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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在2007.04.10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电监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电力可靠性管理行业服务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第三条 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和电力可靠性技术标准;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

(三)组织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统计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

(四)组织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

(五)组织实施电力可靠性评价、评估工作;

(六)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

(七)推动电力可靠性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

(八)组织电力可靠性培训;

(九)开展电力可靠性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电力企业作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

(三)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

(四)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五)开展电力可靠性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统和电力设施可靠性水平;

(六)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

第六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发电主机、发电辅助设备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包括发电侧、电网侧输变电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三)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直流输电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四)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供电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五)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六)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的分析报告。

第八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电监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向城市电监办报送;城市电监办汇总核实后报电监会区域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域电监局)。区域电网公司,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报送。区域电监局汇总后报可靠性中心。

(二)中央电力企业、其他资产跨区域的电力企业向可靠性中心报送。其中,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同时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报送。

第九条 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发电主机可靠性信息;

(二)每季度的第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辅助设备、输变电设施、直流输电系统以及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三)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电力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

(四)重大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事件分析报告。

第十条 城市电监办应当自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期限截止之日起3日内向区域电监局报送本省的汇总信息。区域电监局应当自城市电监办信息报送期限截止之日起5日内向可靠性中心报送本区域的汇总信息。

第十一条 电监会对电力系统可靠性水平进行评价。电力可靠性评价工作由可靠性中心具体实施。电力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电力可靠性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实施电力可靠性评价,可以对电力企业报送的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年度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经电监会审核后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电力可靠性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现场检查措施:

(一)进入电力企业进行检查并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协助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七条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实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虚报、瞒报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二)伪造、篡改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核查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 年10 月13 日发布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国经贸电力[2000]970号)同时废止。

部门规章(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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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引言

2007年4月1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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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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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文献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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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5页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根 据《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特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 管理工作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电 监会派出机构,电力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第二条 电监会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电监 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 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电力可靠性管理行业 服务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负责开展本单位及所属所管企业的电力可靠性管 理工作。 第三条 可靠性中心主要职责为 : (一)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和电力可靠性技术 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 (三)组织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全国电 力可靠性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和发布; (四)组织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 (五)组织电力可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2)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2)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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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72KB

页数: 7页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 2013〕475号) 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国家电网公司, 南方电网公司,华能、 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电建、中能建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 201 2〕10号),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进一步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强化电力行业安全基础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督管理效能;结 合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2013年 12月 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 素质和安全意识, 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 《行 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

电力系统可靠性可靠性管理和可靠性评估

电力系统可靠性涉及可靠性管理和可靠性评估两个领域。电力可靠性管理主要是对已运行的电力系统及主要设备进行统计与管理,包括拟定电力行业可靠性管理的标准、准则;电力行业各项可靠性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的监督等。

可靠性评估主要是研究电力系统可靠性评价的方法、模型,对电力系统扩展的设计方案进行可靠性与经济性比较分析等。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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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管理培训教材:电力可靠性理论基础简介

《电力可靠性管理培训教材:电力可靠性理论基础》是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的书籍。

前言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可靠性基本概念

第二节 电力可靠性发展概况

第三节 可靠性技术应用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章 可靠性数学理论基础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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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可靠性电力系统子系统可靠性

电力系统规模庞大,习惯上将电力系统分成若干子系统,根据这些子系统的功能特点分别统计、评估各子系统的可靠性,不同的子系统可以有专门的可靠性指标。

电力系统可靠性发电系统可靠性

统一并网的全部发电机组按可接受标准及期望数量满足电力系统负荷电力和电量需求的能力。

电力系统可靠性发输电系统可靠性

由统一并网运行的发电系统和输电系统组成的发输电系统按可接受标准和期望数量向供电点供应电力和电量的能力。

电力系统可靠性输电系统可靠性

从电源点输送电力到供电点按可接受标准及期望数量满足供电负荷电力和电量需求的能力。

电力系统可靠性配电系统可靠性

供电点到用户,包括配电变电站、高低压配电线路及接户线在内的整个配电系统及设备,按可接受标准及期望数量满足用户电力及电量需求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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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组成主接线系统的元件(断路器、变压器、隔离开关、母线等)可靠性的参数已知和可靠性准则给定的条件下,整个主接线系统按可靠性准则满足供电点电力及电量需求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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