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培训绿色建筑专业人才、资助建筑节能宣传工作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效益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并按照政府决策、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的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客观、公正的审核评价,确保资金的公平性、竞争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建筑节能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要求和扶持力度,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的跟踪检查,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指导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应将项目具体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按要求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第三章 资助(奖励)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奖励)对象: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我市从事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市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的情况下,根据年度建筑节能工作重点及各项目申报情况,对各项目资助(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择优分配”,对各资助(奖励)项目每年评审一次,具体资助(奖励)范围和方式包括:
(一)绿色建筑项目:对获得国家或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按所获评星级标准对建设、设计单位予以奖励。
(二)绿色生态城区项目:对获批国家、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的项目予以资助。
(三)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对具有示范意义的太阳能光热和水源、空气源热泵技术在建筑中应用项目,对建设单位或投资单位予以资助。
(四)全市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对开展能耗监测并纳入市建筑能耗实时监测系统的公共建筑项目予以资助。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对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按节能效果对项目业主或投资单位予以资助。
(六)绿色建筑专业人才培养项目:对符合一定条件、经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培训并通过考试的绿色建筑专业人才予以资助。
(七)建筑节能宣传项目:为提高全民建筑节能意识,对建筑节能宣传工作予以资助。
(八)市政府决定资助的其他项目: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安排组织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中介机构服务费等。在预算范围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使用,按有关标准据实列支。
第四章 资助(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企业及有关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外,还应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奖励):
(一)上年度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重点用能单位;
(二)近两年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三)已享受相关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 绿色建筑奖励项目:
(一)获得国家或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优先支持更高节能率的绿色建筑项目。
(二)对获得国家或省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单位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或省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单位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单位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各单项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奖励资金70%兑付给建设单位,30%兑付给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