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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方案》明确以缺水地区、水环境敏感地区、水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县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目标是到2025年,在再生水规划、配置、利用、产输、激励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推广的先进模式和典型案例。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缺水地区、京津冀地区及其他地区的试点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应当分别达到35%、45%和25%以上。《试点方案》还从优化再生水利用规划布局、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扩大再生水利用领域和规模、完善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政策等5个方面明确了试点内容,试点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有所侧重地开展试点工作。
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
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污水资源化利用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落实《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做好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01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污水资源化利用有关要求,在典型地区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城市开展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形成先进适用成熟的再生水利用配置模式,为其他地区提高再生水利用配置水平提供经验借鉴。
(二)基本原则
节水优先、统筹推进。坚持节水优先,秉持“节水即治污”的理念,统筹水环境治理与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水资源循环高效利用,推动实现绿色发展。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试点城市水资源供需状况、发展水平、基础条件、利用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试点目标、任务和措施,实行优水优用、按用定质、按质定管。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完善污水再生利用基础设施条件,制定出台促进再生水生产和利用的财税、金融、价格政策,让相关市场主体有盈利空间,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作用。
科学管理、安全利用。建立健全再生水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严格开展水质监测预警,加强监督执法与应急处置,切实保障安全利用。
(三)试点范围
以缺水地区、水环境敏感地区、水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选择典型代表性强、再生水利用配置基础好、再生水需求量大的县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
(四)试点目标
“十四五”期间,试点城市以加强再生水利用规划布局和配置管理为重点,因地制宜制定规划目标、创新配置方式、拓展配置领域、完善产输设施,建立健全相关激励政策,大幅提高再生水利用率。缺水地区试点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5%以上,京津冀地区试点城市达到45%以上,其他地区试点城市达到25%以上。
到2025年,在再生水规划、配置、利用、产输、激励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推广的先进模式和典型案例。
02
试点内容
试点城市应编制再生水利用配置实施方案,根据以下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试点内容,有所侧重地开展试点工作。
(一)优化再生水利用规划布局。在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中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和配置体系,在相关涉水规划中明确再生水利用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协调一致。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试点城市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能力、发展需求等,按照就近利用、优水优用、分质用水的思路,合理规划再生水利用方式与规模,科学确定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布局,构建水质安全、稳定可靠的再生水输配系统。
(二)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制(修)订相关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明确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中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最低利用量目标。规划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充分论证再生水利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提出再生水利用配置方案。建设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取水许可。核定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时,对具备利用条件的用水户,明确再生水最低利用量指标;对按计划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或使用量未达到要求的用水户,核减其下一年度的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将再生水纳入城市供水体系。加大再生水利用率在节水相关考核中的指标权重。完善再生水水量与水质的调查监测统计体系,加强数据审核与运用。严格执行现行不同用途再生水水质国家标准,强化再生水生产、输配、利用全过程水质达标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再生水安全利用。
(三)扩大再生水利用领域和规模。按照不同用途水质要求,统筹将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环境、农业灌溉等领域。将再生水作为工业园区生产用水的重要水源,在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园区。通过布设再生水取水点、绿化喷头等取用设施和配备运水车等方式,加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市政杂用领域再生水利用力度。在满足再生水水质要求条件下,扩大再生水用于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的规模。有条件的城市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探索推动将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
(四)完善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坚持集中处理利用与分散处理利用相结合,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结合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再生水生产设施,提升再生水生产能力。因地制宜推广分布式、小型化的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推动工业园区、用水大户与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建设“点对点”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面向再生水利用需求,制定实施分质供水方案,完善输配管网设施,扩大覆盖范围,提高输配能力。新建城区、工业园区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老旧城区以道路或城区改造为契机推进再生水输配设施建设。
(五)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再生水利用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制定出台相关财税、投融资、价格等政策。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再生水项目的支持作用。支持符合条件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合规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开展再生水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健全价格机制,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
03
申报与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申报和确定试点城市名单,及时将名单报送水利部。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按要求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重点任务及分工,制定保障措施,做好年度任务分解。试点城市按程序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实施方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批,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2022年6月底前,省级水利、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将审批通过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备案。
04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水利、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城市的业务指导和跟踪评估,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推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实,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试点任务。
(二)给予指导支持。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将积极支持试点建设。水利部研究对试点城市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在安排灌区节水改造项目时优先考虑利用再生水灌溉的灌区,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时设置试点加分项,宣传推广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试点城市符合条件的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对西部缺水地区给予倾斜。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指导。
(三)开展评估总结。2023年,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试点中期评估。试点结束后,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做法和经验,省级水利、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将试点工作情况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系统评估试点工作成效,研究提出推动再生水利用配置的政策建议。
成本高,投入大,不如打个深井划算呢。
什么是以房养老,通俗地说,就是依据拥有资源在自己一生最优化配置的理论,利用住房寿命周期和老年住户生存余命的差异,对广大老年人拥有的巨大房产资源,尤其是人们死亡后住房尚余存的价值,通过一定的金融或非金融...
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建房落实“一户一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政府或集体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将法定面积宅基地...
推进再生水利用规划 建设节水型社会
结合沈阳市再生水源热泵供热工程及奥运村再生水热泵冷热源项目的实例,浅议再生水利用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及地位,并对再生水利用的有关政策及前景作了探析,为构建节水型社会作出贡献。
浅谈节约用水与再生水利用
天津市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城市,人均水资原占有量只有160m3,为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约1/15,是全国缺水最严重的城市之一。近20年来,随着人口增加、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自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建设规范、标准,建设再生水厂(站)、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新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二)新建大型住宅小区和排水量大的工业区、工业企业;
(三)其他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需要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再生水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再生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鼓励建设和共用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处理的再生水向外供水的,其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再生水水质符合用水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市政设施用水;
(二)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观赏性景观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
(四)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
使用再生水的用水户,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核准其用水计划。
第二十九条 禁止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连接。
第三十条 再生水用户应当与再生水经营企业签订用水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再生水水费。
-Infinite柔性测量臂(PCMM)
-PowerINSPECT Lite测量软件
-可拆卸ZERO-G双平衡杆系统
-快速安装盘及开关磁铁
-标准测头
-美国国家标准局(NIST)可跟踪校准长度尺
-防震包装箱
型号解读:DFVF3000-44/22表示,容量44KVA,电压22KV
一)、电缆交流耐压试验系列
型号 | 可满足的试验项目 | 设备电抗器配置 | 备注 |
DFVF3000-44/22 | 10kV(300mm2)电缆 1KM | 22kV ⅹ 1台 | 便携式 |
DFVF3000-132/66 | 1、10kV(300mm2)电缆 3KM 2、35kV(300mm2)电缆 1KM | 22kV ⅹ 3台 | 便携式 |
DFVF3000-264/52 | 1、10kV(300mm2)电缆 5KM 2、35kV(300mm2)电 2KM 3、35kV 变压器,开关, 4、10kV电动机,变压器 5、600MW及以下发电机等 | 22kV ⅹ 6台 | 便携式 |
DFVF3000-1560/66 | 110kV(300mm2)电缆 3KM | 130kV ⅹ 2台 | 非便携式 |
二)、发电机工频耐压试验系列
型 号 | 可满足的试验项目 | 设备电抗器配置 | 备 注 |
DFVF3000-44/22 | 1、100MW及以下发电机相电容0.1-0.3uF 2、10kV(300mm2)电 缆 1KM | 22kV ⅹ 1台 | 便携式 |
DFVF3000-100/36 | 1、600MW及以下发电机相电容0.1-0.25uF 2、10kV(300mm2)电 缆 1.5KM | 18kV ⅹ 2台 | 便携式 |
DFVF3000-176/44 | 1、600MW及以下发电机相电容0.1-0.3uF 2、10kV(300mm2)电 缆 3KM 3、可兼顾发电机母线,主变等 | 22kV ⅹ 4台 | 便携式 |
三)、GIS和SF6开关交流耐压试验系列
型号 | 可满足的试验项目 | 电抗器配置 | 备注 |
DFVF3000-250/200 | 1、110kV GIS的交流耐压试验 2、35kV(300mm2)电缆 1KM 3、10kV(300mm2)电缆 3KM 4、220kV以下变压器工频耐压5、110kV互感器交流耐压 | 40kV ⅹ 5台 | 便携式 |
DFVF3000-100/200 | 1、110kV GIS的交流耐压试验 2、110kV互感器交流耐压 | 50kV ⅹ 4台 | 便携式 |
四)、变压器,电动机等设备的工频交流耐压试验系列
型号 | 可满足的试验项目 | 电抗器配置 | 备注 |
DFVF3000-105/84 | 1、110kV GIS的交流耐压试验2、35kV(300mm2)电缆 1KM3、10kV(300mm2)电缆 3KM 4、220kV以下变压器工频耐压5、110kV互感器交流耐压 | 28kV ⅹ 3台 | 便携式 |
DFVF3000-100/80 | 1、110kV GIS的交流耐压试验2、35kV(300mm2)电缆 1KM3、10kV(300mm2)电缆 3KM 4、220kV以下变压器工频耐压5、110kV互感器交流耐压 | 40kV ⅹ 2台 | 便携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