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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网系统运行计划的编制。
(2)电网系统运行控制。
(3)电网系统运行分析。
(4)继电保护、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等设备的运行管理。
(5)有关规程的编制和人员培训等专业管理。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任务:
(1)充分发挥本电网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有计划地满足本电网的用电需要。
(2)使本电网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3)使本电网供电的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根据本电网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网在供电成本最低或者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最小的条件下运行。
(5)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管理部门直接领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国家电网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县级电网调度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1)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指出,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统一调度以分级管理为基础,分级管理是为了有效地实施统一调度,目的是为了有效地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优质、经济运行,确保全社会的有序供电,维护社会的公共和益。
(2)按照调度计划发电、用电的原则。
为统筹安排电力供应,合理分配电能资源,最优化全社会整体利益,《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对电网调度机构、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用户提出了明确的发电、用电要求。
(3)值班调度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4)调度指令具有强制力的原则。
调度指令具有强制力,这样才能保证调度指挥的畅通和有效,才能及时处理电网事故,保证电网安全、优质和经济运行。
(5)应维护电网整体利益,与保护有关单位和电力用户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6)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客观规律的原则。
(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
电网调度正令是指电网调度的正式指令,该指令需要立即执行。电力调度是为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对外可靠供电、各类电力生产工作有序进行而采用的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电力调度的具体工作内容是依据各类信息设备反...
包括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河道采砂批准程序、河道采砂规划等。
电网有不同的调度管理模式,主要有计划发电生产模式、发电竞价上网生产模式和节能发电调度生产模式三种。
(一)计划发电生产模式
计划发电生产模式是一种传统的调度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按计划进行调度。通常计划分为年度计划、月计划和日计划。月计划是年度计划细分的结果。年度发电计划的编制主要由政府根据机组的类型对各类机组下达,确定机组年度发电利用小时数,通常同类型机组的年度利用小时数大致相同,然后根据用电负荷的实际需要,保证同类型机组完成的比例大致相当。日计划主要根据各发电企业或机组的煤耗微增率,按全网煤耗最低的原则编制。
(二)发电竞价上网生产模式
竞价上网发电模式是在厂网分开的基础上进行的。所谓厂网分开,是指发电厂从电力公司中分离出来,变成一个相对独立的企业,电力公司只负责电网的运行与维护。而竞价上网发电模式是指,发电企业发电量的多少完全取决于各个发电厂的电价的竞争结果,电网根据发电企业发电机组的报价从低到高录取发电企业的发电机组,一直录取到电网需要的机组数为止,即报价决定发电企业的电力产量。
(三)节能发电调度生产模式
节能发电调度是指在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调用化石类发电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调度管理体制分统一调度和联合调度两种摹本模式。通常,统一电网采用统一调度,而联合电网采用联合凋度。
一、统一调度
对全电力系统的负荷平衡、发电厂出力分配、发供电设备检修安排,电能质量调整和安全经济运行等进行的调度。调度原则是系统各组成部分服从全电力系统的最大利益,使电力系统达到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二、联合调度
互联电力系统按相互之间签订的协议进行的调度,又称合同调度。组成互联电力系统的各电力系统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在系统内部实行统一调度,在系统外部即在各电力系统之间实行联合凋度。互联的电力系统之间按预先订立的协议或通过临时协商,进行电力与电量的交换、事敌支援、协调安全准则等。参加互联电力系统的各个调度机构是相互平等的。 2100433B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1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 调度管理规程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内电调( 2006) 号 关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电网各发、供电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他的国家电力行业规程,为适应内蒙古自 治区电网的发展,内蒙古电力调度通信(交易)中心对二○○二年 八 月 一 日颁发的《内蒙古西部电力 系统调度规程》进行了修编。经内蒙古自治区电网各有关单位、部门讨论和专家组会审,并报经主管领导 批准,现正式颁发新编《内蒙古自治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以下简称《规程》 )。 网内各发、供电单位要按《规程》的规定,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规程》的各项规定,严 格执行,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二○○二年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内蒙古西部 电力系统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4年 10月 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 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电网包括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为保证这 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 电 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 电网运行必须实行统一调度、 分级管理,以保障电网安全、 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要。 第二章 调 度 组 织 管 理 第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 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本电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以有计划地满足本网的用电 需要; (二)、使电网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三)、使电网供电的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5号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已经199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3年6月29日
(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调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和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须经用电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电网调度工作。
第二章 调 度 系 统
第七条 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十条 调度机构分为五级: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调度机构,省辖市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第十一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岗。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调 度 计 划
第十二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第十三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发电、供电计划,调度机构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有关的供电协议和并网协议、电网的设备能力,并留有备用容量。
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站)的水库,应当根据批准的水电厂(站)的设计文件,并考虑防洪、灌溉、发电、环保、航运等要求,合理运用水库蓄水。
第十四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时,应当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一)大中型水电厂(站)入库水量不足;
(二)火电厂的燃料短缺;
(三)其他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的情形。
第四章 调 度 规 则
第十五条 调度机构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供电计划,不得克扣电力、电量,并保证供电质量。
第十六条 发电厂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
第十七条 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值班调度人员可以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发布限电、调整发电厂功率、开或者停发电机组等指令;可以向本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
(一)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电网发生事故;
(二)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过规定范围;
(三)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四)主干线路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五)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第十九条 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县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调度机构执行。
限电及整个电网调度工作应当逐步实现自动化管理。
第二十条 未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
电网运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
第五章 调 度 指 令
第二十一条 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
第二十二条 在调度系统中,必须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应当立即向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由其决定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第二十三条 电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发电厂、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上级电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但是在其未作出答复前,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必须按照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六章 并网与调度
第二十五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者电网,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六条 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与电网之间以及电网与电网之间,应当在并网前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不按照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执行的;
(二)不执行有关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计划的;
(三)不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的措施的;
(四)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的;
(五)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的;
(六)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八条 调度机构对于超计划用电的用户应当予以警告;经警告,仍未按照计划用电的,调度机构可以发布限电指令,并可以强行扣还电力、电量;当超计划用电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时,调度机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暂时停止供电。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计划供电或者无故调整供电计划的,电网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补给少供的电力、电量。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小电网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年06月29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01月08日发布。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2011修订),2011年01月08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