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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实施意见简介

2022/07/16261 作者:佚名
导读:《大理州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实施意见》是2015年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实施意见。 为了促进全州管道燃气发展,减少和避免市政设施及房屋建筑的二次施工,充分发挥市政基础设施的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全州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道燃气设施纳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

《大理州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实施意见》是2015年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实施意见。

为了促进全州管道燃气发展,减少和避免市政设施及房屋建筑的二次施工,充分发挥市政基础设施的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全州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道燃气设施纳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是迎接中缅天然气入州和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迫切需求,各县市要加快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配套建设并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

二、大理州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建设项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的原则,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性建筑(自建住房除外);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饭店、餐饮、娱乐等需要使用燃料的公共建筑;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工业建筑;

(四)涉及铺设燃气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

上述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许可前,建设单位应先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属地住建部门主管,下同)办理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审查手续。

三、在建或已投入使用的居住性建筑和使用燃料的公共建筑应逐步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四、燃气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同时设计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

(二)已引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县市,建设项目是否与管道燃气企业办理气源接驳手续;

(三)尚未引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县市或燃气管网短期内无法到达的项目,是否规划预留管道燃气设施的安装位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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