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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2015年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简介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2015年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州下辖的12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可以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互相无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附表1、附表2)。

第四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其他要求。

对建筑风貌有特殊要求的地段,规划设计条件应包含建筑风格和建筑材料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和分期界线后,方可分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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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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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献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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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 实现建设项目规划管 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技术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州下辖的 12 县市城市规划区范 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 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已批准 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可以设置混合 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互相无不利影响 的用地混合设置。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 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 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

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 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

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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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 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制 定本技术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理州 12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 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 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等, 其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定规划和规范。 第二章 项目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 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选址应符 合《建设用地适建表》(附表 2-1)的规定。 第四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

大理州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实施意见简介

《大理州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实施意见》是2015年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实施意见。

为了促进全州管道燃气发展,减少和避免市政设施及房屋建筑的二次施工,充分发挥市政基础设施的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全州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道燃气设施纳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是迎接中缅天然气入州和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迫切需求,各县市要加快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配套建设并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

二、大理州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建设项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的原则,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性建筑(自建住房除外);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饭店、餐饮、娱乐等需要使用燃料的公共建筑;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工业建筑;

(四)涉及铺设燃气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

上述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许可前,建设单位应先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属地住建部门主管,下同)办理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审查手续。

三、在建或已投入使用的居住性建筑和使用燃料的公共建筑应逐步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四、燃气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同时设计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

(二)已引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县市,建设项目是否与管道燃气企业办理气源接驳手续;

(三)尚未引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县市或燃气管网短期内无法到达的项目,是否规划预留管道燃气设施的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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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简介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在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m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0000m(含20000 m)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第四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

第六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 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提出对所规划地块的具体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八条 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 邢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邢台市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本市城市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十一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依据城市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附录三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建设项目确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凡用地单位或个人征用未开拓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两侧土地,需同时征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河道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全部征用道路用地,并负责拆迁,不得他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 根据邢台市现状,按照《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邢台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三类控制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第一类控制区:范围为团结东大街以南、邢州路以西、新兴东大街以北、京广铁路以东。

第二类控制区:指风景区、市区各公园、规划区内中小城市和各村镇。

第三类控制区:指第一类、第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

第一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低于40%的,按第三类控制区的指标控制。第三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40%的,按第一类控制区指标控制。

第十四条 邢台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m 的成片开发地区,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成片开发片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按附录三表二、三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等于20000m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录三表二、三执行。附录三表二、三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第十七条 附录三表二、三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各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对未列入附录三表二、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且不能超过住宅建设项目类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市中心区、区中心区地段及市区内建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插建;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插建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

第二十一条 第一类控制区内,个人不得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和符合其他规定的,允许进行危房改建,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危房改建应在原有建设用地(或称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悬挑出用地范围;

(二)不得影响四邻住宅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三)不得破坏绿化和妨碍交通、消防安全。

第三类控制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建设,属危房改建的,应符合本条(一)至(三)款的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设或改建住宅,以低层住宅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0m。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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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内容简介

各城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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