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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标准制定

2022/07/1683 作者:佚名
导读: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八条 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电力行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底以前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提出本年度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九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对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分别进行汇总、审查、协调后,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 电力国家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由国家经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八条

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电力行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底以前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提出本年度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九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对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分别进行汇总、审查、协调后,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

电力国家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属工程建设类国家标准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电力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审批后下达。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根据年度计划项目与项目承担方签订项目合同书,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拨付标准化工作经费。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经费,主要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补助费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会费、有关单位资助和企事业单位筹集的经费组成。

电力行业标准化经费按专款专用原则使用。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应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提出国际标准化合作、交流计划草案,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应按标准起草、标准送审和标准报批的程序进行。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标准,并形成标准送审稿。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电力国家标准送审稿应当由专业对口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没有专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组织审查。

电力行业标准送审稿应当由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不属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业务范围内的,应当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方式为会审或函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经修改补充后,形成标准报批稿。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电力国家标准报批稿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审核后,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属工程建设类国家标准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业标准报批稿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审核、编号后,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发布。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标准送审稿和报批稿必须在充分征求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制订、修订标准应及时吸收成熟的科技成果。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报批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文件和材料。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电力国家标准,应按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技监局标发[1998]03号)执行。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已发布的电力标准应当适时修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标龄五年以上的现行电力行业标准复审,分别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意见,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发布。对于急需修改补充的个别标准条款,可采用修改通知单的方式及时修订。

对电力国家标准的复审,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安排进行。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强制性电力行业标准的代号为DL,推荐性电力行业标准的代号为D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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