程序、内容和时间。
(一)有关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县市区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按程序上报本县市区年度建议计划。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有关县市区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并上报本市州年度建议计划。建设项目应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有效批复文件。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在编报建议计划时,应当与县市区充分衔接。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建议计划中未列报的项目不得列入市州建议计划。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对全年的计划统筹考虑,原则上每年上报一次建议计划。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在审核汇总各市州年度建议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年度建议计划。
(二)年度计划应按资金直补、项目扶持、资金直补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以村为单位分别编制。
1、资金直补计划包括:移民所在村(组)、户数、人数、资金总额等。
2、项目扶持计划包括:综述和项目表。项目表应载明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本年主要建设内容、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项目批准文号等。
(三)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当年9月底前编制上报本县市区下年度建议计划。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于10月底前编制上报本市州下年度建议计划。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于11月底前汇总编制全省下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建议计划,按有关要求上报。
第五条年度计划的下达
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国家后期扶持资金计划下达后20日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并抄送国家有关部门。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全省年度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计划全部下达到县市区,同时抄送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收到市州转下的年度计划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给建设单位,同时抄送省、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年度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各级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年终应对全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逐级编报年度工作总结、项目决算和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省、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后期扶持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并做好移民规划项目与其它相关规划项目的衔接。
第九条后期扶持项目分为资金直补和建设项目两类。
(一)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应以村为单位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每年应核定一次资金直补人数,并逐级上报省、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二)后期扶持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管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或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200―1000万元的各类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由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抄送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其中: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省、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一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和标准编制。
第十二条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核)意见和工程咨询部门的咨询评估意见。市州报请省发改部门或省发改部门报请国家审批的项目,应附市州的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工程建设规范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7日前上报本市州上月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和后期扶持建设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六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渠首、泵站、大坝、桥梁、码头等重要工程,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为移民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招投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禁转包和分包。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参与和监督县级移民机构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验收,验收工作由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组织。
(一)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根据相应行业的规程规范进行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项目的批准文件
3、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
4、竣工决算报告
5、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6、财务审计报告
7、初验报告
8、试运行报告
9、监理报告
10、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项目的验收程序和具体要求由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三)项目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单位签署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交付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不合格的,验收单位应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计划和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中央预算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等。
第二十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会制度,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加强移民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省、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检查、稽察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依法开展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计划的,拖欠、截留、挤占后期扶持资金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和归还,有关部门应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挪用、骗取、贪污后期扶持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为公告、公示人。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来源、监督电话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管小型水库移民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发改委制定的《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最终实现同步小康为目标,规范有序地实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切实改善库区及安置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妥善安置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帮扶对象500人,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帮助各地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1730号)和《水利部移民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省级试点方案编制工作大纲(试行)的通知》(移后扶〔2013〕46号)及湘政发〔201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移民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保移民居住安全与保基本生存条件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解决现实困难与解决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移民“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避险解困的实施范围为:我县境内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第四条避险解困帮扶对象为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居住在滑坡、崩塌、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或因地面塌陷、地质沉降其房屋安全受到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农村移民;
具体分四类:一类是居住在明显的滑坡体上的;二类是居住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的;三类是宅基地地面塌陷、沉降,导致房屋开裂、变形,不能居住的;四类是居住在库区,因库水浸泡,易发生库岸崩塌,导致房屋开裂、变形,不能居住的。
(二)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人均年收入在1600元以下、基础设施极其薄弱、生存环境极端恶劣,不搬迁无法摆脱生活困难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具体分三类:一类是经村组移民大会评议为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二类是居住在离中心村比较远的偏僻地区,交通、饮水、就医、子女入学等极其困难的;三类是居住地土地资源匮乏,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可开发资源极其有限,不搬迁无法解决温饱、最终脱贫致富的。
(三)以捕捞为生且岸上无田无土无房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但下列人员不能列为避险解困帮扶对象:①本细则出台前,户口已从避险区域迁出或房屋搬迁至避险区域外或在避险区域外有产权房长期居住的;②签订避险解困帮扶搬迁安置协议时身份发生了变化(如在部队晋升为军官或三级以上士官、录为国家工作人员等)不再是农村移民的;③原核定登记的后期扶持人口因出嫁、入赘至避险区域外的;④居住在敬老院的五保户;⑤签订避险解困搬迁协议前已死亡的;⑥本细则出台前已享受移民避险解困搬迁安置政策补助的;⑦本细则出台前,变更户籍挂靠户口的;⑧居住在避险区域内非永久性住房、避险区域外有住房的。
第五条避险解困安置方式。
(一)县城安置。对文化水平较高,有一定经营经验,土地依赖程度较低的移民可采取进县城安置的方式。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进县城安置的移民进行认真研究,严格把关,确保进县城后移民可维持正常生活。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继续留用。
(二)乡(集)镇安置。即在乡镇内居民聚居点安置。对于经济条件相对较好、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从事农业生产时兼工兼商的移民,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环境容量相对充足、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乡镇内进行安置。搬迁移民户原有生产资源权属不变,继续留用。
(三)本村安置。即在本村、组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较好的安全地带建房安置。
进县城安置的,安置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其他方式安置的,安置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第六条移民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使用用途、建房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搬迁安置补助费使用用途: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建房补助费应用于移民建(购)房;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发放到户,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统一核拨。
(二)搬迁安置建房补助费标准:进县城安置的,购房补助费为每人2万元;搬迁到乡(集)镇安置的,建(购)房补助费为每人1.5万元;本村安置的建房补助费为每人1.2万元。避险搬迁安置建(购)房补助费每户补助人数不超过5人,不足部分由帮扶对象自筹解决。
(三)建房补助费发放方式:
1.新建住房的,新房主体基本完成,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70%,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验收签字后,一次性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余额;
2.对购置新房的,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按揭购房的凭他项权利证)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70%,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验收签字后,一次性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余额;
3.对购置二手房的,凭房屋买卖合同、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70%,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验收签字后,一次性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余额。
第七条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安置实行乡镇负责制,由乡镇组织实施,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进行指导、协调、督查。
避险解困安置的移民应当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避险解困安置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安置的对象姓名;
(二)安置的方式、安置地点;
(三)安置的补助标准、可享受建房补助人口数、补助费总金额;
(四)建房补助费的发放方式;
(五)完成搬迁安置的进度要求;
(六)避险解困安置移民原有房产及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第八条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1.在本村区域范围内安置的,由乡镇、村与移民户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2.在本乡镇区域范围内跨村安置的,由乡镇、迁出地村、安置地村与移民户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3.跨乡镇安置的,由迁出地乡镇、村及安置地乡镇、村与移民户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第九条移民避险解困实施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移民户向所属村委会提出避险搬迁安置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明确搬迁原因、安置方式、搬迁去向、建房方式,搬迁去向明确到小地名。
(二)民主评议:村支两委召开移民户主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应及时调整再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逐户填写《移民户基本情况表》,由户主本人或其代表签名、所属组长签名、村委会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呈报至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移民户主会议须村组三分之二以上移民户主或其代表到会,必须有会议现场相片、与会代表本人签名、详细会议记录。评议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移民避险解困对象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分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审核结果必须到户、到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必须有照片。
(四)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复核: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移民避险解困对象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分乡镇、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实施的最终依据。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五)签订协议:各避险解困的移民户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与相关乡镇、村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并向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提交协议原件一份,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根据实施进度发放移民避险解困安置建房补助费。
(六)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再按程序报请市移民部门、省移民部门初验和终验。
(七)资料建档:由乡镇负责收集、完善资料,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整理建档。
第十条安置点选择、占地处理及建设。
安置点选址必须科学、安全、合理,须避开河道、滑坡体、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所选安置点须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进行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认定地质安全稳定。安置点的地理位置应交通方便、水源安全可靠、可用地面积能满足其建设用地的需求,确保搬迁后移民居住安全,并能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安置点占地由所属乡镇统筹调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安置点用地按谁占用谁承担的原则,由各安置户承担安置点占地处理资金,同时实行占补平衡,即安置点占用耕地、林地的,各安置户原宅基地必须按“占一补一”的原则还耕还林。安置点占地不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安置点建设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的原则,由移民自主选择建房方式。选择统一建设的,由相关乡镇召开安置点全体移民户主会议讨论决定房屋户型、面积、结构等事项,并制定详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避险解困安置移民保留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畜禽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及经营承包权、专业捕捞渔民原有解困工程中获得的基本生产资料、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在移民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自行流转,也可以由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依法组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流转应当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或协议。跨乡镇异地搬迁集中安置的移民,安置地政府已按政策安排农业资源的,原有农业资源全部调剂给未搬迁的移民。
第十二条避险解困移民户宅基地分配、就医、就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安置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避险解困移民安置户具备培训条件的,可通过生产技能、实用技术、二三产业和劳务输出等方式进行培训,提高移民就业创收能力,使他们能从发展生产、外出经商、务工等方式中逐步摆脱贫困。
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移民户在实施避险搬迁工作过程中应优先安排;对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移民户分别按增加1人和增加半人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费。
第十五条避险解困帮扶安置项目工程涉及多个涉农部门的,相关部门在项目上应给予重点倾斜。适当减免避险解困搬迁安置过程中相关行政性或者服务性收费,简化办事程序。
第十六条因政府重大工程建设或城镇开发进行了征地拆迁补偿的水库移民,由于已在相关部门享受了补偿政策,不再纳入避险解困搬迁政策扶持范围。
第十七条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安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移民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发改、财政、监察、移民、交通、水利、国土、扶贫、民政、住建、环保、公安、信访、林业等部门为成员的辰溪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移民避险解困工作组织领导。各相关乡镇成立以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班子,具体负责落实避险解困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奖罚制度。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应于2015年12月底以前结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房建设、旧房拆除并实施了原宅基地还耕还林的集中安置移民户每户奖励10000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购房或新房建设、旧房拆除并实施了原宅基地还耕还林的其他方式安置的移民户每户奖励5000元。
避险解困安置移民户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实施搬迁安置、经所属乡镇督促仍未实施的视为主动放弃;避险搬迁安置移民户购房或新房建成后,原房屋未完全拆除、原宅基地未实施还耕还林的,由所属乡镇负责督促落实,必要时由原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建房补助费余额转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阳光操作。移民避险解困工作事关移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必须坚持原则、定准对象、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禁乱开政策口子,绝不允许随意扩大范围。各乡镇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移民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移民避险解困帮扶相关政策,确保家喻户晓。坚持程序公开,各乡镇、村在核准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实施对象条件进行评议初审,及时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移民群众监督。
(二)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县监察、审计、财政、移民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及资金安全。加强对移民避险解困帮扶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管理,严禁专项资金挪作他用,坚决杜绝和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同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有序推进,确保稳定。县移民局、信访局、维稳办以及相关乡镇要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组建专门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及答复工作,切实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避险解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