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内容简介
《低碳生态城市规划编制 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适合从事低碳生态相关的规划从业者以及研究人员阅读,对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为了提供较好的阅读体验,《低碳生态城市规划编制 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双色加彩色的版式设计,并用底色明确地区分了内容中的理论与实践,是一本既内容详实,又设计精美的专业图书。 2100433B
简要地说:1.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政府规划部门组织编制;2.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是政府组织编制,也可以由大块用地的权属单位单位编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3.这两个规划都没有重新编制周期的规定,如果因...
1、完成目标不同:城市总体规划是根据国家对城市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在区域规划和合理组织区域城镇体系的基础上,按城市自身建设条件和现状特点,合理制定城市经济和社会...
1、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全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2、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
低碳生态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作为政府引导城市发展的重要规制手段 , 是一种土地和空间资 源的配置机制 , 对于正处在经济快速增长、城市化加速、碳排放日益增 加、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和经济加剧转型的中国 , 低碳生态城市规划 尤其 重要。在进行低碳生态城市规划时 , 必须全范围考虑城市的时间和空间 分布 , 把握时间空间上的整体协调系统。将其视为整个生物圈的一个系 统 , 按生态系统的本来面目规划城市 , 即 , 基本上是三维的、一体化的复 合模式;综合考虑城市系统结构中的自然生态因素、技术物理因素、经 济资产因素、社会文化因素以及各种人文因素;通过对于城市系统中物 质流、能量流、信息流、资金流的规划 , 使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 互制约;考虑城市内部外部两个环境系统的作用;坚持城市化进程健康 发展的评价基础:宏观控制城市发展的“动力表征” 、城市内涵的“质 量表征”和城市状态的“公平表征” ;以发展克服“城市病
深圳低碳生态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探索和实践
2011.N0. 1城市规划 doi:10.3969 /j.issn.1671-9107.2011.08.001 8 第10卷 总第 94期 收稿日期 :2011-06-14 深圳 30年的超常规快速发展 ,城市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 成就 ,但也在国内较早遭遇了土地资源过快消耗 、水资源能源 不足 、人口不堪重负 、环境承载力下降等四个 “难以为继 ”的困 境。深圳一直积极应对如何破解困境 ,寻求城市发展新思路 。 近年来 ,深圳在城市基本生态控制 、空间优化 、土地节约集约 利用 、低碳生态规划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2010年1月,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深圳市签定了部市合作共建 “国家 低碳生态示范市 ”框架协议 ,重点探索在城市发展转型和南方 气候条件下 “渐进式 ”、“常态化 ”低碳生态城市的规划建设模 式。深圳已成为全国的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建设的先行先试和 示范城市 。 ① 目
【学员问题】总体规划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解答】1、解释:城市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2、区别:详细规划又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规划两种。前者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位置以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要求;后者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模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对当前开发修建地区制订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线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和建筑类型,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
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细则。
特别提示: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规定,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有以下几方面,必须严格执行。
①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②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部总量。
③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
④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⑤规划字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⑥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学员问题】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程序?
【解答】(1)基础资料收集;
(2)城市规划纲要;
论证城市规划的技术经济依据和发展条件;
拟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论证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原则确定市域城镇布局;
论证并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
(3)方案阶段;
(4)方案论证与评审;
(5)方案审批;
(6)公布。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