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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培训绿色建筑专业人才、资助建筑节能宣传工作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效益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并按照政府决策、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的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客观、公正的审核评价,确保资金的公平性、竞争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建筑节能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要求和扶持力度,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的跟踪检查,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指导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应将项目具体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按要求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第三章 资助(奖励)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奖励)对象: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我市从事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市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的情况下,根据年度建筑节能工作重点及各项目申报情况,对各项目资助(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择优分配”,对各资助(奖励)项目每年评审一次,具体资助(奖励)范围和方式包括:
(一)绿色建筑项目:对获得国家或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按所获评星级标准对建设、设计单位予以奖励。
(二)绿色生态城区项目:对获批国家、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的项目予以资助。
(三)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对具有示范意义的太阳能光热和水源、空气源热泵技术在建筑中应用项目,对建设单位或投资单位予以资助。
(四)全市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对开展能耗监测并纳入市建筑能耗实时监测系统的公共建筑项目予以资助。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对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按节能效果对项目业主或投资单位予以资助。
(六)绿色建筑专业人才培养项目:对符合一定条件、经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培训并通过考试的绿色建筑专业人才予以资助。
(七)建筑节能宣传项目:为提高全民建筑节能意识,对建筑节能宣传工作予以资助。
(八)市政府决定资助的其他项目: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安排组织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中介机构服务费等。在预算范围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使用,按有关标准据实列支。
第四章 资助(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企业及有关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外,还应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奖励):
(一)上年度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重点用能单位;
(二)近两年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三)已享受相关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 绿色建筑奖励项目:
(一)获得国家或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优先支持更高节能率的绿色建筑项目。
(二)对获得国家或省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单位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或省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单位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单位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各单项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奖励资金70%兑付给建设单位,30%兑付给设计单位。
保障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条 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县、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XX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
广东东莞: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东莞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印发实施。2015年12月31日之前.广东省东莞市政府每年将拿出1000万元.对建筑节能设置专项资金进行奖励。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 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宁东能源的 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 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 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 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 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 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三) 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 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五) 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 (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8〕21号
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6〕10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31日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深入发展,加强和规范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鲁发〔2016〕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及工作目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发展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开展建筑节能改造等各项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按照“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政府引导、以奖促建”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一)绿色建筑示范资金,主要支持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绿色智慧住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等。资金按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绿色智慧住区数量,以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设面积、补助上限等因素切块分配到各市。
(二)装配式建筑示范资金,主要支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装配式建筑施工教育实训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等。资金按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数量、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教育实训基地)数量、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面积、补助上限等因素切块分配到各市。
(三)建筑节能示范资金,主要支持建筑能效提升城市、超低能耗建筑、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等。资金按照建筑能效提升城市数量、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监测面积以及超低能耗建筑、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建设面积、补助上限等因素切块分配到各市。
(四)配套能力建设资金,主要支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标准编制、重大课题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宣传培训活动等。资金根据年度任务及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内容、难易程度、成果数量等因素,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项目补助的方式分配。
(五)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关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等方面的重点工作资金,主要参照上述四项,选取合适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绿色建筑示范的资金,主要用于制定绿色生态规划体系、发展绿色建筑项目、实施绿色建筑能效监测、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等。
(二)支持装配式建筑示范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装配式建筑项目、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开展新技术产品研发推广等。
(三)支持建筑节能示范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改造、能耗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预算绩效管理;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规定时限内下达专项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和申报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指导等。
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项目示范类资金要尽快落实到具体项目;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项目按时完成;资金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等要及时报上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并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八条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未达到绩效目标的示范区域和示范项目,省级将采取取消示范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或不再续拨后续资金等方式处理。
第九条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和职责分工,将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对经审计机构认定存在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部门、单位(含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列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在两个年度内取消专项资金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6〕102号)同时废止。
为推进我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项目建设,近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2016年度省级建筑节能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有关项目开展申报工作。
记者获悉,2016年,我省将重点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工程、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绿色生态城区试点示范项目、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城(镇)等。
按照规定,相关项目应采取纸质材料报送和网上申报并行的方式(材料请在“陕西省建设网-“节能与科技栏目”-“省厅文件”中下载),申报应符合《2016年度省级建筑节能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主体单位应首先向所在辖区内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再逐级上报。财政直管县项目申报应纳入所在市区统筹考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筛选,审核通过后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网上申报须登录陕西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进行,其内容应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未入库的项目将不予支持。
据了解,相关项目申报工作将于2015年9月10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相关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项目申报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按照要求,申报过程应坚持规范操作,杜绝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其本年及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