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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

《大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是一个政府性文件。

大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基本信息

大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简介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反应机制体制,统筹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提高人居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毕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方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大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 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发生在本县境内重污染天气以及县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我县的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处置工作。

1.4事件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AQI指数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事件分为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严重污染四级。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大方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本预案共同组成大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部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应急办主任、环保局局长、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维稳办、信访局、监察局、督办督查局、公安局、财政局、发改局、民政局、卫计局、教育局、交警大队、安监局、农牧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城市综合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局、通信公司(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主持与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的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组织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违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督导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指挥、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县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县环保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网信办、电视台、新闻信息中心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督办督查局:负责组织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县监察局: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处置过程中相关人员履职情况实施监察。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清洁能源调配;协助环保局拟定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下的减排目标,督促停产限产企业落实相应措施;组织申报应对气候变化项目,推动清洁能源利用。

县工能局:按照环保部门确定的全县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编制《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停产专项实施方案》,督导检查工业企业落实停产限产相关措施。

县卫计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专项实施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组建医学救援专家库;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

县农牧局:编制《重污染天气秸秆禁烧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禁止秸秆燃烧工作,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措施;负责组织调查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受污染的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县教育局:编制《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县公安局:编制《重污染天气烟花爆竹禁燃实施方案》,按照预警要求,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禁燃工作。负责执行事件发生地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县交警大队:编制《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实施方案》,按照预警要求,通过媒体及时发布限行措施;实施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违规上路行驶车辆执法检查和处罚。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统筹和拨付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编制《重污染天气非煤矿山扬尘控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协助环保局开展砂石等非煤矿山扬尘污染治理,督导砂石等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县住建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实施方案》,负责监督检查建筑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建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加大城区建筑工地建筑废物的处置工作。

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编制《重污染天气道路扬尘控制实施方案》、《禁止露天烧烤、焚烧实施方案》,负责督导检查露天烧烤、露天焚烧;落实城市道路保洁、洒水降尘等措施,对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配合县公安局实施烟花爆竹禁燃工作;严格控制主城区内油烟污染。

县交通运输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公共交通运力保障的具体措施。

县供电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限产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措施。

县维稳办:负责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下的社会稳定。

县市场监管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开展重点用煤企业煤质检验工作及油品检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应急响应区域内落实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净化工作,负责督导落实应急响应区域内2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关停工作。

县信访局:检查督促受影响群众上访、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协调处理突发信访事件。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落实受重污染天气事件影响居民的基本生活救助、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以及应急人员因公伤亡抚恤工作。

通信公司(电信、移动、联通):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向公众发布响应等级的预警、响应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发布本辖区预警信息、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等。

本预案未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大气应急办公室”)在县环境保护局,由县环境保护局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

(2)组织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建议研判、会商,确定预警方案及相关信息发布和报送;

(3)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5)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6)承担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1)根据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成立重污染天气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重污染天气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重污染天气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县大气应急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

2.4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县大气应急办公室组建和管理重污染天气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5监测预警组

监测预警组由县环保部门及气象部门组成,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条件观测,向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空气质量情况,提出预警建议。

2.6督导考核组

县大气应急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督导考核组,负责对各

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风险分类

根据污染因子,将重污染天气风险种类分为:

(1)二氧化硫(SO2)为首要污染物引起的重污染天气;

(2)二氧化氮(NO2)为首要污染物引起的重污染天气;

(3)PM10为首要污染物引起的重污染天气;

(4)一氧化碳(CO)为首要污染物引起的重污染天气;

(5)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引起的重污染天气;

(6)PM2.5为首要污染物引起的重污染天气;

(7)其它污染因子为首要污染物引起的重污染天气。

3.2监测预警

3.2.1风险监测

(1)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潜在风险源的调查汇总,建立风险源档案数据库,实行分类管理。

(2)县环保、气象部门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工作机制,为启动预案提供数据等技术支撑。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的现有网络系统,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4)县环保部门、气象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和研判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及时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及时向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

①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

②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国控、省控、市控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③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地等区域。

④交通流量大的重要交通干线,大型施工场地。

⑤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5)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6)承担监管职责的县直各有关部门负责有可能引发重污染天气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2.2风险预警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风险预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预警级别。

Ⅳ级蓝色预警(轻度污染):当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监测数据150≥AQI>100(指城市所有市控环境空气监测点AQI日均值),且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空气质量为轻度污染或以上级别时,启动蓝色预警。

Ⅲ级黄色预警(中度污染):当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监测数据200≥AQI>150(指城市所有市控环境空气监测点AQI日均值),且气象预报未来连续48小时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但未达到Ⅱ级、Ⅰ级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中度污染或以上级别时,启动黄色预警。

Ⅱ级橙色预警(重度污染):当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监测数据300≥AQI>200(指城市所有市控环境空气监测点AQI日均值),且气象预报未来连续72小时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时,启动橙色预警。

Ⅰ级红色预警(严重污染):当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300(指城市所有市控环境空气监测点AQI日均值),且气象预报未来连续48小时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启动红色预警。

当臭氧是首要污染物时,要同时计算次要污染物AQI指数,并按照次要污染物AQI指数进行预警级别划分。

3.2.3预警发布

按照重污染天气影响的范围,预警分为两个层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城市预警、省级预警。Ⅲ级、Ⅳ级预警属于城市预警,Ⅰ级和Ⅱ级属于省级预警。

(1)发布主体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环保、气象部门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县、市或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照接到的预警等级发布信息对外公开发布。

蓝色预警(Ⅳ级)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经县政府同意,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发布;

黄色预警(Ⅲ级)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负责审批发布或按照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达的预警等级发布通知发布预警信息;

橙色预警(Ⅱ级)及红色预警(Ⅰ级)信息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负责审批发布或按照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达的预警等级发布通知发布预警信息;

污染程度超过省级预警等级的,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污染程度未达到省级预警等级的,按照接到的省级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方式

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发布。

一是由县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告。

二是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各职能部门发布。

三是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社会发布。

四是通过环境保护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和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发布。

(3)发布内容

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3.3预警响应

3.3.1预警措施

(1)Ⅳ级(蓝色)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2)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措施在采取Ⅳ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县直各有关部门及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救援队伍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3.3.2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

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预测预报信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或判断不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降低预警级别信息或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Ⅳ级(蓝色)预警自动解除,其他级别的预警解除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批准后解除。

一旦再次达到本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或Ⅰ级(红色)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时限要求

当出现轻度(Ⅳ级蓝色预警)或者中度(Ⅲ级黄色预警)污染天气时,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当出现重度(Ⅱ级橙色预警)或者严重(Ⅰ级红色预警)污染天气时,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1.2报送内容

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及时将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数据报送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情况下,请示省大气应急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及预警协调统筹。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AQI值范围、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趋势分析。

4.2先期处置

出现轻度污染的区域,由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本级权限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行动,控制事态发展。

出现中度污染的区域,按照时限要求,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前期准备措施,同时做好应急准备。

预测本县辖区内出现重度及严重污染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前期准备信息,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前期准备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趋势,按照报告时限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被通知的部门根据大气污染源清单,针对火电、水泥、化工、陶瓷等重污染企业确定建议限产、停产名单,向名单中的企业提出限产或停产建议,同时做好应急准备。

被通知的各相关部门按照预案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相应措施:

①加大对重点企业、燃煤锅炉、城区餐饮业、机动车和露天焚烧等的监管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督促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③强化道路保洁、清扫。

④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应尽量减少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应对处置

5.1应急响应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①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提示时,启动Ⅳ级响应措施;

②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提示时,启动Ⅲ级响应措施;

③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提示时,启动Ⅱ级响应措施;

④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提示时,启动Ⅰ级响应措施。

特殊时段、特殊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可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不足或过度响应。具体应急响应措施参照下表。

5.2响应措施

5.2.1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

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

措施。

③县教育局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④县卫计局开展相关专业临床救治培训,储备必要的急救药品。组建医疗专家组,为医疗急救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风险评估。

(2)建议性应对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摄氏度,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摄氏度。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③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化工、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2.2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县教育局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

动。

④县卫计局协调医疗机构加强急诊诊疗工作,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疗机构急诊、呼吸科等专业人员力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建议性应对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摄氏度,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摄氏度。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3)强制性措施

①对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15%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工能局);关停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市场监管局);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环保局)。

②城市主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城管局);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住建局);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县交警大队);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住建局)。

③城市主城区禁止上路行驶(0点至3点除外)国一、国二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县交警大队);加大公共交通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交通运输局)。

④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城管局)。

⑤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城管局、公安局);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城管局、市场监管局)。

⑥督促主城区周边3公里范围内砂石等非煤矿山企业启动应急响应措施。采取减产、停产方式,进一步消减粉尘排放量,同时对工业场地、废弃采区、渣场等无污染防治措施区域进行覆盖和洒水降尘,全面应对矿区扬尘污染(工能局、国土资源局)。

5.2.3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县教育局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④县卫计局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

医护人员数量,预留应急床位,医疗专家组做好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的筛查、诊断、治疗、分析等相关工作,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⑤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应对措施

①引导、鼓励玻璃企业窑炉,有色冶炼窑炉,以及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内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等暂停运行。

②在满足我县用电需求调度平衡的前提下,协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州电网公司关停预警发布后辖区范围内部分燃煤发电机组,减少发电量,由其他县(区、管委会)加大发电负荷保障供电需要。

③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⑤仅允许企业在非污染天气的每天12时到16时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

⑥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措施

①根据大气重污染影响的范围和趋势,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明确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环保局、工能局);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周边地区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强制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水泥企业炉窑、粉磨站,陶瓷企业炉窖、干燥塔,未规范除尘、脱硫、脱硝的锅炉(窑炉),其他排放强度大的企业锅炉(窑炉),城区及工业园区内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市场监管局、环保局)。

②对主城区部分城市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严格控制拉运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主城区,其中6时至24时禁止进入主城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15%,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

③城市主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城管局);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住建局)。

④在城市主城区对货车等大型汽车实行禁止通行,以柴油为

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交警大队);增加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加强交通执法检查(交通运输局)。

⑤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3次冲洗除尘(城管局)。

⑥城市主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管局)。

⑦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城管局、公安局)。

⑧督促主城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砂石等非煤矿山企业启动应急响应措施。采取减产、停产方式,进一步消减粉尘排放量,同时对工业场地、废弃采区、渣场等无污染防治措施区域进行覆盖和洒水降尘,全面应对矿区扬尘污染(工能局、国土资源局)。

5.2.4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县教育局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采取停课措

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

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④县卫计局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并按照卫生应急预案,全县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通重污染天气呼吸疾病患者急救绿色通道,积极做好患者集中救治相关准备工作。

⑤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应对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摄氏度,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摄氏度。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⑤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⑥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措施

①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7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环保局、工能局)。

②城市主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城管局);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住建局)。

③在城市主城区对货车等大型汽车实行禁止通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交警大队);增加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交通运输局)。

④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4次冲洗除尘(城管局)。

⑤城市主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管局)。

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公安局、城管局)。

⑦督促主城区周边10公里范围内砂石等非煤矿山企业启动应急响应措施。采取减产、停产方式,进一步消减粉尘排放量,同时对工业场地、废弃采区、渣场等无污染防治措施区域进行覆盖和洒水降尘,全面应对矿区扬尘污染(功能局、国土资源局)。

5.2.5重点节点期间应急响应措施

春节、国庆节假日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对措施为主。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停课措施。

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5.3响应程序

5.3.1IV级和III级响应

5.3.1.1启动程序

出现轻度(IV级)污染天气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提出启动IV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同意后,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启动应急响应和级别的通知。出现中度(III级)污染天气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提出启动IV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同意后,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启动应急响应和级别的通知。

5.3.1.2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及专家,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5.3.1.3现场应对处置

(1)现场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专家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社会维稳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宣传报道组等10个应急工作组,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任务。

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及具体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草拟并发布新闻通稿;负责信息汇总,总体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开展宣传工作。协调开展各工作组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措施评估,汇总上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情况;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及行政效能的监督和检查;对重污染天气工作进行考核问责,对应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牵头单位:县政府应急办、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监察局、县督办督查局

2)应急处置组

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级别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完成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牵头单位:县政府应急办、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气象局、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工能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处)等。

3)应急专家组

聘请市、县有关大气污染控制、环境监测、气象预测、危险化学品、生态保护、环境医学、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地质灾害等相关行业的专家,成立专家技术组。

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①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预测结果和天气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和判断,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可能或己经发生的重污染天气事件的严重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以及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② 密切监视和掌控受影响区域内所有污染物排放源及其污染影响的动态;

③ 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④ 指导相关部门编写重污染天气事件分析总结报告;

⑤ 根据每次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结果及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做出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4)应急监测组

负责重污染天气处置过程中水、土壤、大气等环境要素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资料、气象信息等情况。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牧局、县气象局

5)医学救援组

临时增加门急诊医务人员数量,确保病人救治,根据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情况,对公众适时提供健康指导。

牵头单位:县卫计局

参与单位:县疾控中心、大方县医院、大方县中医医院、大方县妇幼保健院

6)社会维稳组

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稳定因素。

牵头单位:县维稳办

参与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处)等。

7)后勤保障组

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调配及应急监测、应急处置队伍所需装备的采购和调配;应急人力资源、交通运输和通信与信息保障;完成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参与单位: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处)等。

8)事故调查组

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纪检监察局

参与单位:县督办督查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

9)善后处置组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积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受灾范围的评估及恢复工作。妥善安置、救治伤残人员;组织医疗、身体防护、日用品等物资供应部门或单位,对调用物资进行及时清理;清查短缺物资或临时征用物资,根据国家政策予以补偿;协调社会力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牵头单位:县政府应急办

参与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

10)宣传报道组

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预警终止的信息;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等。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参与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环境保护局、县文广局、县电视台、县新闻信息中心

5.3.1.4终止程序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降至100以下,由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环保、气象等有关部门及专家根据实时监测数据和气象条件进行会商,认为未来72小时重污染天气已无继发的可能。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Ⅳ级、Ⅲ级重污染天气影响消除后,Ⅳ级应急响应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批准后由县环境保护局宣布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批准后由市环境保护局宣布终止或报县人民政府宣布终止。

Ⅱ级、Ⅰ级重污染天气影响消除后,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逐级上报,Ⅱ级应急响应需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环境保护厅厅长)批准后由省环境保护厅宣布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宣布终止。

(3)跟踪监测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环境保护局、气象局应继续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的跟踪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特殊情况及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5.3.1.5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办公室会同县环境保护局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后的总结评估及大气质量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5.3.2II级和I级响应

出现重度(II级)污染、严重(I级)污染天气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规定时限向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领导指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工作组或指导组赶赴现场时,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指挥权上移,配合省指挥部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善后处理

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委托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

5.5处置评估

Ⅳ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县环保局及时组织力量,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对重污染天气发生应对进行系统回顾总结,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6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及市环境保护局备案。Ⅲ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处置评估由市环保局负责;Ⅰ级、Ⅱ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处置评估由省环保厅负责;省市级环保部门开展处置评估工作过程中,县直各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协助。

5.6处置奖惩

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重污染天气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调查处理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对轻度污染天气事件组织调查,查明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医护应急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7.2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3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应将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公布、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为实施应急预案提供经费保障。

7.4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县环保局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建设大方县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7.5信息保障

县环境保护县和县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6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强化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能力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7.7科普宣传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文广局、县电视台、县新闻信息中心等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煤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8应急演练

县政府应急办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8.4预案修订

《大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9附则

(1)名词术语:

城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空气质量分指数(IAQI):指单项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指数。

首要污染物:AQI大于50时IAQI最大的空气污染物。

超标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污染物,即IAQI大于100的污染物。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要根据本预案制定辖区所在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县环境保护局备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并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企事业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县环境保护局备案。

(3)本预案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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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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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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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文献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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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个人参考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XXXX有限公司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 企业名称: XXX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XX 联系方式: XX 制定时间: 2017 年X月1XX日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 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 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组织机构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由厂 长张朝胜任办公室主任,对应急响应总负责,企业环保负责人曾 琅任办公室副主任。下设环保组、应急组两个工作组,分别由企 业环保负责人王由民、机修主管朱达勇担任。 2.1 环保组 主要负责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 减少污染物排放。 保证厂区洒水抑尘,保证厂区、料仓、料场堆防尘措施到位,对 公司环保设施进行检

2017126嘉祥县建筑施工现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通用版 2017126嘉祥县建筑施工现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通用版

2017126嘉祥县建筑施工现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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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1 XXXX建筑工地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 XXXX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 有效应对 重污染天气,按照京津冀“ 2+26”通道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 作统一要求和《济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济政办字 [2017]151 号)、《济宁市建筑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济 建建字 [2017]112 号)、《嘉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嘉政 办发 [2017]123 号)及《嘉祥县建筑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 案》(嘉住建字 [2017]187 号)总体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XXXX建筑工地现场。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 数( AQI)技术规定(试行) 》(HJ633— 2012),环境空气质 量指数( AQI)大于 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 5级(重度污 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以人为本, 强化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基本概况

2013年10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正式颁布,2014至2017年进行过四次修订。

2018年12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第五次修订后的《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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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保护公众健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预案》制定的背景

我市于2017年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荆政办发〔2017〕12号),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以及《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要求各地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原《预案》涵盖区域仅为中心城区,且相关内容已无法满足当前管理要求,因此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的前瞻性和实用性

《预案》优化了重污染应急启动、三级响应及应急终止程序,建立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全市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体系,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协同要求及责任追究,保障了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施行。同时要求对重点行业实施绩效分级管控,建立“一厂一策”应急体系,增强了各项措施的操作性,能够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在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企业绿色发展,促进全行业提标改造升级转型。

三、《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内容分为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等8个方面。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预案体系。本预案适用范围为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预案体系包括: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相关部门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及其职责。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为领导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统一领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并进行技术指导。

(三)监测与预警。监测包括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预警包括预警分级、预警发布、预警解除和升级以及预警措施。按照国家、省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

(四)应急响应。包括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应急监测和响应措施。各地各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在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五)总结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照职责分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通信与信息保障、资金保障、宣传保障。

(七)附则。对预案管理及实施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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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为切实发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用,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不断提高城市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保护公众健康,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在国家层面统一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同时提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式管理要求。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2019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提出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根据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对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出台《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规〔2020〕4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应急预案》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二、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为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将原预警分级标准由已经发生重污染天气统一为预测到未来将发生重污染天气,以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为指标,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AQI>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橙色(AQI>200将持续3天及以上)、红色(AQI>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三类预警,取消原蓝色预警,改为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即当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时,不再发布预警,改为将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随同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一同发布。增加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等内容。

三、增加区域应急联动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增加了区域应急联动启动内容。启动条件为在收到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通知或要求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四、细化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各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均分为三类:健康防护引导、建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健康防护引导措施旨在提醒公众做好自身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主要是倡导全社会、公众绿色出行、低碳生产生活,主动节能减排;强制性减排措施则是对扬尘源、移动源和工业源的具体减排要求。其中,扬尘源减排措施主要是停止土方类的施工作业,停止混凝土和砂浆作业,增加道路保洁洒水频次,暂停建筑垃圾车、砂石车等车辆的运行;移动源减排措施主要是减少柴油车辆的使用,包括三环线区域禁止柴油货车通行和全市范围内柴油车辆分单双号通行以及暂停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等;工业源减排措施主要是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按操作方案实施停产限产,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环节。

五、完善应急保障体系

根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责和人员变动,调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主要增加武汉海事局、武汉新港管委会、市公交集团、武汉港务集团、武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等,并明确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

六、规范预警发布权限

为及时有效启动《应急预案》,预警发布权限按黄色、橙色、红色不同类别,分别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0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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