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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的格式
定作合同
承揽人:
定作人:
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制作——————,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作成品
1.定作成品名称为:
2.定作成品规格为:
3.定作成品数量为:——,单位为:————
第二条定作成品质量要求
定作成品的质量要求为:——,
(定作物品,需封存样品的,应写明要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规格、数量、质量、期限
1.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数量为:——消耗定额为:——规格为:——
2.定作人对原材料检验期限是:——,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数或退货。
3.原材料交付或提取日期的计算,参照合同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办法、期限
1.技术资料、图纸由——一方提供。
2.提供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期限为:——————
3.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在日/月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
4.保密要求:————————(注意,承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定作人是否要求保密,要明确约定。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承揽人应严格遵守,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第五条报酬
承揽人按合同有关要求交付全部定作物时,定作人付给承揽人价款(或酬金)——元。(若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则应按该规定执行。)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标准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样品。
2.验收期限为:_________
①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
②验收前,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保证期限为:_____________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由双方协商保证期限。保证期内发生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以外,定作物成品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
4.双方当事人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________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为:_____________。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交送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双方当事人不同意以上计算方法,可以另行约定。)
2.交货地点:______
第八条包装
1.包装定作物的材料:
2.包装定作物的方式:
3.包装定作物的标准与要求:
4.包装定作物的费用由________一方负担。
第九条运输
1.本次定作承揽中,采用_____运输方式。
2.本次定作承揽中的运输费用由——————一方承担。
第十条结算
1.定作人应在承揽人交付符合要求定作物的——日/月内,与承揽人结算。
2.定作人采用(写明是现金结算,还是转账结算,还是银行汇款结算)作为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定金与预付款
1.承揽人要求定作人交付——元定金;定作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定作人可向承揽人给付——元预付款。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额的,定作人可以请求返还。
第十二条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1.承揽人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按质论价;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承揽人应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修整或调换后,定作物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交货时间到期,承揽人交付定作物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承揽人应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需要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承揽人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支付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阶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承揽人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元;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暂不接收。
5.承揽人不能交付定作物,应向定作人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的价款总值的——%(一般为10%~30%)或酬金总额的______%(一般为20%~60%)的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承揽人应支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等。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入时,承揽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正确指定地点或接收人处,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包装、设备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向定作人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9.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的,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第十三条定作人违约责任
1.定作人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定作人中途终止合同,定作人偿付承揽人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一般为10%~30%)的违约金。
3.定作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没有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致使承揽人无法开始工作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人应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4.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应支付违约金——元,应向承揽人支付保管费、保养费等。定作人逾期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人;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费、保养费时,定作人还应补偿不足的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5.定作人逾期付款,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一‰偿付违约金。
6.定作人无故拒收定作物的,应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定作人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人时,要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在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原材料毁损、灭失的,定作人不对承揽人负赔偿责任。
2.在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3.在合同履行期之后,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毁损、灭失的,承揽人不能免除违约责任,除非是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此时,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时,若当事人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不同意仲裁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第十七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一式二份,定作人和承揽人各持一份。
定作人:(签章)
定作人地址:
承揽人:(签章)
承揽人地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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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一定条件时,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劳动者可以通过这3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不同解除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避免因此引发劳动争议。本文就对劳动者解除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介绍。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辞职权”。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特别解除权:《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以上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特别解除权,劳动者可以无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其它几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后,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劳动者在此情况下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为了避免对劳动者是否有提出解除发生争议,最好还是像行使辞职权一样,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二是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没有交接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不可抗力解除权:《劳动法》没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权,但我国《合同法》对不可抗力解除劳动合同却有明确规定。所谓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客观事件,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火山爆发、水灾等自然事件,或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变化等等,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笔者认为,不可抗力也是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
劳动者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权时应当注意:并非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响到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条款均由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组成。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有关特殊规定适用于该种合同。
运输合同的一种,系商务有偿合同,其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包括了江海和海江直达运输,但在中国,沿海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并不相同。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