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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牵头办理领导安排的事项,督查内部股室的工作;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各项行政事业收费的审核、报批和清理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全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和各项会计制度的实施情况;负责各种财务报表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的管理和决算工作。
贯彻落实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及主要设备采购;审查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施工设计和按月、季、年度报送的工程报表;监督实施重点项目的各类合同的落实情况;定期检查重点建设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以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召开项目调度会议,及时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审查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加强工程预决算管理。
宣传、贯彻执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敦煌市区市政道路、桥梁、照明、供水排水及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和管网的管理维护;负责组织实施敦煌市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负责调查、收集、登记、整理、上报市政公用行业动态情况;负责敦煌市区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编制工程竣工决算书;负责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城市市政设施方面的行政审批、备案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初审、检查。
根据党政同责“一把手”“六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因局领导班子调整,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局领导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王学明:主持住建局党政全面工作。分管社会综合治理、意识形态、依法行政、 “放管服”改革、扫黑除恶、信访维稳和住建系统会计核算中心工作;联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刘 旭:协助党组书记做好党组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民族宗教等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人防指挥通信、社区人防等工作。分管人防办;联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局。
王志明:负责村镇建设、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全域无垃圾专项行动)、脱贫攻坚等工作;负责城市供排水、环境保护、防汛抗旱和城乡规划局遗留相关工作(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分管供排水总公司、村镇建设股,城市规划馆;联系房产管理局。
张新平: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谋划建设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城市供热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财务、审计、人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分管建设监察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城市建设股、供热公司;联系园林管理局、一建公司、市政公司。
伊建明:负责社会综合治理、信访维稳、扫黑除恶、禁毒、反恐、防邪、依法治市、法律宣传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女、艾滋病防控、关工、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两代表一委员提案建议办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联系帮联单位莫高镇窦家墩村。
宋 斌:负责工程招投标、机关管理、城镇燃气管理、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和“奋进之笔”、“三项指标”的推进落实;负责文明城创建、文博会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风行风建设、行政效能和作风督查工作。分管办公室、建设工程招投标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中心;联系天然气公司。
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各分管领导同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项政府采购审签和专项审计工作,同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请各单位、各股室按照局领导工作分工主动与各自分管领导对接,并积极配合分管领导做好各项工作。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并进行行业管理;取消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负责研究制定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政策性意见和中长期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与下达城镇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负责供排水、供热、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规范村镇建设,贯彻执行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负责指导重点镇、特色小镇建设等工作。
(五)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全过程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建筑企业资质上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工程建设保险与担保工作。
(六)负责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定额的执行;贯彻执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工程造价信息;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建设档案收集管理,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
(七)负责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政策;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城镇危房和报废房屋的认定;负责(参与)一般(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建筑节能工作。贯彻执行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政策;负责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指导建筑材料革新和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
(九)负责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工作和旧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负责城乡建设行业和人防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管理申报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建设、房地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日常管理工作,承担下属事业单位划转的全部行政职能。
(十二)负责建筑市场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申报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工作并对其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组织或指导编制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十四)负责研究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和疏散基地建设、物资储备、水电供应等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防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通信网络建设发展规划及监督管理;协同军事部门搞好城市和要地防空的组织指挥工作及通信保障工作。
(十五)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指导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拆除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的行政审批;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物资管理,编制防空经费预决算方案。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供排水、供热、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监管;负责道路、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及改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路面损坏、人行道、路灯亮化、城市家什家具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的建设管理。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地址:广安 四川省岳池县安拱路88号,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附近的公交站: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附近1...
在中山四路,靠近市镇府,应该属于石岐区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昆明市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设11个内设机构: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城市建设科、村镇建设科、住房保障科、房产管理科、物业管理科、建筑行业管理科、建设项目招投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建质安〔 2018〕70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云浮新区公建局,市城区各建筑施工、 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 因自然灾害诱发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各在建工地要密切 注意天气预报信息,在大雨、大风、冰雹、雷暴等强对流恶劣 天气来临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各项防御工作,确 保施工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汛期防灾的组织领导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汛期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工作的重要性,针对汛期特点和规 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开展相关防汛工作,督促建 筑施工等相关单位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为相关作业人 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全面提升相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 处置能力。 二、深入排查施工现场及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 各企业要增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认真落实水资源开采计划,进一步规范取水行为,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实行地下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地下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井,长期或临时提用地下水资源时,都应当安装智能水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珍惜水、爱护水、节约水的义务,对私自提取、浪费地下水资源和拒绝安装智能水表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智能水表安装
第四条 根据《酒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机井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智能水表。
第五条 机井智能水表由市政府采购办、水务局统一招标、采购。水务局要按照实施计划,组织做好智能水表的安装、调试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市水务局是机井智能水表安装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机井智能水表的统一规划、施工安装和监管使用。
公安、电力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协助市水务局做好智能水表的安装实施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认真做好智能水表安装的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忧患意识和水资源危机意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安装机井智能水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三章 智能水表管理与维护
第七条 机井智能水表的日常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机井所有人负责。
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查处破坏智能水表正常运行的各类案件。
市水务局各水管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机井智能水表的安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乡(镇)水利站负责所辖区域内智能水表的安装、维修、维护、技术服务、安全运行和水资源费的征缴及统计上报等工作,对破坏智能水表正常运行的人和事及时查处上报。
第八条 市水务局各水管所所长、各乡(镇)水利站站长是所辖区域内机井智能水表安全运行、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水管所、各乡(镇)水利站配备的机井智能水表专管人员,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机井智能水表安全运行和系统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市水务局各水管所、各乡(镇)水利站配备的机井智能水表专管人员,要对所辖区域内的机井智能水表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对智能水表安全运行和维修维护情况建立档案;要对用水情况认真填写水量记录簿,做好智能水表水量充值记录管理;要及时上报智能水表系统管理数据和安全运行情况。
第十条 市水务局每年统一对机井智能水表进行一次检查、校验,校验结果作为取水许可证年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水资源费征收
十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提取地下水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敦煌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下水资源费的通知》(敦政办发〔2008〕71号)中的有关规定,按时向市水务局足额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 机井所有人要凭卡取水,先购水,后取水。智能水表安装、调试、验收、移交后,机井所有人要按照管理、操作程序携卡到乡镇水利站购水,刷卡充值后方可取水。
第十三条 凡2009年起批准新(补)打机井全额收取智能水表购置及安装费,由市水务局组织安装智能水表后方可取水,通过智能水表按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五章 相关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机井所有人必须按照市水务局的要求及时安装智能水表。凡在规定限期内不安装的,由市水务局按照该机井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封闭取水机井。
第十五条 机井智能水表移交给机井所有人后,出现运行不正常的,机井所有人应及时向智能水表专管人员告知,智能水表专管人员要及时联系人员做好设备维修工作。
智能水表运行一年以后出现故障,由智能水表专管人员及时协调维修,维修费用由机井所有人承担;机井所有人拒绝维修或即不维修也不更换的,由市水务局按照该机井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 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凡擅自改动、拆卸和损毁机井智能水表,造成智能水表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公安、电力等部门协助市水务局依法查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超越水表设置旁通管或以其他方式窃水的,由市水务局责令机井所有人限期改正,除按测算的窃水量补交水资源费外,由公安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拒不接受处罚的,由市电力部门对该机井实施停电、拆除机井用电线路,由市水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并由公安、电力、水务等部门组成封井工作组,封闭该机井。
第十九条 各水管所、各乡(镇)水利站配备的机井智能水表专管人员要切实做好机井智能水表的具体管理工作。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智能水表被拆卸,既不知情又不上报的;
(二)智能水表被盗,既不知情又不上报的;
(三)由于管理和服务工作滞后造成智能水表停用的;
(四)接到通知不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智能水表安全运行情况及系统数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敦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惠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方少明
惠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斌
惠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林春城
惠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宋佳德
惠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翁伟峰
范恒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夏庆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戴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沈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杭大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明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研员
张玉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
余朝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
匡乾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