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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一)完成4624套棚改基本建成目标任务
1、组织、协调、督促刘建和640套棚户区改造年度基本建成目标任务。
2、组织、协调、督促伍桥二期A、E地块2475套棚户区改造年度基本建成目标任务。
3、组织、协调、督促新美A、D地块1509套棚户区改造年度基本建成目标任务。
(二)完成100户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三)本年度面向社会和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分配公租房房源计划1000套。
二、保障措施
住房保障方式采取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减免三种方式。本年度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为16平方米(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
(一)租赁补贴
指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低保,下同)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在冶常住非本市城区户籍且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发放租赁补贴,包括享受公租房配租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未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城市特困人员、低保和低收入家庭。
1、对象
租赁私房、借住非直系亲属住房,以及自有住房、承租国有公房(含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住直系亲属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以及在冶常住非本市城区户籍且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
2、申请条件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条件:
①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②在本市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低于本年度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2)在冶常住非本市城区户籍且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补贴条件:
①在就业城区居住1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
②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③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
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已租赁的公有住房(含公租房)和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私产房、无籍私产房。
3、发放标准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3元。本年度住房补贴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250(含)元,最低不低于100(含)元。
(2)在冶常住非本市城区户籍且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本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在下半年时间段内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年600元发放补贴。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人口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外来务工家庭住房保障人口以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口为准。
(二)实物配租
指向符合保障条件对象按规定程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重点加大对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精准保障力度。
1、对象
(1)我市城区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低保、低收入家庭)及重点优抚对象(“三属”、残疾军人、荣立一、二等功和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2)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重点保障青年医生、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以及引进人才、新就业人员等住房需求。
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资格的核定由住建、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具体负责,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
2、申请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重点优抚对象申请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城镇居住;非城镇常住户口重点优抚对象须在城区常住半年以上;
②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年度保障标准的;
③未享受过其它保障性住房。
(2)新就业职工申请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
②持有大中专等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③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④本人及配偶在申请地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⑤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
(3)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年满18周岁;
②在就业城镇居住1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
③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④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居民、重点项目房屋征收对象等群众过渡安置房源使用。
(三)租金减免
指对向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按规定比例核减租金。
1、对象。已享受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成员当中有一二级残疾承租户和重点优抚对象。
2、租金减免方式及金额。本年度租金减免在下半年时间内申请,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以当年度应缴的租金标准,按减免比例(一级残疾减免30%,二级残疾减免20%,重点优抚对象减免20%,同时存在的按最高比例减免,不累加)一次性核减,公共租赁住房业主单位收取差额租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或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减免年度租金。
3、有下列情形的不进行租金减免:
(1)未按时交纳租金,或拖欠租金达半年以上的承租户;
(2)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三、保障申请受理程序
(一)租赁补贴受理程序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低保,下同)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补贴的家庭,在住房保障部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相关表格;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低保户的,提供《大冶市社会救助证》,非低保提供所在单位收入情况证明,无职业单位由社区居委会提供收入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证明,承租私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由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供居住证明;
(5)申请住房保障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住房补贴,在住房保障部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页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相关表格;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
(3)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定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证明;
(5)申请住房保障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实物配租受理程序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重点优抚对象申请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在住房保障部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表格;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低保户的提供大冶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
(4)重点优抚对象认定的相关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证明,承租私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由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供居住证明;
(6)申请住房保障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和书面申请,并由用人单位进行初审登记:
(1)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表格;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住房状况证明;
(3)劳动(聘用)合同或相关人事证明材料,大中专等院校毕业证书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租金减免受理程序
申请租金减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表格;
(2)残疾证、低保、低收入证明、重点优抚对象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及同住直系家庭成员户口簿;
(4)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5)近6个月公租房租金缴纳证明。
四、保障审核程序
(一)住房补贴资格审核程序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初审。社区居委会对申报家庭人口、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加盖公章报乡镇(街办)复审。
(2)复审。乡镇(街办)对初审合格的家庭人口、住房面积、人均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复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市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复核。
(3)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组织入户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查询档案等方式对申请保障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
(4)公示。通过初审、复审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申报家庭所在社区、乡镇(街办)和大冶市政府信息网公示1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和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取消其资格,并给予书面答复。
2、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用工单位对申报对象的家庭人口、用工、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审核结果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日。
(2)人社部门对申报对象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核查。
(3)住房保障部门对申报对象在我市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4)经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在大冶市政府信息网公示,公示期限1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和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取消其资格,并给予书面答复。
(二)实物配租资格审核程序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重点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初审。社区居委会对申报家庭类别、人口、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加盖公章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
(2)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入户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查询档案等方式对申报家庭的情况进行复核。
(3)公示。通过初审、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申报家庭所在社区、街办和大冶市政府信息网公示1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和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取消其资格,并给予书面答复。
2、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经用人单位进行初审登记,初审合格的,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直接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出具承租担保书。
(2)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以上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在大冶市政府信息网公示,公示期限10日。
(三)租金减免资格审核程序
承租家庭申请(表格填写完整和资料齐全)→市残联确认残疾证件→民政部门确认低保、低收入、特困家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重点优抚对象→住房保障部门确认租赁时间、地址、建筑面积、租金→测算租金减免数额→核减租金。
五、保障申请审核时间
(1)2021年3月31日前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新闻媒体、各乡镇(街办)和社区居委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住房保障的基本条件,应提供的材料、受理机关、截止时间等。
(2)申请时间:2021年4月1日至6月30日。
(3)审核时间:2021年7月1日至9月30日。涉及民政部门收入认定的低保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审核时间分别为6月份、11月份。
六、部门职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审查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市高新区、乡镇(街办)、社区居委会:负责住房保障家庭申请材料收理、初审、公示、申报等工作。相关企业负责本企业职工申请材料的受理和申报。
(三)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
(五)市人社局:负责查询申请人社会保险缴交情况并出具证明。
(六)市发改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
(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重点优抚对象资格的认定工作。
(八)市残联:负责对残疾人证件的认定工作。
七、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记入住房保障管理档案。
对已获得租赁住房补贴,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房屋和补缴租金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00433B
你好,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首先,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
大冶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 (1)拨打语音电话查询,需要更改初始密码,更改以后用更新密码查询; (2)登陆当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用住房公积金帐号或身份证号(若不正确必须由单位出证明修改)或联名卡、个人...
雨季三防包括:防洪、防雷电、防排水。防洪:基本工作内容有防洪规划、防洪建设、防洪工程的管理和运用、防汛、洪水调度和安排、灾后恢复重建等。防洪措施包括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防雷:其基本原理是通过组成拦截...
县房地产管理局XX年住房保障宣传工作方案
第 1 页 共 1 页 县房地产管理局 XX年住房保障宣传工作方 案
县房地产管理局XX年住房保障宣传工作方案 (2)
第 1 页 共 1 页 县房地产管理局 XX年住房保障宣传工作方 案
高政发〔2021〕4号
高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邑县202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高邑县202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高邑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高邑县202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 作 方 案
202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我县完成两个棚户区改造开工任务、两个棚户区改造基本建成任务、发放100户公租房租赁补贴任务、一个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一)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
1、高邑县光武路北桃园片区(金悦华府)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征收房屋89户,占地49.8亩,建设350套安置住房,项目工程正在进行主体施工,已完成开工任务。
2、高邑县物资局家属院(景郦.博仕园)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征收房屋36户,占地56亩,建设90套安置住房,目前正在进行征收工作,6月份开工建设。
2021年,我县完成发放100户公租房租赁补贴任务,自一季度开始至四季度累计发放100户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
(三)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高邑县凤城一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位于千秋路185号,建成于2000年,共占地21810平方米,现有楼栋7栋(共28个单元),建筑面积39326平方米,居民270户。改造内容:完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实施电气改造、规范燃气敷设和改造消防通道、安防设施,以及完善照明、井盖、甬道、围墙等设施;完善小区内部及与小区相关联的供水、排水、道路、供热、弱电、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总投资1036.59万元。该项目在3月中旬挂网招标,4月上旬开工建设,8月底竣工验收。
1、县审批局负责立项工作,要求3月底完成。
2、县征收办负责拟定征收方案,要求4月中旬报政府出台正式文件。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收储、出让及回迁房用地手续工作。
4、县征收办、各项目单位负责征收补偿及回迁房建设工作。
5、凡涉及部门积极配合,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棚户区改造工作打开快速通道。
(一)建立协调机制。成立县老旧小区改造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县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成立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专班(详见附件3),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县政府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责任主体,高邑镇政府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实施主体,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县政府负总责、县老旧小区改造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县住建局和高邑镇具体实施、社区协调推进、居民全程参与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机制。
(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宣传、解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改造意义、方法步骤和改造成效,深入挖掘优秀项目典型做法,提高社会各界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认识,激发群众改造热情,形成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1、县老旧小区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责任分工
3、县老旧小区改造专班名单
附件1
高邑县老旧小区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宏锋 县政府县长
副 组 长:杨东国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胡志乔 县人大副主任、财政局局长
张新杰 县政协副主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梁广强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吴军克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朱文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文恋 县教育局局长
姜新杰 县民政局局长
李东升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王占立 县文旅局局长
李驻军 县卫建局局长
刘义献 县公安局副局长
牛永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杨 光 县消防救援大队
武海涛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李永华 高邑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新杰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牛永杰、李永华担任。
附件2
高邑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责任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全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高邑镇政府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库)、物业用房、环境等改造指导,负责建筑节能改造、供热设施、燃气设施、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小区违建拆除、加装电梯指导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投资管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负责城镇老旧小区便利店、便民市场、家政保洁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幼儿园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安防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养老(助餐)设施、社区综合服务站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财政补助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指导,负责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支持,制定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成效显著地区激励政策,会同县税务局负责税费减免政策指导工作,负责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协调、指导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用地及规划许可指导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立项、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指导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文化休闲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负责城镇老旧小区体育健身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托育服务设施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改造协调、指导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电梯安全评估、大修、改造、更新及电梯安装指导工作。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县直公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协调、指导工作。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指导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改造指导工作。
县县广电网络公司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移动通信设施改造指导工作。
县邮政管理局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改造建设指导工作。
国网高邑县供电公司负责城镇老旧小区供电设施改造、架空线规整(入地)、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电指导工作。
2100433B
文件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秦岭生态修复工作方案(2019—2021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9日
秦岭生态修复工作方案
(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省委领导指示精神,深入开展秦岭北麓生态修复工作,按照市委的任务分工,结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保护秦岭生态安全屏障为目标,针对秦岭生态环境现状,按照维护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和综合治理要求,实施积极的生态修复措施,恢复并增强秦岭的生态服务功能,实现“山青,水净,坡绿”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保护优先原则。
划定生态红线,严格红线管理,生态红线范围内实施以自然修复为主的生态修复措施。
(二)因地制宜原则。
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科学划分生态功能区域,按照区域功能,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自然环境,区域差异性和特殊性要求,确定生态修复方案,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
(三)可行性原则。
在实施生态修复时,应有一定的物力、人力和财力保证,合理统筹前期准备工作和后期的管护,最大限度降低治理成本;在生态修复过程中实施的技术措施在实践操作中具有可行性。
(四)自然修复和人为措施相结合原则。
生态修复应按照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思路,保留原有生物群落及其栖息地,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生态破坏严重的区域,采取人工修复措施,促进自然修复。
(五)“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
对秦岭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由于项目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依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生态修复监管职责。
三、主要任务
(一)秦岭植被生态修复。
以秦岭森林生态系统修复为目标,采取封山育林、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灌木林改造、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加大秦岭北麓直面陡坡与破碎山体生态修复力度,提升森林质量,增强生态服务功能。(牵头单位:市农林委,责任单位:沿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水源涵养林建设。
对秦岭北麓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及饮用水源地上游、取水口及淤塞区域周边实施水源涵养林建设,加大水源地及荒山荒坡造林绿化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森林调节径流,抑制洪涝灾害的作用,确保城市水源持续有效供给。(牵头单位:市农林委,责任单位:沿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水土流失治理。
以浅山区、黄土台塬区水土流失治理为目标,采取小流域治理、人工造林等措施,适地适树,乔灌草结合,营造混交林。(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沿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
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为目标,根据地质资料和现场勘察的实际情况,采取排险、固坡、加筑挡墙等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人工措施,创造良好立地条件,选择地方优势乔灌木和地被植物,建立稳定的植物群落。(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沿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水生态修复。
以河流生态恢复为目标,在维持河流自然形态的基础上,按照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思路,对河道实施生态化修复,按照整改方案,有序退出禁止开发区内的中小水电站,营造沿岸绿色生态廊道,逐步修复河流及沿岸生态。(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沿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环境污染治理。
以秦岭生态保护区污染治理为目标,开展水污染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使秦岭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责任单位:沿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七)秦岭绿道规划及建设。
统筹考虑秦岭周边区域环境提升,围绕国家公园建设目标,做到“大有协调、小有特色”,统一规划、统筹协调,串珠成线、以线带面,打造以自然郊野景观为主的生态绿道,还秦岭以宁静、和谐、美丽。(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秦岭办,责任单位:沿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其他生态修复工作。
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或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导策划,自行组织实施的生态修复项目。(责任单位:沿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工作步骤
(一)落实任务分工(2018年12月30日前)。
市秦岭办组织相关单位研究讨论秦岭北麓生态修复主要工作内容,落实任务分工,由各牵头单位制定专项实施方案。
(二)规划编制(2019年1月30日前)。
市秦岭办牵头委托资质单位根据各牵头单位上报的生态修复专项实施方案,编制秦岭北麓生态修复总体实施方案,落实建设项目内容、建设地点、阶段目标、资金预算、资金来源等。
(三)规划评审与审批(2019年6月30日前)。
市秦岭办牵头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秦岭北麓生态修复总体方案进行评审。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组织实施。
各部门、沿山区县和高新区依据总体方案,按照年度任务组织项目施工,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管。
(五)项目验收。
市秦岭办组织相关单位对生态修复项目按照年度任务计划进行验收。
(六)后期管护。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生态修复的后期维护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秦岭办牵头,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沿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组织机构。落实任务分工,明确完成时限,按职责分工制定生态修复具体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沿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切实发挥主体作用,主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全力推进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科学编制规划。
坚持规划引领,各部门、各区县、高新区要加强沟通,全面了解生态修复的各方面内容,全方位制定生态修复规划,强化生态红线管控措施,科学制定环境质量底线控制指标,把生态修复措施与生态管控手段紧密结合,确保生态修复实效。
(三)加大投入力度。
争取中省资金支持,用足用好相关政策。市财政局整合现有相关资金,设立秦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秦岭生态修复。调整优化财政支出,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激励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四)强化任务考核。
建立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部门的生态修复工作考核制度,将各部门、各区县及高新区年度任务纳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责任体系进行考核。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