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4.1 观测范围
现场地震观测在5级和5级以上地震的现场进行;近海和边运地区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和工作条件确定观测内容和规模。
4.2 观测内容
4.2.1 测定余震分布范围、余震震源参数,编制相应的地震目录。
4.2.2 跟踪震情发展趋势,预测强余震。
4.2.3 观测震源的空间分布特征,研究地震系列的发展过程。
4.2.4 测定强余震的震源物理参数。
4.2.5 测定震源区的介质和应力状态。
4.2.6 宜设专项观测项目
4.2.6.1 布没场地影响观测台阵;观测地形、地貌、不同场地类别和覆盖厚度对地震动的影响。
4.2.6.2 布设典型建筑地震反应观测台阵,获取结构反应信息。
4.2.6.3 布设烈度异常观测台阵。
4.3 技术要求
4.3.1 用于现场观测的地震仪,应是性能稳定、可靠、一致性好、可比性强的便携式地震仪。
4.3.2 宜使用三分向、宽频带、大动态的数字地震仪或遥测台网。
4.3.3 一般观测台网的台间距应不大于10km,极震区要有台站,特别是6级以上大地震的极震区,要有三个以上的数字强震仪台站。
4.3.4 对小于6级的地震,台网的台站数宜不少于5个;对于6级地震,台站数应大于10个;对于7级以上的大地震,台站数应大于20个。
4.3.5 应测定台站经纬度和高程p一般情况宜用1250000的地形图标定。有条件时,可利用GPS技术进行标定。
4.3.6 在台站地震仪正式开始记录之前和停止记录时,应分别对其时间服务系统和仪器特性进行标定,并记录在案。
4.3.7 应观察、搜集、记录每个台址的地质、地貌资料,必要时,可进行钻探测试。
4.3.8 应在中心台站配置可视的实时记录与数据处理系统。
4.3.9 应合理设置地震仪的参数。
4.3.10 专项观测台阵和资料分析处理应由专项小组负责。
4.4 编写观测报告现场调查结束按附录F编写地震现场观测报告。
5.1 调查范围
地震烈度调查在V度及V度以上地区进行;低于V度地区可用通信调查方式圈定有感范围;农村以自然村为调查单位,城镇以划分的小区为调查单位。
5.2 调查内容
地震烈度调查以房屋破坏程度和空间分布为重点,在低烈度区应包括人的感觉和器物反应,在高烈度区应注意地面破坏和变形、地下水变化等。
5.2.1 房屋震害调查
房屋震害调查应按房屋建筑类别,将房屋的破坏按附录A1划分五个等级,统计它们的数量和所占总数的比例;并注意调查抗震性能好和差两个极端的房屋震害及建筑材料特殊的房屋的震害。
5.2.2 房屋震害指数调查
在调查房屋震害同时可进行震害指数调查。应先根据房屋破坏等级按附录A1确定房屋的震害指数,再求一个自然村或小区的综合震害指数;按附录A2填写调查表。
5.2.2.1 平均震害指数计算
一个自然村或小区内某一类房屋的平均震害指数按公式(1)计算。
di=∑dijnij/∑nij………………………………………………(1)
式中:dij——i类房屋破坏等级为j的震害指数;
nij——i类房屋破坏等级为j的房屋幢数。
5.2.2.2 综合平均震害指数计算
一个自然村或小区有几种不同结构类型的房屋应以砖混结构为准,把其它类型结构的震害指数折算为砖混结构的震害指数;按公式(2)求出一个自然村或小区的综合平均震害指数,作为评定地震烈度的参考指标。
D=∑dbjNi/N………………………………………………(2)
式中:dbj——第i类类房屋平均震害指数折算为砖混房屋震害指数值(下标b指砖混房屋);
Ni——第i类房屋的幢数;
N——全部统计房屋的幢数。
5.2.3 构筑物、大型工程的震害调查
应重点调查能说明地震烈度强弱程度的工业构筑物、烟囱、大型水利工程和桥梁等工程。
5.2.4 人和器物反应调查
按附录A3填写人和器物反应表,一个自然村被调查的人数不应少于5人。
5.2.5 地面变形和破坏调查
地面变形和破坏调查包括地面变形与影响规模、发生的地质和地形地貌条件,并分析它们的地震烈度划分标志。
5.2.6 烈度异常区调查
调查在同一地震烈度区有少量高或低于本烈度的分散点,并考虑是否能圈出异常区。
5.3 技术要求
5.3.1 震区房屋分类和调查房屋的破坏等级应按附录A1划分;进入现场前对房屋分类和破坏等级的划分标准应统一认识。
5.3.2 进入现场后应首先核定宏观震中位置,确定震中地震烈度。
5.3.3 调查点在农村以自然村为基本单位;城镇应分成小区调查,小区面积宜为1km2左右。在震中区及地震烈度Ⅷ度以上地区,调查点的密度宜调查到所有自然村;其余地区可采用抽样调查,但不能漏掉乡、镇以上的重要居民点;人口稀少地区宜调查到所有居民点。
5.3.4 评定地震烈度应以GB/T17742为依据,区别建筑类型、场地条件影响,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可对不同地震烈度的破坏标准和标志做出具体规定,作为地震烈度的评定依据。在低烈度区,人和器物的反应为评定地震烈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5.3.5 每一个地震烈度调查点的调查结果填入附录A4表内。
5.3.6 调查点的地震烈度经综合评定后,将地震烈度值标明在大比例尺(l:100 000~1:5000 000)的底图上;由极震区到外围,按等烈度值的外包线依次画出地震烈度等震线。
5.4编 写调查报告现场调查结束按附录F编写地震烈度调查报告。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地震烈度 seismic intensity
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
3.2 等震线 isoseismal contour
在同一次地震影响下房屋建筑破坏程度和地面受到的影响程度相同地区周界点的连线,它是地震影响场的一种表示方式。
3.3 极震区 meizoseismal area
一次地震破坏或影响最重的区域。
3.4 宏观震中 macroscopic epicemre
极震区的几何中心。
3.5 烈度异常区 intensity anomaly area
在同一烈度区内少量(一般小于30%)高于或低于本烈度的异常烈度区。
3.6 地震宏观异常 seismic macroscopic anomaly
与地震发生有关的生物、气象,自然界的反常现象,如地下流体异常、动植物习性异常、气候异常、地象异常等。
3.7 地下流体异常 subsurface fluid anomaly
钻孔、民井、泉水、油气井等中的地下流体(液体或气体)出现的各种物理、化学动态异常变化现象。
3.8 动植物习性异常 animal and plant behavior anomaly
动、植物一反常态的行为、习性现象。
3.9 气候异常 climatic anomaly
人们直接观察或感受到的气候宏观异常现象。
3.10 地象异常 natural phenomena anomaly
人们观察到的声、光、电、气、火、磁等自然奇异现象。
3.11 发震构造 seismogenic structure
能够产生一定震级地震的、具有明确几何结构形态和物质组成的地质构造。按发震构造的运动学特征或震源力学性质,可划分为正断层、逆断层、走滑断层和盲断层——褶皱等。
3.12 地震地表破裂带 earthquake surface rupture zone
地震时震源断层错动在地表留下的痕迹,由一系列性质不同的次级断层、地震鼓包、构造裂缝、地震沟槽等组合而成。
3.13 砂土液化 sand liquefaction
在地震动作用下,饱和砂土孔隙水压升高,其抗剪强度或对剪切变形的抵抗能力降低或者完全丧失的殉现象。
3.14 地震断层 earthquake fault
地震时发生破裂或错动形成的断层,它们是先存断层再次粘滑错动在地表的反映,或者是在一定的区域应力场作用下伴随着地震的发生而形成的新生断层。
火灾调查是如何进行的?让我们以一名火灾调查人员的视角来带你了解它的一般流程。本文内容主要援引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NFPA)所颁布...
这是一个过程,做造价是3个5年,第一个5年是学习,第2个5年是积累经验,第3个5年是说话有底气的时间,以后就是你说话完全压着别人的时候。
督核现场工作进度与品质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6.1 调查范围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调查在地震烈度Ⅵ度及Ⅵ度以上地区进行,在Ⅵ度以下的地震烈度区仅做随机抽样调查。
6.2 调查内容地震烈度Ⅵ度和Ⅵ度以上地区出现的各类宏观异常现象的异常程度、时间序列演化特征和空间分布范围。
6.2.1 地下流体异常现象调查钻孔、民井、泉水等中的地下水位、流量、水温、水色、水味、透明度等异常变化现象的量值,或翻花、冒泡、出油、打游等异常现象出现和恢复正常的时间;油气井油汽量变化的幅度、规模和持续时间等。
6.2.2 动植物习性异常现象调查注意鉴别真伪,择其一反常态、难于用其他原因解释,且反应普遍的异常进行调查。
6.2.3 气候异常现象调查震前、震时或震后反常的烈日、闷热、气压、大风、大雨、大雾、云彩、冰雹等异常值及其持续的时间。
6.2.4 地象异常现象调查地象异常现象(声、光、电、气、火、磁)出现的准确时间、地点和留下的痕迹等。重点调查通信中断、广播电视信号受干扰等电磁异常。
6.3 技术要求
6.3.1 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调查的重点是震前异常,特别是短临前兆异常,重视调查宏观异常现象发生的准确时间。
6.3.2 以最快的速度对震区进行异常现象普查,推荐一批异常突出、干扰较小、信度较高的灵敏点,建立临时性的观测点或观察哨,并定时监测。
6.3.3 对主震发生后新出现的宏观异常现象需尽快地进行调查落实,及时将落实结果通报地震调查现场指挥部。
6.3.4 对可观测到的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及其动态演化过程、地象现象留下的痕迹等进行录像和照相,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6.3.5 对地下流体,特别是地下气体异常应采集必要的样品,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判定异常成分的来源(深部成因、浅部成因)。
6.3.6 从当地气象、水文、农科等部门收集有关气温、气压、降水量、河流水位、地下水潜水面高低和物理化学的动态变化、动植物生长和发育习性等日变、月变或年变观测数据,量化地下水、气候和动植物习性等异常调查。
6.3.7 按附录B填写《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调查表》。
6.3.8 编制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分布图(比例尺l:100 000~1:5000 000),分析宏观异常现象的时、空分布与地震震级、发震时间、震中位置等三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6.4 编写调查报告现场调查结束按附录F编写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调查报告。
9.1 调查范围
调查的地点应当以受影响最大的地区或城镇为主。
9.2 调查内容
9.2.1 政府反应能力调查
政府决策能力、应付意外事件的能力,防震减灾政策及规划执行情况等。
9.2.2 政府行为调查
救灾工作、灾民生活这置工作、社会秩序恢复工作、医疗救护、物资供应分配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9.2.3 公众防震减灾意识调查
公众对地震科学的认识和公众防震减灾知识的普及情况等。
9.2.4 公众行为调查
震前行为和震时行为,利他行为和越轨行为等。
9.2.5 其他机构和团体的灾时反应和行为调查
震前社会组织的防震状态、震时和震后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救灾中的作用等。
9.2.6 地震的社会救助调查
地震救灾物资的发放、地震灾民居住、生活需求和安置等。
9.2.7 震后灾区人民的自救调查
自救形式、自救方法等。
9.2.8 地震信息传播的调查
地震知识的传播、公众对地震信息的反应、震后地震信息的传播及传播渠道等。
9.2.9 地震的心理反应调查
震后的情绪反应、与关注地震的程度、震后心理创伤等。
9.2.10 地震预报效应调查
对地震预报的理解、地震预报发布的社会效益,地震预报的社会反应和地震预报的传播等。
9.2.11 地震谣言调查
地震谣言的内容、演变、传播和社会影响等。
9.2.12 对未来地震危险认识的调查
对地震预报的可信度、地震谣言的态度、权威机构的认识等。
9.3 技术要求
9.3.1 调查的问题应当有详细记录。
9.3.2 调查抽样方式应当根据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组织与管理结构来确定,也可以采用分层抽样方法。
9.3.3 调查样本的数量应当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和密度确定,总样本量不小于1000,调查区域内小区的样本量应当大于30。
9.3.4 调查现场应当至少在同一地点,对同一人群进行两次调查。
9.3.5 调查的组织形式应当保证调查对象总体中的各个单位都有相等的中选机会。
9.3.6 应当对调查资料进行可能性研究,剔除错误的数据。
9.3.7 应当对调查资料进行逻辑性检验。
9.3.8 应当根据资料中变量的层次和研究的理论确定对调查资料的处理和分析方法。
9.4 编写调查报告现场调查
结束按附录F编写地震社会影响调查报告。
7.1 调查范围工程结构的震害调查在Ⅵ及Ⅵ度以上地区和低于Ⅵ度区的高异常区进行。
7.2 调查内容调查各类工程结构在不同烈度区的破坏状态。
7.2.1 房屋震害统计调查根据地震大小和影响范围确定采取普查或抽样调查z调查时应对震区的房屋按附录Al进行分类,抽样点以自然村或城镇划分的小区为单位,按附录A1划分的破坏等级统计不同等级的数量和比例z按结构类型和地震烈度填入附录。和附录C2的汇总表内。
7.2.2 典型房屋震害调查在不同烈度区选出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房屋,进行详细调查p调查内容按附录C3或附录C4或附录C5内容填写,并附调查房屋的破坏状态照片。
7.2.3 典型破坏的房屋调查凡能说明房屋破坏机制的破坏或是本烈度区有代表性的破坏形式,对这种破坏的房屋要做详细调查。调查结果按附录C3或附录C4或附录C5内容填写,并附调查房屋和破坏部位的照片。
7.2.4 构筑物和其他重大工程设施的震害调查构筑物和重大工程设施一般应逐个调查。
7.2.4.1 冶金企业的高炉、钱桥、化工企业的各种罐、塔、采矿井架、工业和民用烟囱等。
7.2.4.2 核电站、海洋采油平台、大型水坝,大型港口码头、机场、交通枢纽、大型桥梁、水利枢纽、电视塔等工程结构及重要的设等。
7.2.5 土工、水工结构及地下工程的调查
7.2.5.1 土工结构中的土坝、堤、挡土墙,水工结构中的闸、中小型水坝和扬水站等,并详细记录它们的裂缝走向、宽度、长度和深度$同时注意附近地面的破坏和有无液化及地基滑动发生。
7.2.5.2 地下工程中的矿井、地下商场和人防工程等的破坏,要详细调查裂缝及走向,同时调查地面有无断裂与地下工程有无贯通。
7.2.6 震害与场地土的关系调查不同场地土上的建筑物震害分布p同一类型的建筑在不同场地土上的震害情况。
7.2.7 场地震害调查7.2.7.1液化区的地下水深度、液化土层厚度和液化土类别。
7.2.7.2 震陷区的土层分布情况、震陷量、震陷范围和对工程的影响程度。
7.3 技术要求
7.3.1 工程结构的震害调查可结合现场的地震烈度调查进行或烈度确定以后进行。
7.3.2 调查的抽样点应分布合理,具有代表性p抽样点的建筑应逐个调查。
7.3.3 房屋调查重点观察项目
7.3.3.1 砖混结构墙体裂缝的方向(竖向、横向、斜向)主要发生楼层、预制楼板与现浇楼板在不同烈度区的差异;圈梁与构造柱的作用。
7.3.3.2 单层厂房屋面系统破坏与屋面构造和支撑系统的关系:大型预制板屋面与其他屋面厂房破坏的对比;围护墙破坏与柱的连接情况的关系p牛腿以上小柱和以下大柱破坏形式;砖柱与扶臂柱的破坏形式。
7.3.3.3 术构架结构的榫接处的变化、有无虫蚁和腐朽现象。
7.3.3.4 土坯房屋的墙体破坏形式(平面外倒塌、墙体出现不同方向的裂缝)、墙内木柱或砖柱对墙的影响和大梁移动情况。
7.3.3.5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梁、柱、节点、填充墙、楼梯、电梯间、楼板、玻璃幕墙、高层与低层毗连部分、屋顶附属结构的破坏情况z梁、柱、节点的配筋情况。
7.3.3.6 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框筒结构的框架与剪力墙间的连接、剪力墙体以及7.3.3.5中的有关部位的破坏情况。
7.3.3.7 房屋破坏是地震动引起的,还是因地基不均匀沉陷或液化引起的。
7.3.3.8 对比不同年代建造的房屋的破坏特点与共同点、设防的房屋与未设防的房屋反应与破坏特点;本次地震中房屋破坏的特点和过去地震中少见的破坏现象。
7.3.4 现场调查应拍摄的对象及拍摄的要求。
7.3.4.1 各类结构不同破坏等级的代表性破坏,应有全景和局部破坏照片;全景照片应能显示结构的总体破坏状态和局部破坏所在位置。
7.3.4.2 代表本次地震震害特点和特殊的破坏现象。
7.3.4.3 同一类结构在不同烈度区的代表破坏状态。
7.3.4.4 地裂缝、震陷、砂土液化和滑破等场地破坏现象。
7.3.5 拍摄的每张照片应有下列说明:拍摄地点、拍摄对象、名称及所属、拍摄日期、拍摄内容简要说明、拍摄地点地震烈度、拍摄者姓名。
7.4 编写调查报告
现场调查结束按附录F编写工程结构震害调查报告。
10.1 调查范围
发震构造调查在震级6级及6级以上的极震区进行,对极震区以外的地区仅作孕震构造环境的补充性考察。对6级以下破坏性地震的发震构造调查只做发震构造环境分析工作。
10.2 调查内容
发震构造调查包括地震地表破裂带和地震断层的几何学及运动学特征调查和发震构造环境的调查。
10.2.1 地震地表破裂带几何学和运动学特征调查项目:
a) 地震地表破裂带几何结构和空间展布;
b) 发震断层的运动学性质;
c) 断层位移及其空间分布特征;
d) 发震断层晚第四纪活动习性;
e) 小型地堑、褶皱隆起、挤压性凹陷、地震鼓包、挤压垄脊等各种伴生构造的调查。
10.2.2 发震构造环境调查项目:
a) 发震断层运动学性质、产状、规模、分段性、古地震复发模式、平均滑动速率等;
b) 结合震源深部构造和近场测震等资料,确定本次地震的发震构造。
10.3 技术要求
10.3.1 对地震地表破裂带进行l:1 000~1:50 000比例尺的条带状地质填图和水平或垂直位移的实测。
10.3.2 对地震地表破裂带的总体形变特征(空间展布、几何结构等)以及反映地震断层运动学性质的构造现象(次级断层的几何组合、标志地质体、地貌面或构造线的位移、各种典型伴生构造等)进行详细地拍照、摄像,并做必要的文字和声像说明。
10.3.3 对地震期间发生位移的标志地质体、地貌面或构造线,应采集必要的年代或标本样品,用便携式GPS接收仪测定其经、纬度,标绘在地震地表破裂带条带状地质图上。
10.3.4 野外调查结束之前,应对原始资料做如下核实:
a)野外记录本的检查:包括观察点、观察现象的描述和图表、样品编号及采样地点等是否清晰准确;
b)样品整理:确定是否需要补采样品;
c)重要平面图和剖面图的核查z地震地表破裂带条带状地质图、实测剖面图等是否完整准确10.4 编写调查报告
现场调查结束按附录F编写发震构造调查报告。
8.1 调查范围
生命线工程震害调查在Ⅶ度及Ⅶ度以上地区进行,在低于Ⅶ度区仅做随机抽样调查。
8.2 调查内容
调查生命线工程在不同烈度区的破坏状态。
8.2.1 供水系统中的水池和水处理池、供水管道、水塔等。
8.2.2 供气系统中的排气管道、储气罐等。
8.2.3 排水系统中的排水管道、水处理池等。
8.2.4 交通系统中的道路、桥梁、机场、港口码头、涵洞等。
8.2.5 供电系统中的发电设备、各类厂房及附属的建筑工程设施、调度通信以及变电站内的各类电气设备和输电线路等。
8.2.6 通信系统中的与电信通信相关的房屋和构筑物、设备和线路等。房屋和构筑物包括长途通信枢纽楼、邮政枢纽楼、市内电话局、中继站、卫星地面站、无线电发射和接收台站以及无线塔架等;设备包括交换机、载波机、中继设备、微波收发信机、卫星通信设备、天线以及供电设备等;线路指架空明线、地下电缆、光缆和微波通信线路等;数据网络及终端。
8.2.7 信息管理系统的计算机房及有关设备。
8.3 技术要求
8.3.1 生命线工程的破坏状态,应按附录D1中的标准划分破坏等级。
8.3.2 水池和水处理池,应重点查看部位:
a)顶盖板是否有裂缝或塌陷现象;
b)池壁的破坏情况;
c)池壁与顶盖板连接部位、池壁与底板连接部位的震害情况。
每个水池的破坏情况,按附录D2的内容填入表内,统计结果按附录D3的内容填写。
8.3.3 地下敷设的供水管道,震后现场只能通过寻找漏水点确定破坏的部位,并按附录D4和附录D5内容填入表内。了解管道的具体破坏情况,需待震后修复时调查。
8.3.4 支架式水塔应重点检查支架及水柜本身的破坏情况;筒式水塔重点应放在支撑结构和水柜上,调查后填写附录D6。
8.3.5 通过寻找漏气点寻找供气管道的破坏部位,可调节相应部位的阀门按牌区或管段逐步判别是否有漏气点;对焊接连续钢质管道,应区分是管段本身的破坏还是焊缝的破坏;对于采用不同接口的管道,应区分是管道本身破坏还是接口部位的破坏;调查后按附录D4和附录D5填表。
8.3.6 储气罐的震害调查重点应放在支撑构件、导轨或与导轨相连的部位,按附录D7和附录D8填写表。
8.3.7 排水系统震害调查可参见8.3.2和8.3.3。
8.3.8 梁式桥和拱挢应逐个调查,按附录D9、D10内容逐项填写。道路的震害按附录D13的内容统计并填表。
8.3.9 道路、涵洞震害按附录D12、D14内容调查并逐项填写。道路的震害按附录D13的内容统计并填表。
8.3.10 发电设备、调度通信及变电站内的各类电气设备和输电线路以及通信系统的交换机、载波机、中继设备、微波收发信机、卫星通信设备、天线、供电设备、架空明线、地下电缆、光缆、微波通信线路等线路通信设施,按附录的D15的内容逐项调查填写,并分别统计它们的破坏数量,填入附录D16。
8.4 编写调查报告
现场调查结束按附录F编写生命线工程的震害调查报告。
11.1 调查范围
地震地质灾害的调查在地震烈度Ⅵ度及Ⅵ度以上地区配合地震烈度调查同时进行。
11.2 调查内容
112.1 调查震区出现的地裂、滑坡、堪塞、震陷、崩塌、砂土液化等地震地质灾害。
11.2.2 调查各类地震地质灾害的形态、大小及其空间展布等特征。
11.3 技术要求11.3.1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的重点是地震引起的原生灾害。
11.3.2 地震地质灾害的实地调查从极震区开始,放射状地向四周展开。调查过程中需区分本次地震造成的地震地质灾害和历史地震地质灾害以及历史地震造成的地面破坏的再破坏现象。
11.3.3 编制地震地质灾害分布图(图件比例尺1:10 000~1:200 000)以及说明本次地震地震构造特征的相关图件。
11.3.4 对重要的地震地质灾害现象按附录E填写地面变形调查表。
11.4 编写调查报告
现场调查结束按附录F编写地震地质灾害调查报告。2100433B
现场营销工作服务规范
现场营销工作服务规范 一、目的 明确营业厅现场营销的基本工作流程,指导员工有效地 推介我公司的品牌和各项业务、功能及服务产品等,增强营 业厅的营销服务能力。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营业厅现场营销工作。 三、工作规范 1.现场营销的释义 现场营销是指各营业厅服务人员以营业厅为卖场,以厅 内客户为目标群体,采取介绍、演示、试用等综合手段,对 我公司品牌和业务功能进行的销售和推广。 2.现场营销时机的选择 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中; 受理客户咨询的过程中; 客户等候办理业务的时候; 客户参观营业厅,对我公司某项业务宣传广告流 露出兴趣时; 营业厅内举办营销活动时; 电话营销的过程中。 3.现场营销的基本要求 结合客户需要,本着“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公司 创造价值”为出发点,为客户在公司产品、业务、 资费选择方面作好参谋及顾问; 充分了解我公司各品牌及业务功能的特点及适应 人群; 关注营业厅内的客户
现场调查记录表
现场调查记录表 表 2-1 劳动者工作日写实调查表 第 页/共 页 用人单位 检测任务编号 车间 /工作场所 岗位(工种) 岗位总人数 最大班人数 工作制度 写实人数 姓名 工龄 工作场所及工 作内容描述 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 耗费工时 接触职业病 危害因素 备注 ~ ~ ~ ~ ~ ~ ~ ~ ~ ~ ~ ~ ~ ~ ~ 调查人: 陪同人: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表 2-2 劳动者作业情况调查表 检测任务编号: 第 页/共 页 用人单位: 车间名称: 工作制度: 岗位(工种) 人数 工作内容、过程和工作方式、作业地点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 素 接触时间 (小时 /日或周 ) 职业病防护设施 个人防护用品 总数 数 /班 调查人: 陪同人: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表 2-3 设备设施及测点布局情况调查表 检测任务编号: 第 页/共 页 用人单位: 车间名称: 设备名称 数量 型号
内容简介
《地震现场工作(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GB/T18208.4-2005)》结构明晰,条理清楚,内容丰富,将为从事地震现场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的人员准确理解地震现场灾害损失的技术规范、评估方法,解决在地震现场评估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给予最好的指导和帮助。为使地震现场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的人员准确掌握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中国地震局组织从事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多年的专家编写了本宣贯教材。本宣贯教材对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关键技术内容、房屋破坏和室内外财产损失评估、生命线系统和其他工程结构破坏损失评估、地震现场调查评估工作程序、震害等级评定等方面做了详尽讲解。
2100433B
《地震现场工作报告(2003年)》主要内容包括:地震基本参数、地震序列与震源机制解、受灾情况、灾区自然与社会环境、震前预测预报、现场应急工作组织与实施等基本情况;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宏观烈度调查;生命线工程考察;建筑、构筑物安全检定;次生灾害源排查与避险;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地质灾害调查;工程结构震害调查;地震社会调查;地震现场监测与跟踪预报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震部门在地震灾区开展的地震现场工作。地震现场工作是指地震部门在震区及其周围开展的地震监测、震情趋势判断、灾情收集报送、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建筑物安全鉴定、地震科学考察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其主要目的是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 地震现场工作设立指挥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和迅速有效的原则。地震现场工作在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的支持下,科学、依法、统一、高效、有序地进行。地震现场工作主要由各级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承担。
第四条 地震现场工作内容多、涉及广、强度大,要急抗震救灾所需进行统筹安排。
(一)服务人员搜救。震后1天内快速评估出人员密集压埋区域和人员搜救重点区域,初步提供极重灾区范围,极震区最大烈度估计,房屋破坏比率等,第2天初步提供重灾区范围,3-4天提出重点排查乡镇和村庄社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的结构工程师要为救援队伍提供技术支持。
(二)服务抗震救灾。2-3天初步完成重灾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的破坏调查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震后3-4天初步确定地震灾区范围和区域等级,2-3天内在重灾区和极重灾区,提出应急避难场所建议。
(三)服务恢复重建。震后6-8天内完成发震构造和地震地表破裂带调查并形成灾区地震地质环境报告,10天内完成地震烈度分布评定和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15天内完成灾区房屋结构典型破坏分析,提出灾区重建优选结构措施建议。
第二章 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建设
第五条 各级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成:
(一)中国地震局负责组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其队员主要由各省级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有关直属单位的现场工作技术骨干组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应成立本单位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其队员主要由省级地震局机关、有关事业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骨干组成。
(三)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级地震部门可以参照成立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其队员主要由市级地震局、辖区内地震台站的行政和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 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的组成根据需要一般可分为秘书组、灾区政府联络组、震情趋势判断组、地震监测组、强震观测组、灾害调查评估组、科学考察组、指挥信息支持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宣传组等。
第七条 中国地震局建立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岗位资格制度,根据各个岗位职责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设定不同的考核要求,采取考核方式确定各岗位人员。
第八条 各单位要采取有效的激励手段,确保优秀业务骨干参加现场应急工作队,保障各级现场应急工作队队员参加地震现场工作和相关培训、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其应急工作业绩应纳入其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并在评奖、职称等方面对现场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队员给予倾斜。
第九条 负责管理各级现场应急工作队的单位,要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队员人身安全,及时购买现场工作的人身保险。
第十条 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队员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执行地震现场工作有关政策、法规。
(二)掌握地震现场工作有关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定期参加培训。
(三)服从地震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严格执行指挥部命令。
(四)负责本专业地震现场工作,并收集、汇总历次地震现场工作相关的数据、文献和资料等。
(五)熟练掌握现场应急工作队所配备设备。
(六)时刻处于戒备状态,确保能够震后最快时间出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应向现场应急工作队负责人说明情况,并事先做好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地震部门要按照地震现场工作需要和地域特点配备专业仪器设备和现场办公、通信和队员个人保障装备。
第十二条 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建立全国统一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对各单位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的人员、装备、仪器等进行统一登记和备案。
第十三条 加强现场应急工作队无人机灾情获取能力,整合地震部门和社会公共资源,建立协作机制,确保震后快速飞赴灾区,快速处理航摄影像资料,并及时上报。
第三章 地震现场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地震现场工作分为5个类别:
Ⅰ类: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地区发生7.0级(含)以上地震;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宁夏及我国大陆沿岸近海地区发生6.5级(含)以上地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地区发生6.0级(含)以上地震;中国地震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地震。
Ⅱ类: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地区发生6.5-6.9级地震;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宁夏及我国大陆沿岸近海地区发生6.0-6.4级地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地区发生5.5-5.9级地震;中国地震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地震。
Ⅲ类: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地区发生5.5-6.4级地震;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宁夏及我国大陆沿岸近海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地区发生4.5-5.4级地震;中国地震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地震。
Ⅳ类: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地区发生5.0-5.4级地震;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宁夏及我国大陆沿岸近海地区发生4.5-4.9级地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地区发生4.0-4.4级地震;中国地震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地震。
Ⅴ类: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地区发生3.0-3.9级地震;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贵阳、西安、银川省会城市,以及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厦门副省级城市发生3.0-4.4级地震;呼和浩特、成都、昆明、拉萨、兰州、西宁、乌鲁木齐省会城市发生3.0-4.9级地震;其它地区造成一定破坏或重要影响的地震。
第十五条 各类地震现场的工作时限应视地震现场具体情况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和条件允许,一般情况下为:Ⅰ类地震现场不少于30天,Ⅱ类地震现场不少于14天,Ⅲ类地震现场不少于10天,Ⅳ类地震现场不少于5天,Ⅴ类地震现场不少于3天。
临时观测项目的观测时限依据震情发展确定。原则上8级(含)以上地震,流动观测周期不低于6个月,7级(含)以上地震观测,流动观测周期不低于3个月,6级(含)以下地震,观测周期不低于1个月,对于特殊类型地震,根据震情会商意见适当延长观测周期。
第十六条 赴地震现场工作的人数(包括市县地震部门和地震台站的人员)一般情况下:
Ⅰ类:省级地震部门不少于40人,中国地震局不少于30人。
Ⅱ类:省级地震部门不少于30人,中国地震局不少于10人。
Ⅲ类:省级地震部门不少于20人,中国地震局不少于5人。
Ⅳ类:省级地震部门不少于10人,中国地震局不少于3人。
Ⅴ类:省级地震部门不少于5人,中国地震局视情派人。
区域协作联动区地震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需求视情况决定是否派人,派遣人员名单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一)中国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现场工作。
(二)中国地震局直属单位需根据中国地震局要求,选派技术骨干参加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工作队,赴地震现场开展工作。
(三)地震发生地省级地震部门须在地震后1小时内迅速组织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承担地震现场应急的主要工作。
(四)遭地震波及并造成灾害的邻近省份省级地震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赶赴本辖区内的地震现场,并应与地震所在地的省级地震部门密切配合。
(五)根据地震应急协作联动工作方案,应急协作联动区内邻近灾区的其他省级地震部门和有关中国地震局直属单位,应按照协作联动实施方案,参加地震现场工作。
(六)震区所在地的市县地震部门、地震台站均应第一时间赶赴震区,调查了解震情灾情,派人参加地震现场工作,做好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与当地政府的协调沟通工作。
(七)其他省级地震局和有关单位要根据中国地震局的通知派出现场应急工作队和有关人员赶赴地震灾区,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原则上各单位不自行派员前往灾区。
第十八条 地震现场工作纪律:
(一)严格统一指挥制度,一切行动听指挥,服从统一调度和安排,科学、规范地开展工作。
(二)严格信息报告制度,灾区现场调查、观测人员,每日要按照预定时间,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情况。
(三)严格震情发布制度,震情信息由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
(四)严格新闻采访制度,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受理新闻媒体的采访。其他人员接受采访,需报告现场指挥部。
(五)严格资料汇交制度,现场应急工作队员在灾区所取得的数据、影像、记录等资料,需汇交到现场指挥部。
(六)严格工作纪律,工作中不得向当地政府提出工作外的额外要求。
(七)严格民族宗教纪律,开展现场应急工作需尊重当地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八)严格组织纪律,未经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工作队员不得擅自离开地震现场。
第四章 地震现场工作组织协调
第十九条 地震现场工作视不同类别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
(一)Ⅰ、Ⅱ类:设立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中国地震局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地震发生地省级地震局局长、中国地震局相关司室领导担任。
(二)Ⅲ、Ⅳ类:设立省级地震局地震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级地震局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省级地震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地震发生地市级地震机构负责人担任。
(三)Ⅴ类:设立省级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组,组长由省级地震局领导或处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地震发生地市级地震机构负责人担任。
(四)选择现场指挥部的地点,要优先考虑与灾区政府指挥部较近,交通、联络和后勤保障方便的区域,现场应急工作队的驻地,要做建筑物安全鉴定,确保安全。
(五)在地震现场工作完成前,地震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若要提前撤离,需指定现场工作负责人,确保地震现场工作的延续顺畅。
第二十条 地震现场工作视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一)Ⅰ、Ⅱ类地震现场工作采取联合组队方式,一般由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发生地省-市-县地震部门、应急协作联动区省级地震局、其他省级地震局的现场应急工作队和有关人员联合组成,队长由地震发生地省级地震局副局长担任。
(二)Ⅲ、Ⅳ类地震现场应急工作主要是由地震发生地省-市-县三级地震部门和应急协作联动区省级地震局的现场应急工作队和有关人员组成,队长由地震发生地省级地震局副局长或处长担任。
(三)Ⅴ类地震现场应急工作主要是由地震发生地省-市-县三级地震部门的现场应急工作队和有关人员组成,队长由地震发生地省级地震局处长担任。
(四)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各组组长原则上为在册的具有现场应急岗位证书的国家和省级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地震现场工作人员一般由组织协调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保障人员组成。有关人员的职责和需要具备的素质要求为:
(一)组织协调人员:主要是现场指挥部人员和各工作组负责人,负责领导现场应急工作,把握应急工作进程,负责与震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收集现场工作所需的震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资料,解决交通、通信、向导、食宿等条件保障。组织协调人员应掌握地震现场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震情分析、地震监测、灾害调查、烈度评定、地震地质等人员,开展地震现场应急的各项业务技术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熟练现场工作的技术规程和要求,掌握专业技术规范,熟练使用地震现场工作仪器设备和应用软件。
(三)专业保障人员:主要是通信、后勤保障和市县地震部门等人员,负责架设地震现场的通信网络,提供灾区交通保障,提供向导、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等服务,协助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等社会工作。专业保障工作人员应了解现场工作的规章制度、专业技术规范,熟悉当地的社情、民情、风俗、语言等。
第五章 地震监测
第二十二条 地震现场监测的主要任务是:恢复或布设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为地震类型判定、震后地震趋势估计、后续地震的短临预报及有关工作提供及时、可靠、连续的观测资料。架设强震观测地震仪和加速度强震仪,了解震区近场地震动场的变化特征,为分析震害现象、震源力学研究和工程力学研究提供观测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地震现场临时监测台(网)实行统一管理。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工作组负责管理和统筹现场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架设地震现场临时监测台(网)工作应在进入震区后立即进行,以最快速度投入监测工作。架设方案应注意在震区原有台(网)基础上合理布局,按照有关观测技术规范和规定迅速实施。原有固定台点如遇地震影响中断观测,应尽快恢复。
第二十五条 地震现场临时监测台(网)的观测人员应确保资料的连续准确,及时处理各种资料,并根据省级地震部门和现场指挥部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将观测结果报送有关部门;当发现资料异常时,需随时核实上报。
第二十六条 产出成果和时限要求:
地震监测组每天要按时与省地震监测中心或国家地震监测中心沟通了解余震发生情况,统计当日余震发生次数,编写地震活动情况报告上报地震现场指挥部,送交震情趋势判断组。
强震观测组要及时收取较大余震的观测数据,编写强震动观测报告上报地震现场指挥部。
前兆观测组要及时收取观测数据,编写前兆观测报告上报地震现场指挥部。
第二十七条 地震现场临时监测台(网)的撤销时限,按第十五条要求执行,根据震情发展所需要的特殊情况,由地震发生地省级地震局提出经专家评审的意见,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或震害防御司批准。
第六章 震情趋势判断
第二十八条 地震现场震情趋势判断的主要任务是:地震序列的分析处理,震区及相关地区地震和前兆资料的收集与分析,重大异常的核实与判断,宏观异常的收集和落实。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充分会商,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第二十九条 地震现场会商初步意见须报地震现场指挥部批准,及时报送省级地震部门和中国地震台网中心。
第三十条 地震现场的分析会商密度:
Ⅰ类地震现场应每天会商1次,必要时应增加会商次数。
Ⅱ类地震现场应在前10天内,每天会商1次,之后,酌情递减;如遇震情突变等特殊情况,及时进行加密会商。
Ⅲ类地震现场应在前6天内,每天会商1次,之后,酌情递减;如遇震情突变等特殊情况,及时进行加密会商。
Ⅳ、Ⅴ类地震现场应在前3天内,每天会商1次,之后,酌情递减。如遇震情突变等特殊情况,及时进行加密会商。
第三十一条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和省级地震分析预报部门应结合现场初步会商意见召开临时或紧急会商会,对主要依据进行论证和综合分析,提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将其意见反馈至地震现场指挥部。
第三十二条 产出成果和时限要求:震情趋势判断组每天要根据现场会商情况,起草《震情简报》,上报地震现场指挥部。
第三十三条 地震预报意见的发布按《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按《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执行。
第七章 灾情收集报送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情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房屋破坏、环境破坏、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等。
第三十五条 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地的市县地震部门和地震台站,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应赶赴地震现场迅速了解、收集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 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抵达现场后,要建立与地方政府的联络渠道,要尽快汇总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初步灾情,并及时上报,随后迅速进行灾情的核实,并将核实和新收集的灾情随时上报。
第三十七条 现场应急工作队应及时编写《地震现场工作简报》,主要包括灾情信息、地震序列活动、现场工作简况、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应急救灾需求等内容,前3天根据应急工作发展情况随时编写,之后每天至少编写一期,直到现场工作结束。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报告要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每日应及时将《地震现场工作简报》、《震情简报》、现场拍摄的灾害图片和图像等信息上报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并通报灾区地方政府。
第八章 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是政府抗震救灾决策和灾区恢复重建的重要科学依据,内容主要包括人员伤亡、各类结构和设施破坏、灾害区域等级、烈度分布、经济损失等。
第四十条 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原则:
(一)坚持会同评估的原则,依靠灾区政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二)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中国地震局给予指导,由灾区省级地震部门负责。
(三)根据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遵循先粗后细原则进行,即先宏观把握灾情,后细致开展评估。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可分5个阶段:
(一)极灾区烈度及房屋破坏率评估:根据地震参数、初步掌握的灾情、灾区地震地质情况、同震地面位移、震源破裂过程和人口分布,确定极灾区位置,快速评估出人员密集压埋区域和人员搜救重点区域,评估极灾区烈度和房屋破坏率。
(二)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根据初步掌握灾情、同震地面位移、震源破裂过程、遥感影像判读和灾害调查结果等,估计大致的灾区范围,初步圈定极重灾区、严重灾区、较重灾区和一般灾区。确定被埋压人员重点排查乡镇和社区,提出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议。
(三)地震灾害损失初评估:是在较准确的灾区基础资料基础上,给出大致的灾区人员伤亡、结构和设施破坏数量、经济损失范围,为抗震救灾服务。在初步确定极灾区和灾区范围后,选择3-5个有代表性的抽样点计算房屋建筑和其他结构等的破坏情况与损失,然后再以此类推,得出初评估结果。
(四)地震灾害损失总评估:是在准确的灾区基础资料和现场灾害调查基础上,给出灾区的人员伤亡、各类破坏数量和经济损失结果。按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每个评估区的抽样调查,计算地震造成的房屋建筑、室内外财产、生命线工程、水利设施、工矿企业破坏情况与数量,完成地震烈度分布评定,核算经济损失,得出总评估结果。
(五)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初步评估:在地震灾害损失总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房屋、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抗震设防要求、抗震救灾政策和地域性特点,对灾区遭受破坏的房屋、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资金进行初步评估。
第四十二条 现场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调度安排:抵达灾区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组的负责人应首先估计大概的受灾范围,合理布置震害损失调查路线和抽样点的分布,合理调配现场队伍,迅速开展抽样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生命线系统、工业建构筑物、重大工程设施和大型企业的破坏情况。要求灾区政府及时提供调查评估所需有关基础数据,包括行政区划图、人文经济数据、各类结构的造价、统计年鉴等资料。
第四十三条 次生灾害排查:在抽样调查期间,要及时发现灾区出现的次生灾害危险源,并通报提醒灾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对危险源进行核查并排除潜在危险。
第四十四条 产出成果和时限要求。
Ⅰ类地震现场:震后2天初步完成地震极灾区烈度及房屋破坏率评估,震后10天完成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震后10天完成地震灾害损失初评估,震后20天内完成地震灾害损失总评估。
Ⅱ类地震现场:震后1天初步完成地震极灾区烈度及房屋破坏率评估,震后5天完成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震后7天完成地震灾害损失初评估,震后10天内完成地震灾害损失总评估。
Ⅲ~Ⅴ类地震现场:3天内完成地震灾害损失初评估,7天内完成地震灾害损失总评估。
第四十五条 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按照GB 18208.4-2005《地震现场工作第4部分 灾害直接损失评估》和GB/T 18208.3-2000《地震现场工作第3部分 调查规范》进行。
第九章 建筑物安全鉴定
第四十六条 地震现场建筑物安全鉴定的主要任务是:对抗震救灾应急期急需恢复使用或正在使用的建筑、用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生产或储存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建筑以及重要的生命线建(构)筑物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为妥善安置灾民,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服务。
第四十七条 地震现场建筑物安全鉴定事关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承担此项工作的必须是经验丰富的建筑和工程结构专家。根据现场工作需求可以聘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共同开展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第四十八条 受震建筑物安全鉴定的结果,分为安全建筑和暂不使用建筑两种。当鉴定结果张贴时,安全建筑使用绿色,暂不使用建筑使用红色。在贴签上注明或向用户说明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在对受震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时,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建筑物所在处的预期地震作用;建筑物的震损现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的原抗震设防水准;场地、地基和毗邻建筑已发生的和可能再次发生的震害的影响;周边地震地质灾害环境等。
第五十条 产出成果和时限要求:每天要将经过鉴定的建筑物及时张贴标签并进行分类统计,形成报告上报地震现场指挥部。根据鉴定结果,总结房屋震害特点,提出可以安全使用的建筑物结构类别和使用时需要注意事项等建议。
第五十一条 地震现场建筑物安全鉴定的工作方法和内容按GB 18208.2-2001《地震现场工作第2部分 建筑物安全鉴定》要求进行。
第十章 科学考察
第五十二条 地震现场科学考察分成应急性科学考察和综合性科学考察两个阶段。Ⅰ类地震现场开展两个阶段的考察工作。Ⅱ、Ⅲ、Ⅳ、Ⅴ类地震现场一般只开展应急性科学考察。人烟稀少地区7.0级(含)以上地震一般只开展综合性科学考察。
第五十三条 应急性科学考察一般是在震后应急期内开展的快速调查,其主要目的是:通过遥感解译、地球物理、地质、地震工程等手段,快速调查房屋破坏、地表破裂、工程损坏等现象,快速判断发震构造和烈度,为灾区灾害调查评估、抗震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其主要任务是:评定地震烈度分布、调查灾区地震构造环境和发震构造、调查地表破裂和地震地质灾害、快速调查灾区工程结构震害特征等。
第五十四条 为快速准确地拿出震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结果,应急性科学考察应和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结合进行。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参加应急性科考人员,应优先保障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并将震害损失评估抽样调查点的调查结果同时作为烈度点资料进行收集。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告一段落后,科学考察人员可根据先期调查点的分布、震害特点等,进行较深入的科学考察工作。
第五十五条 综合性科学考察一般是在震后应急期之后开展的全面深入考察,其主要目的是:是通过地球物理、地质、大地测量、地震工程等探察手段,获取大量的第一手观测数据和调查资料,力求探明地震成因机理,判定后续强震的潜在危险性,为灾区重建的选址和抗震设防提供科学依据;其主要任务是:发震构造与断裂活动性调查、灾区及邻近地区地壳形变观测、断裂带地球物理深部探测、工程震害调查。Ⅰ类地震一般还开展地震宏观异常调查和应急救援响应情况调查等。
第五十六条 产出成果和时限要求。
Ⅰ类地震现场:应急性科学考察应在震后20天内初步完成地震烈度分布评定、发震构造和地震地表破裂带调查,形成灾区地震烈度分布图和地震地质环境报告。综合性科学考察应在考察后1个月内完成各项考察工作的报告。
Ⅱ类地震现场:应急性科学考察应在震后10天内初步完成地震烈度分布评定、发震构造和地震地表破裂带调查,形成灾区地震烈度分布图和地震地质环境报告。综合性科学考察应在考察后1个月内完成各项考察工作的报告。
Ⅲ~Ⅴ类地震现场:在震后5天内初步完成地震烈度分布评定、发震构造和地震地表破裂带调查,形成灾区地震烈度分布图和地震地质环境报告。
第五十七条 地震现场应急性科学考察的工作按照GB/T 18208.3-2000《地震现场工作第3部分 调查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一章 新闻宣传
第五十八条 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信息公告板。新闻发言人归口与新闻媒体联系,负责回答媒体询问,及时通报现场应急工作进展等,现场应急工作队的秘书组负责准备新闻采访资料。信息公告板可实时发布余震序列,动态更新地震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等。
第五十九条 地震现场新闻宣传工作的目的是为震区的社会稳定、减轻震害损失以及顺利地开展地震现场工作服务,坚持“积极、稳妥、科学、有效”的宣传方针,加强与当地政府和宣传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六十条 地震现场的新闻宣传应分层次进行。
对各级政府领导和职能部门,应注意介绍《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地震预报的现有水平和震现场工作的重要性,使其明了各自的职责,争取对地震现场工作最大的理解和支持;
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是以提高震区人民群众抗震防震意识,振奋灾区人民克服困难、重建家园的精神为主,注重宣传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提高公众识别地震谣言、鉴别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的能力,提高灾区群众紧急避险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十一条 涉及震情趋势的宣传报道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任何渲染震情、灾情的宣传。地震现场指挥部应与当地宣传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第十二章 应急保障
第六十二条 地震现场应急保障的主要任务是: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的通信保障、后勤保障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通信保障要求:
(一)架设卫星通信和宽带网络系统等,实现地震现场与中国地震局、省级地震局联通,保证“下情上报、上情下达”。
(二)架设地震现场的无线或有线局域网,确保现场各工作组之间通信畅通和数据交换。
(三)架设电话、传真、集群电话等通信手段。
(四)为在灾区调查、观测的各现场工作组提供通信保障。
(五)负责向后方传送《地震现场工作简报》和各工作组获得的数据、图像等资料。
第六十四条 后勤保障要求:
(一)安排地震现场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工作队的食宿。
(二)安排地震现场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工作队的办公环境,为指挥部配备投影仪、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
(三)协调安排好现场工作车辆,为每辆车协调配备一名向导,少数民族地区还需要配备翻译。
(四)保障地震现场工作的用电、用水等。
(五)协助通信人员架设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网络通信设备。
第十三章 地震现场工作的结束和总结
第六十五条 当地震趋势已经明确,地震活动已明显衰减并趋于平稳,现场各项工作已经结束,灾区人民群众情绪基本稳定,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已经全面开始,社会生活逐渐趋于平稳时,即可结束地震现场工作。地震现场工作结束后,需进行全面的总结。
第六十六条 在现场应急工作队撤离现场之前,应召集全体现场工作人员会议,责成各专业组对所承担的工作做全面汇报,特别是根据现场有关技术规范,对各业务专项报告编写所需的科学资料和结果进行认真的分析,对所缺资料要进行收集和补充。杜绝草率收场而造成资料的不足和遗失。
第六十七条 不同类别地震现场都应有地震现场工作报告,包括:工作概况、地震监测、震情趋势分析、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烈度评定、建筑物安全鉴定、认识与建议、典型震害图片等内容。
第六十八条 地震现场工作结束后,可进一步延伸地震现场工作服务范围,服务于灾区恢复重建,服务于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可结合地震现场工作取得的成果深入开展灾区地震环境分析、灾区房屋建筑抗震分析及对策、灾区生命线系统震害脆弱性分析、灾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设计、地震遗址遗迹建设规划等工作。
第六十九条 省级地震部门和有关单位在现场应急工作队返回后应及时召开总结会议,对地震现场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总结。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地震现场工作任务的,要限期补正,对无法补正而造成损失(含科技资料的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十条 地震现场工作结束后1-3个月内,相关单位应将现场工作的原始记录和数据等资料提交地震发生地省级地震部门,由其按地震科技档案的要求整理归档。与本次地震现场工作相关的正式出版物也应该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地震发生地省级地震部门进行归档。中国地震局对特定的Ⅰ类地震现场工作档案管理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有关省级地震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将地震现场工作报告和总结及时报震灾应急救援司备案。
第七十二条 按本规定高质量完成地震现场工作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单位,将计入该单位年度应急救援工作总成绩,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能按本规定要求完成现场工作的单位,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震灾应急救援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制定的《地震现场工作管理规定》(中震发救〔2007〕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