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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1月,是由大连市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设计、装饰材料生产、销售以及教育、科研等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大连市建委批准,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现有团体及个人会员700余家。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基本信息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Dalian Architectual Decoration Association

本会是由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设计、施工、陈设、家具、材料生产、机具设备生产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大连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本会设立的目的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团结和组织有关建筑装饰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科研、教育及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为提高我市建筑装饰行业水平,促进建筑装饰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为城市建设和人居环境的改善,建设国际性开放城市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大连市西岗区非公党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大连市西岗区建设街4-2号。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建筑装饰方面的方针、政策、法

规,组织会员单位对建筑装饰行业的政策法规、行业规划和发展方向等进行研究,向政府提供相应的建议,配合政府的机构职能改革。

(二)协调与加强地区行业间的横向经济联系,端正思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为建设装饰及相关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三)调查研究行业的发展趋势,收集、整理和提供国内外有关经济技术资料、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组织企业编制行业相关标准,组织学术和经验交流。代表本行业积极发展与国内外装饰行业的联系。办好行业刊物和网站。

(四)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培训专业人才。

(五)参与工程纠纷的协调及工程质量的分析处理,无偿开展装饰工程评优活动。

(六)引进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组织企业形成联盟降低材料采购成本;举办新产品说明推介会;举办装饰材料及配套设备展览会。

(七)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委托办理的各项事宜,依照国家法规,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聘请法律顾问,为行业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及服务。

(八)无偿为会员企业开展工程咨询、技术咨询、项目管理、设计顾问、财务咨询等服务。

(九)规范会员企业招投标行为,制止恶意竞争。

(十)规范会员企业经营行为,优化会员企业经营环境,引导、协助企业办理齐全各类证照,做到合法经营。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和承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愿望;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和关联行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主要证明材料(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验资报告或资金证明;企业章程;办公地址房屋产权或租赁合同证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任命或选举产生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个人工作简历;身份证明。)

3、企业经理证明文件(任命、选举或聘用产生的企业经理证明文件;身份证明。)

4、企业技术负责人证明材料(任命文件;个人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工民建职称证或项目经理证;)

5、企业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6、技术工人持证上岗人员证明材料。

(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本会采取等额选举方式选举理事时,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56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40-50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个 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1-18名)和监事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8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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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协会简介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1月,是由大连市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设计、装饰材料生产、销售以及教育、科研等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大连市建委批准,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现有团体及个人会员700余家。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自成立以来,以“筑基平台,赋能会员,创新破界,共创价值”为使命,以“满足提升住环境;打造百年协会品牌;员工敬业、乐业、富足”为愿景,努力践行 “诚意、执着、务实、创新”的价值观,以“共享、赋能、利他”的理念,积极配合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在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素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公平竞争、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反映企业诉求和建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当好政府的参谋与助手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和高度认可。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是中装协常务理事单位,多次被中装协评为先进装饰协会,被省民政厅授予辽宁省先进社团,连续多次被大连市民政局授予5A级行业协会商会称号,并上报国家民政部备案。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协会的职能与作用:

打造协会服务平台,为广大会员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是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坚持不懈的追求。为把平台筑牢夯实,把服务落实到地,根据实际情况,协会将加大七大平台建设:宣传平台、学习平台、人才平台、资源平台、交易平台、融资平台、公益平台。

1. 为会员企业提供资质升级、鉴定、认证、评比等服务;

2. 加强行业标准建设,规范行业市场;

3.为会员企业进行各类人员的培训教育;

4. 为会员企业进行推介宣传服务;

5. 为会员企业提供建筑装饰行业信息服务;

6. 为会员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7. 为会员企业举办行业各种学习、交流、观摩、考察等活动;

8. 为会员企业提供调研,反映企业诉求;

9. 为会员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10.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维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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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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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文献

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成立 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成立

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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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下午.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福建西湖宾馆贵宾楼清风厅隆重召开。本次会议应到会员代表135人,实到会员代表125人.符合规定人数。会议由筹备组负责人叶斌主持。

务实创新,推动建筑装饰行业健康发展——大连市建筑装饰协会工作纪实 务实创新,推动建筑装饰行业健康发展——大连市建筑装饰协会工作纪实

务实创新,推动建筑装饰行业健康发展——大连市建筑装饰协会工作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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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协会工作实起来、活起来、准起来、新起来今年,是大连市建筑装饰协会成立28周年。28年来,大连市建筑装饰协会一直秉承\"服务会员单位,规范行业管理,引领前行方向\"的原则,致力于研究推进行业会员企业共同发展。经过多年积极探索,开创了形式多样、灵活有效、新颖独特的服务形式,为会员单位搭建起一个排忧解难,共同进步、合作共赢的平台,会员单位从中获益良多。本刊这期刊载的大连市建筑装饰协会工作报道内容很实。虽说这是大连市建筑装饰协会的工作总结,但其经验对其他建筑装饰协会如何更好地开展工作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它给我们的启示是,建筑装饰协会要想在新常态下更好地发挥服务作用、引领作用,必须使自己的工作实起来、活起来、准起来、新起来。实起来,就是不尚空谈,讲究实效,不搞无用功,力戒做表面文章、追求轰动效应。一切从实际出发,力求一步一个脚印,步步为营。活起来,就是方法要灵活,形式要多样。要开动脑筋,把服务企业的各种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只有\"活\"起来,服务才能见成效。准起来,就是要在\"精准服务\"上下功夫,把工作做到点子上。坚持有的放矢,摸准企业脉搏,找准行业短板,缺什么帮他们补什么。新起来,就是要在创新上发力,不断求新求变,以协会工作的创新引领企业进行理论创新、产业结构创新、体制创新、技术创新。无论是\"实起来\"还是\"活起来\

大连市五金机电行业协会简介

大连市五金机电行业协会有骨干企业会员60余家,覆盖大连各县(市)区。本协会以推动地区五金机电行业规范管理,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促进行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宗旨,为会员、政府、社会提供服务。

本协会的主要职能: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引导、监督会员企业依法经营,调查研究行业发展及市场趋势;参与本地政府有关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改革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向政府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商品推介以及举办展会活动;组织会员开展参观、考察、联谊等活动,为会员广交朋友、广获信息、广拓渠道、广播信誉、广聚财源提供机遇,创造条件;参与制、修定地区行业技术、质量、服务等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非会员、会员与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组织会员企业联手合作、为开展业务对流搭建平台。

协会将继续坚持规范行业自律管理,稳步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息交流和联手合作平台,构建互惠共赢、交互对流的运行机制,努力改进协会的服务方式,创新服务内容,促进行业整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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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DALI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DLCI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材料和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面向市场,立足企业,诚信维权,服务为本,加强自律,推动科技进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2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大连市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愿望,提出行业发展的有关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三)经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参与行业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组织工程质量验评活动。

(五)引导和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参与行业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及推广,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及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

(六)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办好会刊和网站,编辑、整理行业相关资料、文献。

(七)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检行评,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行业培训,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

(九)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等活动,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单位创建和谐企业。

(十)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按国家、省、市规定,做好优质工程、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表彰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以及在建筑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书刊文献资料和其它服务项目;

(四)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关心本会工作,积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负责收回其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单位会员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入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副会长、秘书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聘任秘书长、任免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

(五)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 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捐赠和赞助;

(五)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能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 4月 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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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协会活动

天津市“蓝天工程”大型公益环保慈善活动

以提升改善室内居住环境造福市民、减少污染物质排放为政府分忧为目的的行业自律公益活动“蓝天工程”,日前由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联合各会员单位正式启动。

天津市“好装修”评比活动

“推动诚信自律建设"

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为督促规范会员企业、为使行业健康发展、为响应政府号召,曾召开“诚信自律建设”推动大会,拟建立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建立企业红黑榜,将受到业主投诉的失信企业列入黑榜,将表现良好企业列入红榜。

"弘扬工匠精神"

针对行业乱象,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为使业内人员技能水平提升,拟建立工长工种技能比赛,对比赛中取得优异名次的工长进行奖励。

"封杀装修陷阱”

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统计接到过的投诉案例,将如何预防装修陷阱的知识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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