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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并扣留(发出的证件):~驾驶执照。
电梯基本功能解释
电梯基本功能解释 1.超载保护功能 当电梯轿厢的载重量超过额定载重量的 110%时,电梯不允许关门起动, 在层站平层位置保持开门状态,不能起动运行。 在这种状态下要减轻电梯轿厢的载重量,使其小于额定载重量的 110%, 就可消除超载保护状态,电梯恢复正常运行状态。 2.超载报警功能 当电梯轿厢的载重量超过额定载重量的 110%时,电梯不允许关门起动, 此时轿顶蜂鸣器发出警报信号,以示电梯已超载、不能起动运行。 在这种状态下要减轻电梯轿厢的载重量,使其小于额定载重量的 110%,就可自 动消除警报信号,电梯恢复正常运行状态。 3.光幕保护功能 光幕保护功能对电梯乘客的进出电梯门提供无碰撞式保护, 是通过安装在 轿厢门的光幕保护装置, 在电梯轿厢门口发出多束的红外光光束, 在电梯关门 的过程中,如有乘客或物品挡住了这些红外光光束中的一束, 电梯立即停止关 门,并立刻把门打开,防止电梯轿门碰撞到
吊车基本知识
吊车 目录 移动式起重机 吊车种类和用途 吊车设计外包 参数说明 起重吊车钢丝绳的维护保养 吊车驾驶员常规应用知识 吊车的安全常识 移动式起重机 吊车种类和用途 吊车设计外包 参数说明 起重吊车钢丝绳的维护保养 吊车驾驶员常规应用知识 吊车的安全常识 展开 编辑本段 移动式起重机 吊车介绍 diào chē 广泛用于港口、车间、工地等地的起吊搬运机械。 吊车的种类: A.可移动式: 汽车吊 、履带吊 、行吊等。 B.固定式: 码头吊、 塔吊、龙门吊 等。 吊车这个名称是统一的一个称号。 频繁叫吊车的主要还是汽车吊、履带吊和坦克吊。 吊车的用处在与吊装设备、抢险、起重、机械、救援。 编辑本段 吊车种类和用途 广泛用于港口、车间、工地等地的起吊搬运机械,吊车的用处在与吊装 设备、抢险、起重、机械、救援 吊车的种类: A.可移动式:汽车吊、 履带吊、行吊等。 B.固定式: 码头吊、塔吊、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没有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员,农机监理机构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吊扣三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
第二十五条 造成农机责任事故的责任,农机监理机构应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负次要责任造成一般事故、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吊扣十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
(二)负同等责任造成一般事故、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吊扣十五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
(三)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的,吊扣二十日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造成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吊扣二个月以内操作(驾驶)或准用(行驶)证件。
(四)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操作(驾驶)人员,吊销其操作(驾驶)证件。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农机监理机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农机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使用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各项作业中,违反法规、规章以及农机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规则的行为,均属农机违章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农机违章行为,由农机监理机关根据违章情节,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农机违章没有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吊扣驾驶、操作证件和罚款的处罚。其中情节一般的吊扣驾驶、操作证件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罚款一般不超过五十元,最高不超过一百元。
对未经批准私自改装、拼装农业机械的,同时多项违章以及迫使、纵容他人违章或违章人员不服管理、辱骂、殴打农机监理人员的,可以吊扣驾驶、操作证件一至六个月,或吊销驾驶、操作证件,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农机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负一定责任或次要责任造成一般事故、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吊扣三个月以内驾驶、操作证件,可并处二十至一百元罚款。
(2)负同等责任造成一般事故、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吊扣三至六个月驾驶、操作证件,可并处五十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3)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小事故、一般事故的,吊扣三至六个月驾驶、操作证件,可并处五十至一百五十元罚款;造成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吊扣六个月至一年或吊销驾驶、操作证件,可并处一百至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章和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农机监理机关提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提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罚款必须出具省统一规定的正式票据。罚款全部上交当地财政。
第二十八条 对农机监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给予处罚。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扣留机械牌证、吊扣驾驶(操作)证四种。
第三十条 一人有两项以上违章的,按违章的项目合并处罚;二人以上共同违章的,分别给予处罚;胁迫、指使驾驶(操作)人员违章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机械牌证、驾驶(操作)证:
(一)无证驾驶(操作)或将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操作)证者驾驶(操作)的。
(二)挪用、转借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牌证或驾驶(操作)证的。
(三)涂改、伪造、冒领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牌证、驾驶(操作)证或使用失效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牌证、驾驶(操作)证的。
(四)驾驶(操作)无牌证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第三十二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一)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操作手)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操作)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机型(类)不相符合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三)驾驶(操作)擅自拼凑、改型拖拉机、农业机械的,以及擅自提高拖拉机、农业机械额定转速(时速)的。
第三十三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一)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三)擅自扩大、增高拖拉机挂车车厢板的。
(四)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第三十四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一)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不按规定载人,农业机械作业时,在非乘人的位置上载人的。
(二)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索引农具的。
(三)拖带和悬挂大型农具通过村镇时无人护行指挥的。
(四)超速、超载行驶的。
第三十五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一)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
(二)作业中间,强行制动停机的。
(三)不按安全要求进行操作情节轻微的。
(四)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市或区、县农机监理部门裁决。其中警告、三十元以下罚款及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可以由农机监理人员当场处罚。
第三十七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当场未交罚款的,农机监理部门可以暂扣机械。
农机监理人员收到罚款或吊扣的牌证,应当场开具收据。
罚款依照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第三十八条 对拒绝或阻碍农机监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农机监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农机监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