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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防水材料协会

大连市防水材料协会,社会组织。
2019年9月30日,大连市民政局发布拟对大连市防水材料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大连市防水材料协会机构事件

2019年9月30日,大连市民政局发布公告:经查,大连市防水材料协会等52家社会组织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且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拟对这52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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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防水材料协会造价信息

  •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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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粘宝防水材料

  • 渗透型
  • kg
  • 桂湖
  • 13%
  • 四川新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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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粘宝防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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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新桂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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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粘宝防水材料

  • 通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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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新都区任大姐防水材料经营部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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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粘宝防水材料

  • 渗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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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都区任大姐防水材料经营部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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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材料

  • 品种:防水材料;施工工艺:热熔;说明:具体参数详见报价单;规格:4mm;型号:SBS;
  • m2
  • 卓宝科技
  • 13%
  • 镇江卓宝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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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防水材料

  • SG-K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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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揭阳市2005年3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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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防水材料

  • SG-K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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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揭阳市2006年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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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防水材料

  • SG-K91
  • kg
  • 揭阳市2005年4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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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防水材料

  • SG-K91
  • kg
  • 揭阳市2006年3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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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防水材料

  • SG-K91
  • kg
  • 揭阳市2006年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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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T防水材料

  • KWT防水材料
  • 300kg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0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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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G防水材料

  • KWG防水材料
  • 400kg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0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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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暖工人工价

  • 大连市暖工人工价
  • 1个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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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材料

  • 3厚SBS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II型聚酯胎)
  • 30000m²
  • 3
  • 东方雨虹、卓宝、科顺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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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材料

  • 3厚SBS单面自粘(干粘)聚酯胎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 30000m²
  • 3
  • 东方雨虹、卓宝、科顺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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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防水材料协会机构简介

大连市防水材料协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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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防水材料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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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防水材料协会文献

防水材料 防水材料

防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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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47KB

页数: 17页

防水材料 1、耐根穿刺防水卷材 耐根穿刺防水卷材是指工程防水施工中使用的一种防水材料。 耐根穿刺防水卷材其中一种聚氯乙烯双面复合耐根穿刺防水卷材以铜胎基作为阻根防水层,具有长期的耐 植物根(或根状茎)穿刺性能、粘结力强、稳定性好、低温柔性和耐热性好、耐化学腐蚀及抗辐射能力强, 20 多年来仍然表现出很好的阻根防水性能。 中文名 :耐根穿刺防水卷材 卷材特点 :既防根穿刺又不影响植物正常生长 外文名: Root resistant membrane 防水施工要点: 防水基层必须清理干净 施工注意事项: 按规定放置消防器材 研制原因 由于传统防水卷材以及普通高分子防水材料、各类防水涂料都无法满足建筑种植系统的要求,因为这些材 料不具有抗根性能,很容易被植物根尖穿透,造成建筑体破坏和渗漏,直接导致“建筑种植绿化”体系的 失败。 材料特点 1.具有防水和阻止植物根穿透双重功能,能够承受植物根须穿刺

防水材料 防水材料

防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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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协会章程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英文名称:DALIAN REAL ESTATE INDUSTSTRTAL ASSOCIATION,缩写:DREI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大连市辖区内以房屋、土地权利人为主体,其他从事房地产管理、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中介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实行自主办会、自我管理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政府规章,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促进行业发展、实现行业繁荣与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

第二章 职 能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职能范围如下:

(一)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完善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开展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根据授权进行有关数据统计,掌握国内外房地产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房地产行业信息;办好行业刊物和网站,开展房地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三)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创新能力;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参与相关事故认定等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展示会等,为会员或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四)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制订房地产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建设,规范会员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指导、规范会员的对外交往活动;发展民间社团的友好往来,帮助会员处理国内外交往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六)对大连市辖区内区(市)县房地产业协会单位会员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七)承办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及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维修装饰、行业服务、中介经纪、法律咨询、教育、科研、设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拥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自觉缴纳会费;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协会就本行业存在的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通过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要求协会对行业会员间出现的涉及行业利益矛盾或问题进行协调和帮助解决;

(四)优先得到协会提供的咨询服务以及收集、编辑出版的行业书刊和信息资料;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业务培训、考察交流中享受优惠待遇;

(六)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和调研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动时,由该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理事人选,报协会秘书处更名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负责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专业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下设专业(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是本协会联系与服务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负责处理服务会员的日常工作;

(二)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专业(工作)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原则上为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并经理事会选举或聘任产生秘书长;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本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会长报告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本协会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坚持廉洁办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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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屋顶绿化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大连市屋顶绿化协会”,英文译名为:“Dalian Green Rooftop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我市从事屋顶绿化科技工作的单位、科研院所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自律、协调、维权、服务”的基本职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通过屋顶绿化科研、培训、技术交流、评估检查、争创先进等多种形式,达到推动屋顶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屋顶绿化质量和科技含量的目的。为让人民群众呼吸到清洁的空气,绿化环境,改善和提高生存质量,美化环境,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和生产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室设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31-3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从事屋顶绿化科技工作的单位,进行屋顶绿化系统工程技术的科学实践和研究工作,组织成果鉴评和推广。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完成市、区重大屋顶绿化科研和工程项目,负责科研项目立项、组织科研和工程的招标、施工、监督、检查。

(二)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技术培训,培养高水平、高质量、高技术的从业人员。

(三)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促进我市屋顶绿化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承办代理,组织有条件的单位到外阜、到国外实施屋顶绿化工程。

(四)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提升社会诚信度。

(五)按照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发挥协会的行业协调管理职能,协助政府做好大连屋顶绿化施工准入把关,做好施工的监督、管理、评估、评比活动。

(六)开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维权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协调处理重大行业维权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凡中国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社会组织,在志愿的前提下,承认,经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注册,并颁发会员证,便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同意;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改组秘书处及各专项委员会;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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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涂料协会机构简介

大连市涂料协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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