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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概念及作用
1.1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概念
1.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作用
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基本原则和要求
2.1竣工决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2.2竣工决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3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内容及编制依据
3.1竣工决算报告内容
3.2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内容
3.3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内容组成
3.4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
4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的准备工作
4.1日常基础资料准备
4.2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5基本建设新增资产的分类及价值确定
5.1新增资产的分类
5.2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6电力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步骤及方法
6.1编制竣工决算的工作阶段和步骤
6.2编制竣工决算的方法
7电力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表格式及表间勾稽关系
7.1电力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表格式
7.2竣工决算表间的勾稽关系
附录1其他费用分摊对象参照表
附录2电力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表格式
附录3电力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表问的勾稽关系图
附录4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附录5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
本书编排独到,从概念及作用、基本原则和要求、内容及编制依据、编制步骤和方法等方面清晰地阐述了电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流程,可作为从事相关行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材和参考用书。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财政部有关政策,以及上级主管单位制定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在新建、扩建、改建、恢复和迁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编制的。
需要根据建设项目主管机构等级和建设单位与之关系,例如省重大项目审计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的需要建设项目主管机关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批准,一般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建设机关申请。
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应该由谁来做?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与财务竣工决算报告有什么区别?
这位朋友您好:您提到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应该由谁来做?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与财务竣工决算 报告有什么区别?是单位里面哪个部门做还是需要外聘第三方来做?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单位的职责分工,按常规讲,单位应当...
这么说怎么说也说不清楚,这叫“跑手续”,涉及到计委、规划局、建设局、消防、环保、节能、绿化、城管、防疫、图纸审核、地名办、物价局、房管局、电力局、自来水、煤气公司......能跑断腿的。你看房地产公司...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与审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与审计 摘要 本文结合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竣工决算编制审计的有关规定论述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 算编制与审计的内容、 要求、程序等,其中第一部分简要叙述了竣工决算的概念、 编制要求、 编制依据、编制内容、编制步骤,第二部分简要叙述了竣工决算审计目的、审计原则、审计 依据、审计程序、审计重点。 一、竣工决算编制 (一)概念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 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通过竣丁决算, 一方面能够正确反映建设工程的 实际造价和投资结果;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竣工决算与概算、 预算的对比分析, 考核投资控制 的工作成效, 总结经验教训, 积累技术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 提高未来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 (二)编制要求 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全面反映投资者的权益, 基本建设项目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 (2)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 SL19-90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编 制 规 程 SL 19-90 主编部门:水利部财务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实行日期: 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19-90)的通知 水财 [1990]5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19-90)的通知 水财 [1990]53 号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行业管理的需要,提高水利工程基本建 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质量,我部组织有关专家修订了《水利工程基 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 (SL19-90)。经审查,批准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现予发布,从 1991年起施行。施行中
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应当依据以下文件、资料: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修正概算、变更设计文件,以及批准的开工报告文件;
(2)历年年度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3)经核复的历年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4)与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投资包干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与有关单位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或协议)等有关文件;
(5)历年有关物资、统计、财务会计核算、劳动工资、环境保护等有关资料;
(6)工程质量鉴定、检验等有关文件,工程监理有关资料;
(7)施工企业交工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资料;
(8)有关建设项目副产品、简易投产、试生产、重载负荷试车等产生基本建设收入的财务资料;
(9)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
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建设过程和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件、经验教训;工程投资支出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工程遗留问题和有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竣工决算报告表式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工程概况表等专用表式,第二部分为通用表式。
表式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表:
1.小型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2.港口(码头)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3.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4.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5.公路桥梁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
(二)通用表式:
1.财务决算总表;2.财务决算明细表;3.资金来源情况表;4.应核销投资及转出投资明细表;5.建设成本和概算执行情况表;6.外资使用情况表;7.交付使用财产总表;8.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
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需填制全套报表,必须完整。建设项目完建时的尾工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概算所列投资额或尾工工程的实际情况测算投资支出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尾工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对列入竣工决算报告的基建投资包干节余、基本建设收入、基建结余资金等财务问题,建设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提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使用中央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水利部直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审 计 内 容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第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二) 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 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 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
(五) 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
(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二) 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
(三) 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四) 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
(五) 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 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 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 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审 计 管 理
第十三条 由水利部及相关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由水利部审计室负责组织审计。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主持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第十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组织水利基本建设的专业审计力量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水利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委托的水利审计部门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审计部门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二十条 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上级水利审计部门。
审 计 程 序
第二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向其主管水利审计部门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审计部门应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 水利审计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第二十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
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水利审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六条 水利审计部门应及时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利审计部门。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依据。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给予少量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和全部由地方资金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审计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审计室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