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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协会章程

2022/07/16157 作者:佚名
导读: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英文名称:DALIAN REAL ESTATE INDUSTSTRTAL ASSOCIATION,缩写:DREI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大连市辖区内以房屋、土地权利人为主体,其他从事房地产管理、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中介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实行自主办会、自我管理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英文名称:DALIAN REAL ESTATE INDUSTSTRTAL ASSOCIATION,缩写:DREI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大连市辖区内以房屋、土地权利人为主体,其他从事房地产管理、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中介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实行自主办会、自我管理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政府规章,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促进行业发展、实现行业繁荣与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

第二章 职 能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职能范围如下:

(一)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完善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开展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根据授权进行有关数据统计,掌握国内外房地产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房地产行业信息;办好行业刊物和网站,开展房地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三)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创新能力;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参与相关事故认定等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展示会等,为会员或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四)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制订房地产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建设,规范会员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指导、规范会员的对外交往活动;发展民间社团的友好往来,帮助会员处理国内外交往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六)对大连市辖区内区(市)县房地产业协会单位会员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七)承办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及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维修装饰、行业服务、中介经纪、法律咨询、教育、科研、设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拥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自觉缴纳会费;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协会就本行业存在的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通过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要求协会对行业会员间出现的涉及行业利益矛盾或问题进行协调和帮助解决;

(四)优先得到协会提供的咨询服务以及收集、编辑出版的行业书刊和信息资料;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业务培训、考察交流中享受优惠待遇;

(六)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和调研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动时,由该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理事人选,报协会秘书处更名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负责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专业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下设专业(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是本协会联系与服务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负责处理服务会员的日常工作;

(二)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专业(工作)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原则上为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并经理事会选举或聘任产生秘书长;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本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会长报告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本协会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坚持廉洁办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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