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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大同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大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本信息

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任领导

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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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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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城建科技、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二)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指导全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租赁市场政策,指导住房租赁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拟定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房产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产房、私产房的管理。负责对房屋权属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租赁、房屋征收、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指导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进行归集和管理。

(四)负责对全市城市设计建设管理的监督指导。指导全市开展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完善市政公用设施。拟定全市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工作。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拟定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五)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执行。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六)指导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市场管理工作,拟定全市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工作。构建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市场及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其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建筑业建造方式和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工作,推动建筑业做大做强。对县区建筑市场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拟定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构建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建筑市场秩序。组织协调全市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承担指导全市城市建设的职责。研究拟定全市城市建设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全市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和城市防洪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资金和城市维护费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职责。指导各县区推进村镇建设,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拟定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村镇建设技术服务和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推广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十)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拟定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县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参与全市建筑工程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市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指导全市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省际、市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接市公安部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指导全市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加强对全市城市设计建设管理的监督指导。指导全市开展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完善市政公用设施,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指导全市推进村镇建设,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指导全市建筑业建造方式和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工作,指导全市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推动建筑业做大做强。完善行业诚信体系,构建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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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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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献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格式:pdf

大小:6KB

页数: 3页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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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6KB

页数: 4页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建质安〔 2018〕70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云浮新区公建局,市城区各建筑施工、 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 因自然灾害诱发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各在建工地要密切 注意天气预报信息,在大雨、大风、冰雹、雷暴等强对流恶劣 天气来临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各项防御工作,确 保施工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汛期防灾的组织领导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汛期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工作的重要性,针对汛期特点和规 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开展相关防汛工作,督促建 筑施工等相关单位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为相关作业人 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全面提升相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 处置能力。 二、深入排查施工现场及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 各企业要增强

通告 |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矿业运输公司房屋征收通告

提示:

通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

矿业运输公司(同云路4号)地块

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实施大同市矿业运输公司(同云路4号)地块建设工程房屋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邻现状住宅及学校,南邻云冈路,西邻规划路,北邻规划路及现状住宅,该范围内楼房、平房(土楼)及附属、公建。

二、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从2017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 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10月5日。  征收时间按属地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下发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以及市政府和市房管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政府提供房源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四、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六、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无房屋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城区政府牵头,会同纪检、审计、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住户持房屋有效证件及房屋有关权利人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进行登记。

七、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八、在法定期限内未搬迁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通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大同市矿业运输公司(同云路4号)地块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顺利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6日

新大同

温馨提示: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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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特殊教育学校迁建项目土地征收简介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特殊教育学校迁建项目土地征收(拆迁)的通告

土地矿产

大同市政府

2012-6-12

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及市规划局有关文件批准,决定于(2012年)迁建大同市特殊教育学校,现将项目用地征收(拆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项目征收(拆迁)范围:

具体四至范围为:开源街北侧,东邻友谊街;南邻空地;西邻城区卫生监督和疾控机构项目用地;北邻规划路。

二、征收(拆迁)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由南郊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迁工作,房屋征收和补偿由征收人确定。电力等管线设施由产权单位迁移。

三、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征收(拆除)。

四、上述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征用。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格禁止单位、个人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

六、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携有效证件,于2012年6月20日前到所在南郊区人民政府现场拆迁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确定,并由其所属单位、个人于2012年7月5日前搬迁、拆除。

七、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主动配合征收(拆迁)工作,确保征收(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特此通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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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公告

《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于2010年9月1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10年9月30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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