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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基本解释

吊扣基本解释

收回并扣留(发出的证件):~驾驶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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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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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

  • 水晶卷闸门配件
  • 盈信
  • 13%
  • 东莞市盈信闸门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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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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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华艺贸易商行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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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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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华艺贸易商行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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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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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华艺贸易商行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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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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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TP光设备STM-4

  • 基本单元(不含光接口、以太网接口单元、2Mb/s板)
  • 广东2021年4季度信息价
  • 电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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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TP光设备STM-1

  • 基本单元(不含光接口、以太网接口单元、2Mb/s板)
  • 广东2021年1季度信息价
  • 电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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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TP光设备STM-1

  • 基本单元(不含光接口、以太网接口单元、2Mb/s板)
  • 广东2020年4季度信息价
  • 电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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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TP光设备STM-1

  • 基本单元(不含光接口、以太网接口单元、2Mb/s板)
  • 广东2020年1季度信息价
  • 电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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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TP光设备STM-1

  • 基本单元(不含光接口、以太网接口单元、2Mb/s板)
  • 广东2019年4季度信息价
  • 电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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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解释

  • 定额解释
  • 1定额解释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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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

  • 水晶卷闸门配件
  • 6634粒
  • 1
  • 盈信
  • 中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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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

  • 水晶卷闸门配件
  • 9831粒
  • 1
  • 盈信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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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基本清表

  • 场地基本清表
  • 1场地基本清表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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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基本

  • 3BA00631AA 最大可支持5000个模拟用户或15000个IP用户,含系统基本包.
  • 1.0套
  • 0
  • 阿尔卡特AVAYA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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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基本解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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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基本解释文献

电梯基本功能解释 电梯基本功能解释

电梯基本功能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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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56KB

页数: 8页

电梯基本功能解释 1.超载保护功能 当电梯轿厢的载重量超过额定载重量的 110%时,电梯不允许关门起动, 在层站平层位置保持开门状态,不能起动运行。 在这种状态下要减轻电梯轿厢的载重量,使其小于额定载重量的 110%, 就可消除超载保护状态,电梯恢复正常运行状态。 2.超载报警功能 当电梯轿厢的载重量超过额定载重量的 110%时,电梯不允许关门起动, 此时轿顶蜂鸣器发出警报信号,以示电梯已超载、不能起动运行。 在这种状态下要减轻电梯轿厢的载重量,使其小于额定载重量的 110%,就可自 动消除警报信号,电梯恢复正常运行状态。 3.光幕保护功能 光幕保护功能对电梯乘客的进出电梯门提供无碰撞式保护, 是通过安装在 轿厢门的光幕保护装置, 在电梯轿厢门口发出多束的红外光光束, 在电梯关门 的过程中,如有乘客或物品挡住了这些红外光光束中的一束, 电梯立即停止关 门,并立刻把门打开,防止电梯轿门碰撞到

吊车基本知识 吊车基本知识

吊车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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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 目录 移动式起重机 吊车种类和用途 吊车设计外包 参数说明 起重吊车钢丝绳的维护保养 吊车驾驶员常规应用知识 吊车的安全常识 移动式起重机 吊车种类和用途 吊车设计外包 参数说明 起重吊车钢丝绳的维护保养 吊车驾驶员常规应用知识 吊车的安全常识 展开 编辑本段 移动式起重机 吊车介绍 diào chē 广泛用于港口、车间、工地等地的起吊搬运机械。 吊车的种类: A.可移动式: 汽车吊 、履带吊 、行吊等。 B.固定式: 码头吊、 塔吊、龙门吊 等。 吊车这个名称是统一的一个称号。 频繁叫吊车的主要还是汽车吊、履带吊和坦克吊。 吊车的用处在与吊装设备、抢险、起重、机械、救援。 编辑本段 吊车种类和用途 广泛用于港口、车间、工地等地的起吊搬运机械,吊车的用处在与吊装 设备、抢险、起重、机械、救援 吊车的种类: A.可移动式:汽车吊、 履带吊、行吊等。 B.固定式: 码头吊、塔吊、龙

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没有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员,农机监理机构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吊扣三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

第二十五条 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责任,农机监理机构应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负次要责任造成一般事故、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吊扣十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

(二)负同等责任造成一般事故、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吊扣十五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

(三)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的,吊扣二十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造成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吊扣二个月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

(四)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操作(驾驶)人员,吊销其操作(驾驶)证件。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农机监理机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农机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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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 使用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各项作业中,违反法规、规章以及农机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规则的行为,均属农机违章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农机违章行为,由农机监理机关根据违章情节,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农机违章没有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吊扣驾驶、操作证件和罚款的处罚。其中情节一般的吊扣驾驶、操作证件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罚款一般不超过五十元,最高不超过一百元。

对未经批准私自改装、拼装农业机械的,同时多项违章以及迫使、纵容他人违章或违章人员不服管理、辱骂、殴打农机监理人员的,可以吊扣驾驶、操作证件一至六个月,或吊销驾驶、操作证件,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农机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负一定责任或次要责任造成一般事故、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吊扣三个月以内驾驶、操作证件,可并处二十至一百元罚款。

(2)负同等责任造成一般事故、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吊扣三至六个月驾驶、操作证件,可并处五十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3)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小事故、一般事故的,吊扣三至六个月驾驶、操作证件,可并处五十至一百五十元罚款;造成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吊扣六个月至一年或吊销驾驶、操作证件,可并处一百至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章和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农机监理机关提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提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罚款必须出具省统一规定的正式票据。罚款全部上交当地财政。

第二十八条 对农机监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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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给予处罚。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扣留机械牌证、吊扣驾驶(操作)证四种。

第三十条 一人有两项以上违章的,按违章的项目合并处罚;二人以上共同违章的,分别给予处罚;胁迫、指使驾驶(操作)人员违章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机械牌证、驾驶(操作)证:

(一)无证驾驶(操作)或将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操作)证者驾驶(操作)的。

(二)挪用、转借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牌证或驾驶(操作)证的。

(三)涂改、伪造、冒领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牌证、驾驶(操作)证或使用失效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牌证、驾驶(操作)证的。

(四)驾驶(操作)无牌证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第三十二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一)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操作手)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操作)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机型(类)不相符合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三)驾驶(操作)擅自拼凑、改型拖拉机、农业机械的,以及擅自提高拖拉机、农业机械额定转速(时速)的。

第三十三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一)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三)擅自扩大、增高拖拉机挂车车厢板的。

(四)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第三十四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一)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不按规定载人,农业机械作业时,在非乘人的位置上载人的。

(二)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索引农具的。

(三)拖带和悬挂大型农具通过村镇时无人护行指挥的。

(四)超速、超载行驶的。

第三十五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一)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

(二)作业中间,强行制动停机的。

(三)不按安全要求进行操作情节轻微的。

(四)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市或区、县农机监理部门裁决。其中警告、三十元以下罚款及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可以由农机监理人员当场处罚。

第三十七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当场未交罚款的,农机监理部门可以暂扣机械。

农机监理人员收到罚款或吊扣的牌证,应当场开具收据。

罚款依照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第三十八条 对拒绝或阻碍农机监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农机监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农机监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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