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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东莞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是一部广东省东莞市政府相关部门于2002年06月19日发布,并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东莞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东莞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东莞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二ОО二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和协调,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参照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均适用本办法。隶属中央、省属驻莞单位和军事系统的信息化工程可参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投资主体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东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镇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管信息化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镇区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和镇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信息化工程建设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市和镇区人民政府应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镇区、村镇建设总体规划。本市城市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中的管道建设,由市政、规划部门会同市信息办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东莞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市信息办会同市计划、财政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执行。

第七条市和镇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投资总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必须遵照有关规定向计划部门申请立项。

第八条信息化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办理立项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将技术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信息办审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有关技术设计方案,报市或者镇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中规定的审查、备案的具体程序或者办法,由市信息办协同市计划、财政等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凡符合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都应依法进行招标,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条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通用硬件设备和非开发设计,或承建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系统以及硬件工程,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和选择施工单位;属于开发设计单位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可采用谈判式招标,由业务部门与开发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和维护合同。

第十一条从事信息网络和信息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和保障的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

依法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定的,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三条从事信息化工程设计、开发、服务的单位,应执行国家的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应同步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应能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密标准,并保证有相应的投入。

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验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标准。重大项目要通过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认证,未经测评认证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重大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实行监理。市信息办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重大项目的质量共同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信息办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对重大信息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维护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维护责任。保修维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信息办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信息办提请有关资质评审部门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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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东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6-19

【生效日期】2002-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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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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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文献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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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6KB

页数: 2页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00 年 12月 19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1年 1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和其它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 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 均适用本办法。但隶属中央和军事系统的信息化工程除 外。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 是指以计算机、 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 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 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 负责本、县信息化工程建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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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刘淇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简介

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工程,是指政务机关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第五条 鼓励社会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未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前将有关技术方案报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

第十条 设计、施工单位对所承揽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应当进行保修,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采购软件和服务,并应当购买正版软件。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保障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执行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十五条 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交完工报告,由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会同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改进;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时不予安排:

(一)列入上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未完成;

(二)列入上年度计划的项目已完成,没有按规定及时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三)信息化工程项目经过专项审计,存在问题不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属于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财政部门暂缓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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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促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提升“智慧城市”建设水平,对标先进地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起草了《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已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并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管理办法》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五个部分:一是总则,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职责划分;二是规划和审核,包括项目计划、建设原则、申报制度和方案审查;三是建设和验收;四是管理和安全;五是附则。共五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提出了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以及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审核”,主要是从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顶层设计、统一支撑体系、统一规划建设、编制并报送年度实施计划、申报项目内容、项目建设与使用原则、方案的编制、申报制度、方案审查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建设和验收”,重点对建设初级的建设计划,建设方向,建设过程中的监理机制、进展报送及建设完成后的运维原则、对接与共享、硬件安全及验收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管理和安全”,就评估与评价、信息安全及预案制度与演练作出规定,明确成果的所有和使用及信息资源产权归属。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时间及实施期间其他事项的处理办法。

三、创新性内容

《管理办法》从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规划、申报、审核、建设、验收、应用评估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对全市市直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作出全流程规定,明确了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作为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

《管理办法》出台对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提供了有力依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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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为规范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信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政府数据中心、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章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和省的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业务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章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组织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省级部门和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并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六章 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省级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七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划及有关文件规定,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同时提交项目需求分析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编制要求》(附件1)的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开展项目需求分析工作,编制需求分析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议。评议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项目审批部门应及时将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章 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方案。

第九章 电子政务项目需编制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2)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

第十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3)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国家认定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对资金来源落实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审,委托省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项目投资估算进行评审并审核批复。对投资额较大、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定的项目,须报请省政府同意后方可下达批复。

第十一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4)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

第十二章 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招标事项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投资概算超出可研批复,或投资调整额度超出可研批复总投资百分之十的,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的,应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原因及内容等进行说明。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四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五章 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我省招投标、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鼓励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十六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意见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十七章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八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九章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遇有特殊情况以致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等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二十章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暂停项目建设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列入资金下达计划。在项目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章 项目审批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五章 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章 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五章 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章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章 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5,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

第二十九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章 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项目审批部门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安排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评估认定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在限期内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章 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维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维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落实运维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电子政务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章 在电子政务项目的需求分析报告和建设方案中,应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有关规定,同步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的相关要求,形成与业务应用紧密结合、技术上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项目建设中切实落实方案并完成相关建设内容。要建立健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安全测评、应急管理、安全检查等信息安全工作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明确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

第三十五章 建设任务完成后试运行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按《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章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章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章 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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