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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2022/07/16123 作者:佚名
导读: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为规范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

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为规范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信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政府数据中心、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章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和省的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业务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章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组织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省级部门和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并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六章 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省级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七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划及有关文件规定,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同时提交项目需求分析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编制要求》(附件1)的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开展项目需求分析工作,编制需求分析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议。评议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项目审批部门应及时将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章 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方案。

第九章 电子政务项目需编制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2)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

第十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3)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国家认定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对资金来源落实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审,委托省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项目投资估算进行评审并审核批复。对投资额较大、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定的项目,须报请省政府同意后方可下达批复。

第十一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4)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

第十二章 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招标事项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投资概算超出可研批复,或投资调整额度超出可研批复总投资百分之十的,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的,应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原因及内容等进行说明。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四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五章 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我省招投标、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鼓励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十六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意见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十七章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八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九章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遇有特殊情况以致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等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二十章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暂停项目建设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列入资金下达计划。在项目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章 项目审批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五章 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章 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五章 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章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章 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5,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

第二十九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章 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项目审批部门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安排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评估认定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在限期内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章 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维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维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落实运维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电子政务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章 在电子政务项目的需求分析报告和建设方案中,应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有关规定,同步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的相关要求,形成与业务应用紧密结合、技术上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项目建设中切实落实方案并完成相关建设内容。要建立健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安全测评、应急管理、安全检查等信息安全工作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明确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

第三十五章 建设任务完成后试运行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按《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章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章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章 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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