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并进行行业管理;取消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负责研究制定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政策性意见和中长期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与下达城镇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负责供排水、供热、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规范村镇建设,贯彻执行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负责指导重点镇、特色小镇建设等工作。
(五)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全过程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建筑企业资质上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工程建设保险与担保工作。
(六)负责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定额的执行;贯彻执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工程造价信息;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建设档案收集管理,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
(七)负责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政策;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城镇危房和报废房屋的认定;负责(参与)一般(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建筑节能工作。贯彻执行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政策;负责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指导建筑材料革新和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
(九)负责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工作和旧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负责城乡建设行业和人防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管理申报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建设、房地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日常管理工作,承担下属事业单位划转的全部行政职能。
(十二)负责建筑市场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申报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工作并对其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组织或指导编制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十四)负责研究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和疏散基地建设、物资储备、水电供应等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防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通信网络建设发展规划及监督管理;协同军事部门搞好城市和要地防空的组织指挥工作及通信保障工作。
(十五)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指导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拆除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的行政审批;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物资管理,编制防空经费预决算方案。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供排水、供热、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监管;负责道路、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及改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路面损坏、人行道、路灯亮化、城市家什家具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的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