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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也可供广大从事道路运输生产安全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参考。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道路运输及其企业
第二节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第三节 安全管理理论与模型
第四节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立法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
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知识
第二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内容简述
第三章 《道路运输条例》概述
第一节 《道路运输条例》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第二节 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含义
第三节 道路运输经营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第四节 道路运输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第五节 道路运输企业发展方向及对乡村道路运输的规定
第四章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业监管
第一节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体制
第二节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
第一节 客运企业的等级划分及条件
第二节 部门职责及企业对客运的安全管理
第三节 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节 客运合同中旅客与承运人的义务
第五节 出租汽车旅客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章 道路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
第一节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划分及条件
第二节 途途零担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第三节 整批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第四节 途途集装箱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第五节 大型特型笨重物件运输安全管理
第七章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第一节 危险货物的分类及其主要特性
第二节 危险货物的包装与标志
第三节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第八章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第一节 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和内容
第二节 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节 安全管理措施及事故处理
第四节 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章 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安全管理
第一节 车辆选配、改造与报废
第二节 汽车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节 汽车维修安全管理
第四节 汽车检测安全管理
第十章 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一节 驾驶员对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第二节 驾驶员培训基本知识
第三节 企业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四节 驾驶员素质与安全驾驶的关系
第五节 驾驶适宜性检测
第六节 安全意识与职业道德
第七节 事故急救知识
第十一章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价
第一节 安全评价基本知识
第二节 安全评价方法
参考文献2100433B
作者:李百川
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ISBN:711406182X
出版日期:2006 年10月
就是挂在墙上那种,急!!!上面包括人员,职务,职责等
这是一张企业的组织架构图,安全管理的和这个差不多,老板、主管工程副总、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工程师、安全员你看着排排队吧,我这里也没有现成的,不好意思。
1.总则 1.1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贮存、生产和使用过 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范围和分类 2.1凡具有易燃、易...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与评价
在道路运输体系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安全性,这是促使道路运输活动顺利开展的基本保证.因此,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对于当前交通运输体系发展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本文从企业安全评价和安全管理两方面进行了说明.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总结
2014 年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告 各位领导:我是泰安市天腾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谢 谢各位领导器重。 2014 年的第二季度, 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在上级交通部门领导关心和指导下, 健康有序 地开展。二季度没有发生过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和其它防碍安全生的苗头,我公司全体职工 认真贯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高度重视,落实安全责 任制,加大防止“三超一疲劳”的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了二季度的安全运输工作平稳过度。 现就这三个月来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 强化组织领导, 落实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做好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切实加强我 公司对安全管 理工作的领导,企业法人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由企业法人直接抓, 办公室具体抓,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分工组织实施,全面深入地开
《道路运输信息系统》系统地介绍了道路运输信息系统的构成及其框架结构,全面地介绍了道路运输信息系统采用的各项现代电子信息技术,详细地阐述了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方法和建设步骤,并且对智能化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平台建设进行了描述和展望。《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可作为交通运输、交通工程专业的本科生教材,也可以作为交通运输工程学科中载运工具运用工程、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交通规划与管理方向的研究生参考教材。2100433B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
第三十一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符合道路运输规划,站场及服务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有与道路运输站场等级和运输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生产规程、例检制度、安全责任制、危险物品检查等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汽车客运站可以设立或者委托他人设立班车客运售票点。设立班车客运售票点的,应当向设立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公平合理地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时间和班次,平等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经营者。因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裁定。
汽车客运站不得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向进站经营的客运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汽车客运站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件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
第三十四条 货运站(场)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接纳无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的经营者进站(场)经营。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地对待进入站(场)经营货物运输、货物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不得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举报。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货运站(场)经营者建立货物运输信息系统,为承、托运双方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货运配载服务经营者应当真实、准确地向货主或者车主双方提供货源、运力信息,不得为无营运证件的车辆配载货物。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
第三十七条 从事汽车、电瓶车、摩托车、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维护、修理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从事经营性机动车维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经考试合格的维修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维修经营地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主修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维修工时单价和维修配件单价,合理收费。
第四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应当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车辆维修档案。
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维修竣工的车辆应当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无维修竣工质量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有检验能力的维修企业或者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车辆,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承修已报废、无牌照的机动车;
(二)使用假冒伪劣机动车配件维修机动车;
(三)擅自利用机动车配件拼装、改装机动车;
(四)超核定范围维修机动车;
(五)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合格证件;
(六)擅自更换托修机动车上完好部件;
(七)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八)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
(九)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或者收费后不予维修。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理论培训、驾驶操作等教学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考试合格。
教练车应当统一标志,并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证件。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培训业务,并按照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要求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做好培训记录。
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经核定的场所开展培训;
(二)使用非教练车辆开展培训;
(三)对学员培训学时弄虚作假;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取学员财物;
(二)酒后教学;
(三)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
(四)在教学期间离岗;
(五)在教学期间未随车携带教练员证和教练车标志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
第四十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加强租赁车辆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向承租人提供的车辆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上道路行驶的条件。
租赁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应当与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名称一致。
第四十八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二)沿途揽租;
(三)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
(四)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二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
(三)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五)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证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租赁车辆备案,领取租赁车辆备案证。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海南省道路运输局主要承担下列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贯彻实施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执行道路运输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制定实施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对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指导、监督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道路客货运输、站场运营、汽车出入境运输、机动车维修与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物流市场有关管理、车辆超限运输源头治理等行业管理工作;
(七)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指导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行业管理工作;
(八)承办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