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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劳动保险费用收支失衡问题,保障职工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进行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企业(不含企业开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工业生产或第三产业的企业),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简称劳保费用统筹)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其所属劳保费用统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用的统筹和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大连市建筑安装企业劳保费用实行全市统筹。统筹的劳保费,应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大修、技改、翻建、装饰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不论其资金来源,均按国家规定的劳保取费标准从建设工程总造价中直接提取劳保费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基本建设任务通知书》前,将提取的劳保费用向劳保统筹机构缴纳。未缴纳劳保费用的,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向劳保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后,不再付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该项费用。
第八条 劳动保险费用在工程招标中不计入标底,不参与报价。
第九条 市劳保统筹机构收取劳保费用后,应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九,从劳保统筹费中提出,按月向劳动保险公司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市劳保统筹机构和劳动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职工,办理各种手续,并保证其退休后按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
第十条 劳保统筹费用,用于下列支出项目:
(一)职工退(离)休后的退(离)休费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应享受的各种政策性补贴,以及丧葬费(含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等;
(二)退(离)休人员的医药费;
(三)已定为劳保人员的病假工资;
(四)按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劳保支出费列支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劳保统筹费的支付:
(一)国有和县(市)区属及其以上集体建筑安装企业退(离)休职工,应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享受的待遇,由市劳动保险公司直接付给施工企业;第十条(二)、(三)、(四)项规定享受的待遇,由市劳保统筹机构按照年度核定包干基数,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支付给企业。
(二)县(市)区属以下集体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在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前,由市劳保费用统筹机构按该部分企业劳保统筹费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返给企业作为劳保基金使用;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支付劳保费用。
(三)外省、市在连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由市劳保费用统筹机构,按为其统筹劳保费的百分三提留(纳入市劳保统筹费)后的余额,全部返还。
第十二条 市劳保费用统筹机构,可按不超过统筹劳保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管理费。
第十三条 市劳保费用统筹机构,应建立健全劳保费用的会计、审核、报告等项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施工企业的有关账目。被检查帐目的施工企业应自觉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劳保费用及其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劳动、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后,其职工劳保费用的发放及日常人员管理,仍由企业负责。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实行劳保统筹后,对参加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按《大连市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向所在地劳动保险公司办理个人缴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建筑安装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江苏省2009费用规则 见图
送你一份范本仅供参考: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特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
劳动保险费是规费内容含有这部分。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措施费。这是根据人工费或是直接工程费的费率来记取
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 1996-09-10【发布单位】建设部建人 [1996]51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规范建筑市 场秩序, 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 (以下简称劳保费) 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 特点,劳保费实行统一计取标准, 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 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的管理办 法。 第三条 劳保费内容包括: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城镇离退休职工养老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病 伤假人员的工资, 按照上述人员费用及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以及按政策规定农民 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险费用。 第四条 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管理分工, 凡是执行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审批和管理费用定额的一般土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1]
1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 )改革, 规范建安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 )的收取、管理和 使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管理部门职 责,为建安企业创造平等的外部竞争环境, 推动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建安工程” )劳保费, 是指根据建筑业的实际, 按建安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从工程造价中按 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 第三条 劳保费的收缴、 拨付与调剂,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所属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承担建筑施工任 务的建安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省、市(州、地)劳保费用管
第一条 为解决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负担畸轻畸重问题,增强企业的生机和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抚顺市(不含清原县、新宾县)注册等级内的建筑安装企业,均按本办法实行劳保费用统筹。
第三条 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工作,是社会劳保统筹工作的一部分,由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并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市建筑企业劳保统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筹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统筹项目:
(一)离、退休金(含退职生活费);
(二)离、退休职工按规定应享受的补贴;
(三)因公致残,离、退休后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护理费;
(四)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
(五)按规定应发给在职职工的劳保费用。
第五条 市统筹办公室按年度测定统一的劳保费用系数下达给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具体收取方法如下:
(一)抚顺地区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劳保统筹取费系数列入预算,在工程开工前,市统筹办公室直接收取;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一次收取,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分年度收取;参加统筹的施工企业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费;
(二)参加统筹的企业在外地施工,要按照劳保统筹取费系数和在外地完成的建安产值向市统筹办公室交纳劳保统筹费用;
(三)外埠在抚施工的企业,本企业劳保取费系数高于统筹系数,其高出部分由企业向建设单位另行计取,统筹部分由市统筹办公室返回;本企业劳保取费系数低于统筹系数,由统筹办公室按所需实际拨付,剩余部分参加统筹。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一)、(二)、(三)项费用,由企业按月填写《统筹基金核定表》,市统筹办公室审核后,按月拨付给企业;(四)、(五)两项费用,由统筹办公室按企业实际情况测算后,按季度拨付给企业,包干使用。
第七条 市统筹办公室检查参加统筹企业的有关帐目,企业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八条 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的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仍由企业负责。
第九条 市统筹办公室对统筹的劳保费用,在建设银行专项存储,所得利息,计入统筹劳保费用。
统筹的劳保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基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 为促进行业统筹向社会统筹过渡,市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办公室按行业劳保统筹基金3.08%的比例向市劳动保险公司缴纳积累金(其中含省提取0.08%的管理费),以增强行业统筹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十一条 市统筹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是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直属单位。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是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直属单位。
1、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收取和拨付及日常管理。
2、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财务报表编制,数据的收集及汇总上报。
3、负责对拨付给建筑企业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
4、负责对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缴纳进行稽查。
5、对各区市县劳保费管理工作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2100433B
近日,省法制办通过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省住建厅起草的《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由住建部门统一收取、返还劳保费用,未缴纳劳保费用不发施工许可证
《办法》所称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安工程造价中列支的,用于建筑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六十年代精简人员专项支付项目的费用。劳保费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建筑企业返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办法》指出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中单独列支,不得列入竞争性费用。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都应当缴纳劳保费用。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按照本省建安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计价费率3.55%执行,计价费率调整时,应适时执行。劳保费用实行开工前缴纳,竣工后结算的方式,未缴纳的,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办法》修订调整的重点内容
此《办法》修订稿,按照当前我省建筑市场国有、集体、民营建筑企业并存的实际,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参考外省返还标准,将现行三级工程项目返还标准调整合并为一个,即本省建筑企业一律按工程项目收缴额的85%返还。具体为:收缴的劳保费用,85%作为工程项目返还,用于建筑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5%作为风险积累金,用于建筑企业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及补贴、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生活补助费等专项支付返还,以及用于返还的劳保费用不足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筑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调剂返还。
《办法》规定,建筑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人员,可以按工程项目计价规则随工资计发劳保费用,由个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劳保费用的收缴、返还和使用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办法》修订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劳保费用统筹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我省是建筑大省,建筑业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建筑业从业人员140万人,其中农民工占80%,长期以来,劳保费用是建筑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唯一资金来源。为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适应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办法》非常必要和重要。是保证建筑企业社保缴费资金来源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促进建筑行业落实社会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是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大军的重要途径,为百万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资金来源,逐步将聚散无定的农民工转化为建筑产业工人,有利于建筑工人职业化、实现城乡一体化。(梁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