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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信息化文件汇编》共有三十篇文件,第一篇:关于电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第二篇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三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第四篇: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五篇:关于建立电力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第六篇:电力监管信息系统安全接入设备开发规范。第七篇: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第八篇:电力监管住处公开办法。第九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2100433B
经济科学出版社ISBN:9787505860124出版时间:2006-11-01版 次:1页 数:216装 帧:平装开 本:16开所属分类:图书 > 经济 > 行业经济
本书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书着重阐明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的基本原理、分析方法和应用技术。第一章绪论。第二章阐述作为继电保护硬件系统的几种主要继电器的作用原理、分析方法和整定原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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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规基础资料汇编内容
总规基础资料汇编内容 一、区域环境资料 1、城镇化资料 (1)现状村镇的数量,各村镇的常住人口数以及各村镇的非农业人口数; (2)城镇化水平历年变化情况; (3)农村各行业劳动力总数,各行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情况和发展可能; (4)农村耕地的总量及历年的变化情况; (5)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流动方向以及不同流动方向上的流量; (6)城市建设投入奖金、建设奖金来源及人口规模扩大所需的城市建设投资增加的数量等。 2、村镇体系资料 (1)村镇在县域城镇体系、经济区划中的地位和作用; (2)镇域范围的资源种类、数量及分布状况; (3)全镇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等; (4)镇域范围内的交通条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的规模等级、容量、利用率等; (5)镇域各村镇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地位与作用,其中包括各村镇的性质、规模及其 腹地的范围,各村镇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占潜力,各村镇的经济结构与主导
广东省标准《锤击式预应力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修编内容简介(1)
新广东省标准《锤击式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修编内容简介 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2008-11-12] 序言: 广东省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 (以下简称原规程),98年问世后反 映良好,内容全面、针对性强、科技含量高、可操作性强,是一部集管桩基础的岩土勘 察、桩身质量、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于一体的综合性省级行业标准, 2002年被建设 部评为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该规程实施近 10年来,广东地区在该规程的指导下,应用管 桩达五亿米之多,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广东省建设厅于 2003年下达修订通知后成立了修编小组: 组 长: 容柏生院士, 副组长:王离教授级高工, 编 委:严志隆、李法尧等共 20人。 主编单位 :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等十八个单位 经过四年多的努力,至今该规程修编稿已达到 “报批稿”阶段(以下简
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2)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3)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4)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5)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依法保障任何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6)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7)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8)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9)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10)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11)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12)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13)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14)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15)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16)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17)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18)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19)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20)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电力监管机构有以下监管职责:
(1)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2)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
(3)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4)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5)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6)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7)电力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2)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3)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在用户中依法开展供电满意度调查等供电情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4)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