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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在1994.03.16由电力工业部颁布。

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简介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电力工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的任务是制定由电力工业部(以下称电力部)承担的电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标准的实施,指导制定企业标准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电力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标准:

1、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和验收;

2、运行、检修和维护;

3、产品制造、组装、检测和质量保证;

4、设备、材料、原料、燃料、工质和装置仪表的试验、测量、技术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

5、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技术条件;

6、建设和生产的劳动保护、安全作业和安全监督;

7、环境保护、节能和综合利用的监督;

8、计算机应用与信息技术;

9、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和网络;

10、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11、电能质量;

12、劳动定额、定员;

13、其他有关标准。

电力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可以以规程、规范、规定、导则、试验方法、技术条件等形式发布,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在电力标准化工作中,应结合我国电力工业实际,及时搜集、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 机构和分工

第五条 为加强电力标准化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成立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由一位部领导担任组长,其成员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并研究决定电力标准化的政策、规划、组织及标准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称中电联)标准化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电力部各司局、所属各电力公司在标准化方面的职责是:

1、提出关于电力标准体系、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2、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参加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标准的审查;

3、推动标准的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 电力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称科技司)负责标准化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查《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2、组织审查电力标准体系(表)和电力标准化规划;审批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

3、审批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称专业标委会)的组成;

4、办理电力行业标准颁发事宜;

5、归口办理申报、报批除电力工程建设(含水电、火电、核电及输变电等工程建设,下同)以外的各类电力国家标准计划和国家标准;

第八条 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以下称建设司)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

1、协同科技司审查电力标准化体系、规划、年度计划中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部份;

2、协同科技司审查电力工程建设类的标准;

3、归口办理申报、报批电力工程建设类国家标准计划和电力国家标准。

第九条 中电联标准化部任务是:

1、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组织研究提出电力标准体系,编制提出和组织实施电力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

3、受部委托指导、协调、检查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委会的工作,负责新标委会的筹组和协调处理无专业标委会或无技术归口单位管辖的电力标准的有关事宜;

4、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跟踪国际、国内技术发展动态;推动电力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5、管理使用电力标准化经费;

6、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的出版及宣贯等服务工作。

第十条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电力机械局和国家电力调度通讯中心(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

1、提出管辖业务范围内的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组织实施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中所承担的制、修订标准项目。会同中电联标准化部组织审查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动其实施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按照本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标准化管理办法;

3、组织标准化科学研究;

4、推荐本部门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

5、开展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委会由各方面专家组成,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并督促专业标委会成员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各专业标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本专业的行业标准并参加相关的国家标准的编制和审查。

第三章 计划

第十二条 各专业标委会、有关业务司局和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每年六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年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由中电联标准化部汇总、审查、协调后,经科技司审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工程建设方面的内容由建设司协同审定并归口办理向工程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申报事宜。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由中电联标准化部汇总,编制电力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报科技司审批并于每年九月前行文下达。

第十三条 申报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时,应由申报单位填写标准项目任务书及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第十四条 国际标准化合作、交流计划(包括选派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人员、邀请国际标准化组织在中国召开会议、电力部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建立合作交流项目及申请备用资金、国际标准化组织来部交流等)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计划,经汇总协调后会科技司送国际合作司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标准制修订和审批发布

第十五条 计划下达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按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送审稿和标准报批稿三个阶段进行。

第十六条 由专业标委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或安排起草单位负责起草征求意见稿。

第十七条 起草征求意见稿的单位在完成标准资料(包括编制中的依据标准、试验报告、技术鉴定材料、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搜集工作基础上,写出编写大纲,经专业标委会正、副主任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后,方可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八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完成后,连同编写出的《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一并送专业标委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部有关司局及部内外有关专家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经修改补充后,归纳整理出标准送审稿。国家标准送审稿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或专业对口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行业标准送审稿由各专业标委会或电力部有关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不属于专业标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由中电联标准化部会同电力部有关司局组织审查。审查方式为会审或函审。重要的、综合性的标准由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审查。

第二十条 审查通过的送审稿,经修改、补充后,形成标准报批稿。国家标准报批稿由中电联标准化部审核,工程建设方面的国家标准报批稿经建设司协同科技司审定后,报工程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其他方面的国家标准报批稿均由科技司审定,归口报上级对口管理部门。行业标准报批稿由中电联标准化部审核、编号,经科技司或由科技司会同建设司审定,电力部批准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报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必须备齐的报批材料是:

1、报批标准的公文一份;

2、国家标准报批稿一式六份;行业标准报批稿一式四份,若有插图,需附符合国家标准GB1.2《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规定的墨线图一份;

3、《标准申报单》、《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表》、《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有标准审查会议代表签名的名单各一式三份;

4、等同、等效、非等效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时,要附被采用的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各一份。

工程建设方面的国家标准,按建设部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已发布的标准要适时修订。原则上每五年对正在执行的标准复审一次,根据复审结果,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对急于修改补充的个别条款,可采用通报的方式及时修订。

第五章 标准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电力行业内的每个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强制性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能改变标准内容。

第二十四条 鼓励电力行业内有关单位采用推荐性标准。各企业不得进行无标准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电力行业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使之符合标准化要求。在对外技术谈判时必须有标准化内容。应及时研究和消化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带来的标准、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电力行业内的企、事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把贯彻执行标准作为主要工作之一。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有关标准规定,造成人员、设备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在制、修订标准和执行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并作为考绩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宜由国家级和部级出版社负责电力行业标准的出版,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印刷发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章 标准化经费

第三十条 标准化经费按专款专用原则筹集和使用。经费来源主要有国务院标准化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费用、有关单位资助及各单位自筹的经费。

第三十一条 标准化经费用于以下方面: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与修订;

2、调查研究;标准化科研;

3、试验验证;

4、同制订、修订标准有关的办公用费、刊物资料费和会议费;

5、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活动费;

6、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费;

7、标准编审费;

8、标准宣传费。

第三十二条 标准化经费的使用原则

1、凡电力部年度计划确定的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根据工作量和难易程度,于每年三季度分配标准费用。

2、标准经费应下达到承担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几个单位,所需标准经费下达给项目的第一负责单位,根据承担工作量、难易程度,经协商后,由第一负责单位将标准项目经费转拨给其它承担单位。第一负责单位对转拨经费不得扣留管理费。

3、各专业标委会活动经费按年度拨付。

4、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费按批准的计划专款拨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电力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凡有关电力标准化工作的文件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能源部电力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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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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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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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附则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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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总则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电力工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拟订电力国家标准、制定电力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电力标准的实施、指导推动电力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条

电力标准包括以下方面的标准:

(一)电力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验收;

(二)电力设备及系统运行、检修、试验和维护;

(三)电力行业产品制造、组装、检测和质量保证;

(四)电力设备、材料、原料、燃料、工质、装置仪表的试验、测量、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

(五)电力行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技术条件;

(六)电力建设和生产的劳动保护、安全;

(七)电力工业环境保护、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八)电力工业计算机应用与信息技术;

(九)电力调度自动化、通信和网络;

(十)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码和制图方法;

(十一)电能质量;

(十二)电力工业计量器具检定;

(十三)电力行业其他有关标准。

电力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四条

电力标准化工作应当及时收集、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我国电力工业实际适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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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标准制定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八条

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电力行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底以前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提出本年度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九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对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分别进行汇总、审查、协调后,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

电力国家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属工程建设类国家标准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电力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审批后下达。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根据年度计划项目与项目承担方签订项目合同书,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拨付标准化工作经费。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经费,主要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补助费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会费、有关单位资助和企事业单位筹集的经费组成。

电力行业标准化经费按专款专用原则使用。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应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提出国际标准化合作、交流计划草案,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应按标准起草、标准送审和标准报批的程序进行。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标准,并形成标准送审稿。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电力国家标准送审稿应当由专业对口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没有专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组织审查。

电力行业标准送审稿应当由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不属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业务范围内的,应当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方式为会审或函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经修改补充后,形成标准报批稿。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电力国家标准报批稿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审核后,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属工程建设类国家标准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业标准报批稿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审核、编号后,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发布。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标准送审稿和报批稿必须在充分征求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制订、修订标准应及时吸收成熟的科技成果。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报批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文件和材料。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电力国家标准,应按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技监局标发[1998]03号)执行。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已发布的电力标准应当适时修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标龄五年以上的现行电力行业标准复审,分别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意见,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发布。对于急需修改补充的个别标准条款,可采用修改通知单的方式及时修订。

对电力国家标准的复审,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安排进行。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强制性电力行业标准的代号为DL,推荐性电力行业标准的代号为D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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