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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1、《防洪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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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是税制改革,与规费没有关系,最多就是调整一下费率,规费同样要取税金。
提防的隐蔽工程是非常重要的,有防渗水的一些工程包含在里面的,这个表面看不到但是水底里面是很明显的,所以我们必须看到这点的; 该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防渗工程、护岸工程、穿堤建筑物加固等三类。防渗工程主要...
松江县计收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和堤防维护费的问答
松江县根据《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告号文)和《上海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和堤防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沪府发[1991]37号文)的规定,决定于1991年12月1日开始计收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以下简称水费)和堤防费。该县水利部门编印的这个问答可供读者参考。
上海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和堤防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水利工程、堤防工程的建设、维修和运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证工农业生产用水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
第六条 征收堤防维护费,必须先行明确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直接保护范围。上述堤防直接保护范围,按照区域工程设计洪水水位或溃口漫溢所淹没的范围确定,并由省水利厅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公布并附图告示。
第七条 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对农业纳费人,每年按每亩农田五公斤稻谷的价格(按当年农业税计价标准计价,下同)征收;林、牧地和渔业水面等,按每亩六公斤稻谷的价格征收。
(二)对非农业纳费人,近其应缴纳流转税总额的2%征收。
第八条 堤防维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 对非农业纳费人,堤防维护费每年分四次收取,纳费人应分别于每季度的最后十日内缴纳。农业纳费人,应于每年十月上旬一次缴纳。
第十条 征收堤防维护费,实行委托代收制度。委托代收堤防维护费,委托单位应按实收费用的2%,付给被委托单位手续费。具体代收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 堤防维护费纳费人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其所缴堤防维护费相应减免。
第十二条 收取堤防维护费,必须严格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凡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纳费人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扩大堤防维护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
堤防的主要作用是限制洪水在河道内行洪,在河道内水位较高时,必然对堤防形成冲刷,加上风浪的作用就容易造成堤坡的崩坍,从而形成灾害。因此,必须对堤坡进行防护。
堤防护坡的种类主要有工程护坡和生物护坡两类。无论哪种形式的护坡,建成后管理单位都应该认真管理与维护,以使护坡工程发挥持续的防护功能。
第十四条 堤防维护费除付给代收单位手续费外,全部汇缴省水利厅,各地不得留成。各地所需费用,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计划,列入年度计划安排,经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后拨款。
第十五条 对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迎水面的洲、滩地内,已建的并且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堤防,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拟订堤防维护费收费办法,按《办法》的规定报经批准后施行,所获奖金,用于该堤防的修建。维护和管理,但是,对农户五年内不得征收。
第十六条 堤防维护费收入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正常防汛等,具体使用范围,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七条 堤防维护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以连年结转使用。
第十八条 堤防维护费征收和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管好用好堤防维护费收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堤防维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