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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震部门在地震灾区开展的地震现场工作。地震现场工作是指地震部门在震区及其周围开展的地震监测、震情趋势判断、灾情收集报送、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建筑物安全鉴定、地震科学考察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其主要目的是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 地震现场工作设立指挥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和迅速有效的原则。地震现场工作在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的支持下,科学、依法、统一、高效、有序地进行。地震现场工作主要由各级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承担。
第四条 地震现场工作内容多、涉及广、强度大,要急抗震救灾所需进行统筹安排。
(一)服务人员搜救。震后1天内快速评估出人员密集压埋区域和人员搜救重点区域,初步提供极重灾区范围,极震区最大烈度估计,房屋破坏比率等,第2天初步提供重灾区范围,3-4天提出重点排查乡镇和村庄社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的结构工程师要为救援队伍提供技术支持。
(二)服务抗震救灾。2-3天初步完成重灾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的破坏调查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震后3-4天初步确定地震灾区范围和区域等级,2-3天内在重灾区和极重灾区,提出应急避难场所建议。
(三)服务恢复重建。震后6-8天内完成发震构造和地震地表破裂带调查并形成灾区地震地质环境报告,10天内完成地震烈度分布评定和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15天内完成灾区房屋结构典型破坏分析,提出灾区重建优选结构措施建议。
第二章 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建设
第五条 各级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成:
(一)中国地震局负责组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其队员主要由各省级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有关直属单位的现场工作技术骨干组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应成立本单位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其队员主要由省级地震局机关、有关事业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骨干组成。
(三)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级地震部门可以参照成立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其队员主要由市级地震局、辖区内地震台站的行政和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 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的组成根据需要一般可分为秘书组、灾区政府联络组、震情趋势判断组、地震监测组、强震观测组、灾害调查评估组、科学考察组、指挥信息支持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宣传组等。
第七条 中国地震局建立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岗位资格制度,根据各个岗位职责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设定不同的考核要求,采取考核方式确定各岗位人员。
第八条 各单位要采取有效的激励手段,确保优秀业务骨干参加现场应急工作队,保障各级现场应急工作队队员参加地震现场工作和相关培训、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其应急工作业绩应纳入其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并在评奖、职称等方面对现场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队员给予倾斜。
第九条 负责管理各级现场应急工作队的单位,要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队员人身安全,及时购买现场工作的人身保险。
第十条 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队员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执行地震现场工作有关政策、法规。
(二)掌握地震现场工作有关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定期参加培训。
(三)服从地震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严格执行指挥部命令。
(四)负责本专业地震现场工作,并收集、汇总历次地震现场工作相关的数据、文献和资料等。
(五)熟练掌握现场应急工作队所配备设备。
(六)时刻处于戒备状态,确保能够震后最快时间出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应向现场应急工作队负责人说明情况,并事先做好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地震部门要按照地震现场工作需要和地域特点配备专业仪器设备和现场办公、通信和队员个人保障装备。
第十二条 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建立全国统一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对各单位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的人员、装备、仪器等进行统一登记和备案。
第十三条 加强现场应急工作队无人机灾情获取能力,整合地震部门和社会公共资源,建立协作机制,确保震后快速飞赴灾区,快速处理航摄影像资料,并及时上报。
第三章 地震现场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地震现场工作分为5个类别:
Ⅰ类: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地区发生7.0级(含)以上地震;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宁夏及我国大陆沿岸近海地区发生6.5级(含)以上地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地区发生6.0级(含)以上地震;中国地震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地震。
Ⅱ类: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地区发生6.5-6.9级地震;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宁夏及我国大陆沿岸近海地区发生6.0-6.4级地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地区发生5.5-5.9级地震;中国地震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地震。
Ⅲ类: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地区发生5.5-6.4级地震;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宁夏及我国大陆沿岸近海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地区发生4.5-5.4级地震;中国地震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地震。
Ⅳ类: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地区发生5.0-5.4级地震;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宁夏及我国大陆沿岸近海地区发生4.5-4.9级地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地区发生4.0-4.4级地震;中国地震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地震。
Ⅴ类: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地区发生3.0-3.9级地震;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贵阳、西安、银川省会城市,以及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厦门副省级城市发生3.0-4.4级地震;呼和浩特、成都、昆明、拉萨、兰州、西宁、乌鲁木齐省会城市发生3.0-4.9级地震;其它地区造成一定破坏或重要影响的地震。
第十五条 各类地震现场的工作时限应视地震现场具体情况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和条件允许,一般情况下为:Ⅰ类地震现场不少于30天,Ⅱ类地震现场不少于14天,Ⅲ类地震现场不少于10天,Ⅳ类地震现场不少于5天,Ⅴ类地震现场不少于3天。
临时观测项目的观测时限依据震情发展确定。原则上8级(含)以上地震,流动观测周期不低于6个月,7级(含)以上地震观测,流动观测周期不低于3个月,6级(含)以下地震,观测周期不低于1个月,对于特殊类型地震,根据震情会商意见适当延长观测周期。
第十六条 赴地震现场工作的人数(包括市县地震部门和地震台站的人员)一般情况下:
Ⅰ类:省级地震部门不少于40人,中国地震局不少于30人。
Ⅱ类:省级地震部门不少于30人,中国地震局不少于10人。
Ⅲ类:省级地震部门不少于20人,中国地震局不少于5人。
Ⅳ类:省级地震部门不少于10人,中国地震局不少于3人。
Ⅴ类:省级地震部门不少于5人,中国地震局视情派人。
区域协作联动区地震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需求视情况决定是否派人,派遣人员名单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一)中国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现场工作。
(二)中国地震局直属单位需根据中国地震局要求,选派技术骨干参加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工作队,赴地震现场开展工作。
(三)地震发生地省级地震部门须在地震后1小时内迅速组织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承担地震现场应急的主要工作。
(四)遭地震波及并造成灾害的邻近省份省级地震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赶赴本辖区内的地震现场,并应与地震所在地的省级地震部门密切配合。
(五)根据地震应急协作联动工作方案,应急协作联动区内邻近灾区的其他省级地震部门和有关中国地震局直属单位,应按照协作联动实施方案,参加地震现场工作。
(六)震区所在地的市县地震部门、地震台站均应第一时间赶赴震区,调查了解震情灾情,派人参加地震现场工作,做好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与当地政府的协调沟通工作。
(七)其他省级地震局和有关单位要根据中国地震局的通知派出现场应急工作队和有关人员赶赴地震灾区,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原则上各单位不自行派员前往灾区。
第十八条 地震现场工作纪律:
(一)严格统一指挥制度,一切行动听指挥,服从统一调度和安排,科学、规范地开展工作。
(二)严格信息报告制度,灾区现场调查、观测人员,每日要按照预定时间,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情况。
(三)严格震情发布制度,震情信息由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
(四)严格新闻采访制度,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受理新闻媒体的采访。其他人员接受采访,需报告现场指挥部。
(五)严格资料汇交制度,现场应急工作队员在灾区所取得的数据、影像、记录等资料,需汇交到现场指挥部。
(六)严格工作纪律,工作中不得向当地政府提出工作外的额外要求。
(七)严格民族宗教纪律,开展现场应急工作需尊重当地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八)严格组织纪律,未经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工作队员不得擅自离开地震现场。
第四章 地震现场工作组织协调
第十九条 地震现场工作视不同类别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
(一)Ⅰ、Ⅱ类:设立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中国地震局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地震发生地省级地震局局长、中国地震局相关司室领导担任。
(二)Ⅲ、Ⅳ类:设立省级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级地震局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省级地震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地震发生地市级地震机构负责人担任。
(三)Ⅴ类:设立省级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组,组长由省级地震局领导或处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地震发生地市级地震机构负责人担任。
(四)选择现场指挥部的地点,要优先考虑与灾区政府指挥部较近,交通、联络和后勤保障方便的区域,现场应急工作队的驻地,要做建筑物安全鉴定,确保安全。
(五)在地震现场工作完成前,地震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若要提前撤离,需指定现场工作负责人,确保地震现场工作的延续顺畅。
第二十条 地震现场工作视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一)Ⅰ、Ⅱ类地震现场工作采取联合组队方式,一般由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发生地省-市-县地震部门、应急协作联动区省级地震局、其他省级地震局的现场应急工作队和有关人员联合组成,队长由地震发生地省级地震局副局长担任。
(二)Ⅲ、Ⅳ类地震现场应急工作主要是由地震发生地省-市-县三级地震部门和应急协作联动区省级地震局的现场应急工作队和有关人员组成,队长由地震发生地省级地震局副局长或处长担任。
(三)Ⅴ类地震现场应急工作主要是由地震发生地省-市-县三级地震部门的现场应急工作队和有关人员组成,队长由地震发生地省级地震局处长担任。
(四)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各组组长原则上为在册的具有现场应急岗位证书的国家和省级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地震现场工作人员一般由组织协调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保障人员组成。有关人员的职责和需要具备的素质要求为:
(一)组织协调人员:主要是现场指挥部人员和各工作组负责人,负责领导现场应急工作,把握应急工作进程,负责与震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收集现场工作所需的震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资料,解决交通、通信、向导、食宿等条件保障。组织协调人员应掌握地震现场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震情分析、地震监测、灾害调查、烈度评定、地震地质等人员,开展地震现场应急的各项业务技术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熟练现场工作的技术规程和要求,掌握专业技术规范,熟练使用地震现场工作仪器设备和应用软件。
(三)专业保障人员:主要是通信、后勤保障和市县地震部门等人员,负责架设地震现场的通信网络,提供灾区交通保障,提供向导、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等服务,协助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等社会工作。专业保障工作人员应了解现场工作的规章制度、专业技术规范,熟悉当地的社情、民情、风俗、语言等。
第五章 地震监测
第二十二条 地震现场监测的主要任务是:恢复或布设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为地震类型判定、震后地震趋势估计、后续地震的短临预报及有关工作提供及时、可靠、连续的观测资料。架设强震观测地震仪和加速度强震仪,了解震区近场地震动场的变化特征,为分析震害现象、震源力学研究和工程力学研究提供观测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地震现场临时监测台(网)实行统一管理。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工作组负责管理和统筹现场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架设地震现场临时监测台(网)工作应在进入震区后立即进行,以最快速度投入监测工作。架设方案应注意在震区原有台(网)基础上合理布局,按照有关观测技术规范和规定迅速实施。原有固定台点如遇地震影响中断观测,应尽快恢复。
第二十五条 地震现场临时监测台(网)的观测人员应确保资料的连续准确,及时处理各种资料,并根据省级地震部门和现场指挥部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将观测结果报送有关部门;当发现资料异常时,需随时核实上报。
第二十六条 产出成果和时限要求:
地震监测组每天要按时与省地震监测中心或国家地震监测中心沟通了解余震发生情况,统计当日余震发生次数,编写地震活动情况报告上报地震现场指挥部,送交震情趋势判断组。
强震观测组要及时收取较大余震的观测数据,编写强震动观测报告上报地震现场指挥部。
前兆观测组要及时收取观测数据,编写前兆观测报告上报地震现场指挥部。
第二十七条 地震现场临时监测台(网)的撤销时限,按第十五条要求执行,根据震情发展所需要的特殊情况,由地震发生地省级地震局提出经专家评审的意见,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或震害防御司批准。
第六章 震情趋势判断
第二十八条 地震现场震情趋势判断的主要任务是:地震序列的分析处理,震区及相关地区地震和前兆资料的收集与分析,重大异常的核实与判断,宏观异常的收集和落实。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充分会商,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第二十九条 地震现场会商初步意见须报地震现场指挥部批准,及时报送省级地震部门和中国地震台网中心。
第三十条 地震现场的分析会商密度:
Ⅰ类地震现场应每天会商1次,必要时应增加会商次数。
Ⅱ类地震现场应在前10天内,每天会商1次,之后,酌情递减;如遇震情突变等特殊情况,及时进行加密会商。
Ⅲ类地震现场应在前6天内,每天会商1次,之后,酌情递减;如遇震情突变等特殊情况,及时进行加密会商。
Ⅳ、Ⅴ类地震现场应在前3天内,每天会商1次,之后,酌情递减。如遇震情突变等特殊情况,及时进行加密会商。
第三十一条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和省级地震分析预报部门应结合现场初步会商意见召开临时或紧急会商会,对主要依据进行论证和综合分析,提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将其意见反馈至地震现场指挥部。
第三十二条 产出成果和时限要求:震情趋势判断组每天要根据现场会商情况,起草《震情简报》,上报地震现场指挥部。
第三十三条 地震预报意见的发布按《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按《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执行。
第七章 灾情收集报送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情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房屋破坏、环境破坏、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等。
第三十五条 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地的市县地震部门和地震台站,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应赶赴地震现场迅速了解、收集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 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抵达现场后,要建立与地方政府的联络渠道,要尽快汇总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初步灾情,并及时上报,随后迅速进行灾情的核实,并将核实和新收集的灾情随时上报。
第三十七条 现场应急工作队应及时编写《地震现场工作简报》,主要包括灾情信息、地震序列活动、现场工作简况、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应急救灾需求等内容,前3天根据应急工作发展情况随时编写,之后每天至少编写一期,直到现场工作结束。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报告要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每日应及时将《地震现场工作简报》、《震情简报》、现场拍摄的灾害图片和图像等信息上报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并通报灾区地方政府。
第八章 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是政府抗震救灾决策和灾区恢复重建的重要科学依据,内容主要包括人员伤亡、各类结构和设施破坏、灾害区域等级、烈度分布、经济损失等。
第四十条 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原则:
(一)坚持会同评估的原则,依靠灾区政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二)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中国地震局给予指导,由灾区省级地震部门负责。
(三)根据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遵循先粗后细原则进行,即先宏观把握灾情,后细致开展评估。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可分5个阶段:
(一)极灾区烈度及房屋破坏率评估:根据地震参数、初步掌握的灾情、灾区地震地质情况、同震地面位移、震源破裂过程和人口分布,确定极灾区位置,快速评估出人员密集压埋区域和人员搜救重点区域,评估极灾区烈度和房屋破坏率。
(二)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根据初步掌握灾情、同震地面位移、震源破裂过程、遥感影像判读和灾害调查结果等,估计大致的灾区范围,初步圈定极重灾区、严重灾区、较重灾区和一般灾区。确定被埋压人员重点排查乡镇和社区,提出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议。
(三)地震灾害损失初评估:是在较准确的灾区基础资料基础上,给出大致的灾区人员伤亡、结构和设施破坏数量、经济损失范围,为抗震救灾服务。在初步确定极灾区和灾区范围后,选择3-5个有代表性的抽样点计算房屋建筑和其他结构等的破坏情况与损失,然后再以此类推,得出初评估结果。
(四)地震灾害损失总评估:是在准确的灾区基础资料和现场灾害调查基础上,给出灾区的人员伤亡、各类破坏数量和经济损失结果。按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每个评估区的抽样调查,计算地震造成的房屋建筑、室内外财产、生命线工程、水利设施、工矿企业破坏情况与数量,完成地震烈度分布评定,核算经济损失,得出总评估结果。
(五)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初步评估:在地震灾害损失总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房屋、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抗震设防要求、抗震救灾政策和地域性特点,对灾区遭受破坏的房屋、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资金进行初步评估。
第四十二条 现场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调度安排:抵达灾区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组的负责人应首先估计大概的受灾范围,合理布置震害损失调查路线和抽样点的分布,合理调配现场队伍,迅速开展抽样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生命线系统、工业建构筑物、重大工程设施和大型企业的破坏情况。要求灾区政府及时提供调查评估所需有关基础数据,包括行政区划图、人文经济数据、各类结构的造价、统计年鉴等资料。
第四十三条 次生灾害排查:在抽样调查期间,要及时发现灾区出现的次生灾害危险源,并通报提醒灾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对危险源进行核查并排除潜在危险。
第四十四条 产出成果和时限要求。
Ⅰ类地震现场:震后2天初步完成地震极灾区烈度及房屋破坏率评估,震后10天完成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震后10天完成地震灾害损失初评估,震后20天内完成地震灾害损失总评估。
Ⅱ类地震现场:震后1天初步完成地震极灾区烈度及房屋破坏率评估,震后5天完成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震后7天完成地震灾害损失初评估,震后10天内完成地震灾害损失总评估。
Ⅲ~Ⅴ类地震现场:3天内完成地震灾害损失初评估,7天内完成地震灾害损失总评估。
第四十五条 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按照GB 18208.4-2005《地震现场工作第4部分 灾害直接损失评估》和GB/T 18208.3-2000《地震现场工作第3部分 调查规范》进行。
第九章 建筑物安全鉴定
第四十六条 地震现场建筑物安全鉴定的主要任务是:对抗震救灾应急期急需恢复使用或正在使用的建筑、用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生产或储存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建筑以及重要的生命线建(构)筑物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为妥善安置灾民,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服务。
第四十七条 地震现场建筑物安全鉴定事关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承担此项工作的必须是经验丰富的建筑和工程结构专家。根据现场工作需求可以聘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共同开展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第四十八条 受震建筑物安全鉴定的结果,分为安全建筑和暂不使用建筑两种。当鉴定结果张贴时,安全建筑使用绿色,暂不使用建筑使用红色。在贴签上注明或向用户说明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在对受震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时,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建筑物所在处的预期地震作用;建筑物的震损现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的原抗震设防水准;场地、地基和毗邻建筑已发生的和可能再次发生的震害的影响;周边地震地质灾害环境等。
第五十条 产出成果和时限要求:每天要将经过鉴定的建筑物及时张贴标签并进行分类统计,形成报告上报地震现场指挥部。根据鉴定结果,总结房屋震害特点,提出可以安全使用的建筑物结构类别和使用时需要注意事项等建议。
第五十一条 地震现场建筑物安全鉴定的工作方法和内容按GB 18208.2-2001《地震现场工作第2部分 建筑物安全鉴定》要求进行。
第十章 科学考察
第五十二条 地震现场科学考察分成应急性科学考察和综合性科学考察两个阶段。Ⅰ类地震现场开展两个阶段的考察工作。Ⅱ、Ⅲ、Ⅳ、Ⅴ类地震现场一般只开展应急性科学考察。人烟稀少地区7.0级(含)以上地震一般只开展综合性科学考察。
第五十三条 应急性科学考察一般是在震后应急期内开展的快速调查,其主要目的是:通过遥感解译、地球物理、地质、地震工程等手段,快速调查房屋破坏、地表破裂、工程损坏等现象,快速判断发震构造和烈度,为灾区灾害调查评估、抗震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其主要任务是:评定地震烈度分布、调查灾区地震构造环境和发震构造、调查地表破裂和地震地质灾害、快速调查灾区工程结构震害特征等。
第五十四条 为快速准确地拿出震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结果,应急性科学考察应和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结合进行。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参加应急性科考人员,应优先保障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并将震害损失评估抽样调查点的调查结果同时作为烈度点资料进行收集。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告一段落后,科学考察人员可根据先期调查点的分布、震害特点等,进行较深入的科学考察工作。
第五十五条 综合性科学考察一般是在震后应急期之后开展的全面深入考察,其主要目的是:是通过地球物理、地质、大地测量、地震工程等探察手段,获取大量的第一手观测数据和调查资料,力求探明地震成因机理,判定后续强震的潜在危险性,为灾区重建的选址和抗震设防提供科学依据;其主要任务是:发震构造与断裂活动性调查、灾区及邻近地区地壳形变观测、断裂带地球物理深部探测、工程震害调查。Ⅰ类地震一般还开展地震宏观异常调查和应急救援响应情况调查等。
第五十六条 产出成果和时限要求。
Ⅰ类地震现场:应急性科学考察应在震后20天内初步完成地震烈度分布评定、发震构造和地震地表破裂带调查,形成灾区地震烈度分布图和地震地质环境报告。综合性科学考察应在考察后1个月内完成各项考察工作的报告。
Ⅱ类地震现场:应急性科学考察应在震后10天内初步完成地震烈度分布评定、发震构造和地震地表破裂带调查,形成灾区地震烈度分布图和地震地质环境报告。综合性科学考察应在考察后1个月内完成各项考察工作的报告。
Ⅲ~Ⅴ类地震现场:在震后5天内初步完成地震烈度分布评定、发震构造和地震地表破裂带调查,形成灾区地震烈度分布图和地震地质环境报告。
第五十七条 地震现场应急性科学考察的工作按照GB/T 18208.3-2000《地震现场工作第3部分 调查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一章 新闻宣传
第五十八条 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信息公告板。新闻发言人归口与新闻媒体联系,负责回答媒体询问,及时通报现场应急工作进展等,现场应急工作队的秘书组负责准备新闻采访资料。信息公告板可实时发布余震序列,动态更新地震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等。
第五十九条 地震现场新闻宣传工作的目的是为震区的社会稳定、减轻震害损失以及顺利地开展地震现场工作服务,坚持“积极、稳妥、科学、有效”的宣传方针,加强与当地政府和宣传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六十条 地震现场的新闻宣传应分层次进行。
对各级政府领导和职能部门,应注意介绍《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地震预报的现有水平和震现场工作的重要性,使其明了各自的职责,争取对地震现场工作最大的理解和支持;
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是以提高震区人民群众抗震防震意识,振奋灾区人民克服困难、重建家园的精神为主,注重宣传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提高公众识别地震谣言、鉴别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的能力,提高灾区群众紧急避险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十一条 涉及震情趋势的宣传报道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任何渲染震情、灾情的宣传。地震现场指挥部应与当地宣传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第十二章 应急保障
第六十二条 地震现场应急保障的主要任务是: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的通信保障、后勤保障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通信保障要求:
(一)架设卫星通信和宽带网络系统等,实现地震现场与中国地震局、省级地震局联通,保证“下情上报、上情下达”。
(二)架设地震现场的无线或有线局域网,确保现场各工作组之间通信畅通和数据交换。
(三)架设电话、传真、集群电话等通信手段。
(四)为在灾区调查、观测的各现场工作组提供通信保障。
(五)负责向后方传送《地震现场工作简报》和各工作组获得的数据、图像等资料。
第六十四条 后勤保障要求:
(一)安排地震现场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工作队的食宿。
(二)安排地震现场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工作队的办公环境,为指挥部配备投影仪、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
(三)协调安排好现场工作车辆,为每辆车协调配备一名向导,少数民族地区还需要配备翻译。
(四)保障地震现场工作的用电、用水等。
(五)协助通信人员架设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网络通信设备。
第十三章 地震现场工作的结束和总结
第六十五条 当地震趋势已经明确,地震活动已明显衰减并趋于平稳,现场各项工作已经结束,灾区人民群众情绪基本稳定,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已经全面开始,社会生活逐渐趋于平稳时,即可结束地震现场工作。地震现场工作结束后,需进行全面的总结。
第六十六条 在现场应急工作队撤离现场之前,应召集全体现场工作人员会议,责成各专业组对所承担的工作做全面汇报,特别是根据现场有关技术规范,对各业务专项报告编写所需的科学资料和结果进行认真的分析,对所缺资料要进行收集和补充。杜绝草率收场而造成资料的不足和遗失。
第六十七条 不同类别地震现场都应有地震现场工作报告,包括:工作概况、地震监测、震情趋势分析、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烈度评定、建筑物安全鉴定、认识与建议、典型震害图片等内容。
第六十八条 地震现场工作结束后,可进一步延伸地震现场工作服务范围,服务于灾区恢复重建,服务于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可结合地震现场工作取得的成果深入开展灾区地震环境分析、灾区房屋建筑抗震分析及对策、灾区生命线系统震害脆弱性分析、灾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设计、地震遗址遗迹建设规划等工作。
第六十九条 省级地震部门和有关单位在现场应急工作队返回后应及时召开总结会议,对地震现场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总结。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地震现场工作任务的,要限期补正,对无法补正而造成损失(含科技资料的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十条 地震现场工作结束后1-3个月内,相关单位应将现场工作的原始记录和数据等资料提交地震发生地省级地震部门,由其按地震科技档案的要求整理归档。与本次地震现场工作相关的正式出版物也应该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地震发生地省级地震部门进行归档。中国地震局对特定的Ⅰ类地震现场工作档案管理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有关省级地震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将地震现场工作报告和总结及时报震灾应急救援司备案。
第七十二条 按本规定高质量完成地震现场工作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单位,将计入该单位年度应急救援工作总成绩,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能按本规定要求完成现场工作的单位,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震灾应急救援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制定的《地震现场工作管理规定》(中震发救〔2007〕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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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现场围蔽管理规定范本
GL 实用范本 | DOCUMENT TEMPLATE 第1页 / 共2页 编号: FS-QG-57632 施工现场现场围蔽管理规定 Regulations on construction site site enclosure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 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 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施工现场作业区域内必须设置全封闭围栏, 防止无关 人员误入作业区域发生伤害施工人员或无关人员的事故。 2、根据高处作业坠落半径的相关要求, 15 米以下作业 的坠落半径为 3 米,因此高处作业区域 3 米外应设置围栏或 拉设警戒线,防止地面作业人员进入坠落半径内发生高处坠 物伤人 ; 3、存在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 必须在作业区域内设置全 封闭围栏,并在高处作业区域 3 米外应设置围栏或拉设警戒 线,因此存在高处作业的施工区域, 应设置两道围栏 :
生产现场定置管理规定
生产现场定置管理规定 1.通道标识与车辆停放 ①. 通道标识,列表如下: 类 别 通道宽度 通 道 线 区域形成方式 转弯半径 颜色 宽度 线型 主 通 道 3m 黄色 100mm 实线 以主大门中心线为轴线对 称分布 3000mm 一般通道 2m 黄色 100mm 实线 以通道最窄处中垂线为对 称分布线 2000mm 人 行 道 1m 黄色 100mm 实线 危险区 间隔等线宽 红色 100 mm 斑马线 ②.叉车、送件电瓶车等物流车辆,要划定停放区域线 (线宽为 50mm的黄色实线区划 ),停放地应不妨碍交通和厂容观瞻。 2. 相关区域划分标识: 类 别 区 域 线 标识牌 字体 颜色 宽度 线型 待检区 白色 50 mm 实线 白色 白色,黑体 原料区 白色 50 mm 实线 白色 白色,黑体 成品合格区 白色 50 mm 实线 白色 白色,黑体 成品不合格区、返修区 黄色 50 m
内容简介
《地震现场工作(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GB/T18208.4-2005)》结构明晰,条理清楚,内容丰富,将为从事地震现场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的人员准确理解地震现场灾害损失的技术规范、评估方法,解决在地震现场评估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给予最好的指导和帮助。为使地震现场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的人员准确掌握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中国地震局组织从事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多年的专家编写了本宣贯教材。本宣贯教材对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关键技术内容、房屋破坏和室内外财产损失评估、生命线系统和其他工程结构破坏损失评估、地震现场调查评估工作程序、震害等级评定等方面做了详尽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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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观测范围
现场地震观测在5级和5级以上地震的现场进行;近海和边运地区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和工作条件确定观测内容和规模。
4.2 观测内容
4.2.1 测定余震分布范围、余震震源参数,编制相应的地震目录。
4.2.2 跟踪震情发展趋势,预测强余震。
4.2.3 观测震源的空间分布特征,研究地震系列的发展过程。
4.2.4 测定强余震的震源物理参数。
4.2.5 测定震源区的介质和应力状态。
4.2.6 宜设专项观测项目
4.2.6.1 布没场地影响观测台阵;观测地形、地貌、不同场地类别和覆盖厚度对地震动的影响。
4.2.6.2 布设典型建筑地震反应观测台阵,获取结构反应信息。
4.2.6.3 布设烈度异常观测台阵。
4.3 技术要求
4.3.1 用于现场观测的地震仪,应是性能稳定、可靠、一致性好、可比性强的便携式地震仪。
4.3.2 宜使用三分向、宽频带、大动态的数字地震仪或遥测台网。
4.3.3 一般观测台网的台间距应不大于10km,极震区要有台站,特别是6级以上大地震的极震区,要有三个以上的数字强震仪台站。
4.3.4 对小于6级的地震,台网的台站数宜不少于5个;对于6级地震,台站数应大于10个;对于7级以上的大地震,台站数应大于20个。
4.3.5 应测定台站经纬度和高程p一般情况宜用1250000的地形图标定。有条件时,可利用GPS技术进行标定。
4.3.6 在台站地震仪正式开始记录之前和停止记录时,应分别对其时间服务系统和仪器特性进行标定,并记录在案。
4.3.7 应观察、搜集、记录每个台址的地质、地貌资料,必要时,可进行钻探测试。
4.3.8 应在中心台站配置可视的实时记录与数据处理系统。
4.3.9 应合理设置地震仪的参数。
4.3.10 专项观测台阵和资料分析处理应由专项小组负责。
4.4 编写观测报告现场调查结束按附录F编写地震现场观测报告。
《地震现场工作报告(2003年)》主要内容包括:地震基本参数、地震序列与震源机制解、受灾情况、灾区自然与社会环境、震前预测预报、现场应急工作组织与实施等基本情况;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宏观烈度调查;生命线工程考察;建筑、构筑物安全检定;次生灾害源排查与避险;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地质灾害调查;工程结构震害调查;地震社会调查;地震现场监测与跟踪预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