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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共同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进行监督检查。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公布了第六批取消的47项职业资格。其中,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中国地震局负责拟定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 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 ,组织进行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 ,提出一级地震安全性评 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中国地震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会同人事行政部门 ,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建议参考《辽宁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的规定:1、根据国家地震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的通知》,以下场...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考试难度怎样?和一级建造师(市政专业)比较 哪个更难
地震安全评价难考,一建在这些含金量高的证书里算是比较简单的了。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 一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3 年;
( 二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5 年;
( 三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6年;
( 四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7 年;
( 五)取得其他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人员,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 一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1 年;
( 二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3 年;
( 三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4年;
( 四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5 年;
( 五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7 年;
( 六)取得其他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人员,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与实务》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案例分析》 3个科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 : 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和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 3 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 地震局,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负责本地区考试命题和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中国地震局指导、监督和检查。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中国地震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 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地震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区域内有效。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中国地震局为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的 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负责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工作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的注册与管理。
《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注册证》 在有效期限内是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 1 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 二 ) 《资格证书》;
( 三 )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 四 ) 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需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在一个具有地震安全 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专业类别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活动。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分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和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 3 个专业类别。
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只能在聘用单位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范围内,履行本专业类别岗位职责。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范围 : 各类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城市地震小区划工作。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范围 : 除必须由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承担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外的建设工程评价工作。2100433B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23号) 现公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自 2002年 1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朱 镕 基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 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 保 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 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扶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23号) 总 理 朱 镕 基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 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 的规定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 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
《陕西省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是在陕西省实施的办法。
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各设区市地震局(办):
为规范我省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地震局制定了《陕西省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陕西省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2号)、《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地震局为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审批机关。
第二章 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取得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省地震局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聘用单位提供有关申报材料,聘用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如实向省地震局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
第七条 申请人应于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的,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继续教育证明。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意见;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将《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省级地震局;
(三)省级地震局审核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者核发《陕西省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第九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3);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所在单位意见;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五)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及时申请变更注册。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4);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所在单位意见;
(四)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新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同时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证明,或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五)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本人或聘用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注销注册申请。
(一)申请注销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破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聘用单位被吊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
(五)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六)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七)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八)被依法吊销注册证书的;
(九)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十)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十一)受到刑事处罚,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初始注册要求申请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或污损,需要补办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办。
申请补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6);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四)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应当提供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三章 审核与审批
第十四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省地震局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省地震局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延续。
对申请补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省地震局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补办。
注册审批后,其有效期为3年。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七)申请人因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依法被审批机关撤销注册,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要求的;
(九)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批准注册的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由省级地震局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30日内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陕西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100433B
实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评价。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受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2.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3.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4.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5.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6.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设单位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建设单位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等有关文件到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等项目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址和场址周围的地震与地震地质环境的调查、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的勘测,通过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工程等多学科资料的综合评价和分析计算,按照工程类型、性质、重要性,科学合理地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址的地震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