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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大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城乡建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第四条凡我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按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规定实行市、县两级审批制度。
按审批权限的规定应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建设工程,由县城乡建委组织上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城乡建委窗口提出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查验合格后受理;
(二)由县城乡建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
(三)县城乡建委对通过审查的建设工程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第七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经审查合格后,由县城乡建委发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
第八条 申请人报请初步设计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用地等批准文件及附件;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及附图、附件;
(四)初步设计文件(包括纸质件、电子文档);
(五)初步设计对上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对方案有修改时的修改情况说明;
(六)节能审查合格意见;
(七)审查需要提供的环保、消防、人防、气象等其它相关资料;
(八)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工程须提交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九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分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两个部分。
行政审查包括建设程序、资质资格、市场管理、相关产业政策等内容;技术审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市政给排水和环境卫生工程》、工程概算等内容。
第十条 初步设计行政审查应包括(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是否合法;
(二)单位资质、个人资格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各专业图纸签名盖章是否齐全;
(三)市场行为是否规范,勘察设计承发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勘察设计周期、收费是否合理。
(四)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市、县的相应规定。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是否达到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09年8月颁布的《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重庆市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初步设计的技术性是否可靠,是否经济、合理;
(四)是否符合环保、节能、安全等原则及公众利益;
(五)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六)设计依据(设计选用的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等)是否恰当和有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均应进行行政审查。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行政审查工作由县城乡建委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方式应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大小及其重要程度确定。对于以下建设工程(不限于)一律采用专家审查方式进行技术审查:
(一)民用建筑工程
1、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30米以上(含30米),或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2、特殊公共建筑;
3、住宅、宿舍:9层以上(含9层)的建设工程;
4、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5、地下工程(附建式人防除外):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含2500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
(二)工业建筑工程(工艺设计除外)
1、跨度超过20米、吊车吨位超过2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
2、跨度超过12米、4层以上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三)市政公用行业设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建设工程。
(四)市、县级重点建设工程。
(五)使用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对第十三条规定规模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由专家委员会完成。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申请人从大足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中抽选产生。
大足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由县城乡建委负责组建,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成员由在各专业方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家组成。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时间由县城乡建委统筹安排。地点由申请人确定。
专家委员会完成技术审查后,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县城乡建委根据专家委员会的书面审查意见作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
第十五条 对未达到第十三条规定规模的建设工程,技术审查工作由县城乡建委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以下规定执行:
(一)县城乡建委收到申请人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县城乡建委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凭证,书面说明其理由。
(二)县城乡建委自受理初步设计审批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
(三)特殊原因,县城乡建委难以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依照本办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检验、检测、鉴定、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费用标准可参考国家计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第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中,需对已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作必要调整或修改的,县城乡建委应当书面征求县规划局的意见。
第十八条县城乡建委应按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严格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即开展施工图设计或开工建设的。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必须进行修改的,应由申请人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等主要内容的调整,如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使用性质、主要建筑和结构型式等方面的修改,必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对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对应当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而不做初步设计,或者该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未获审查批准,就直接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审查或初步设计未获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单位不予备案,施工许可核发单位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实行有效期制度。建设工程在有效期限内未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县城乡建委不按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建委解释。
初步设计文件:效果图小样2份、初步设计说明书10份、总平面图6份、建初图5份、结初图3份、水初图3份、强电初设图3份、弱电初设图3份,另单备地下室平面图2份、给排水总初图2份、电视广播系统初设图2份(...
那是必须的,是因为,这个工程是个构筑物,是没有一定的标准,还和你的风电的大小有关,工程初步设计出来后,你就可以概算工程造价和可行性的评估,你才能立项
EpC项目有可研就行了,招的就是设计施工采购一起。
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 4 号 --------------------------------------------------------------------------------------------------------------------- 《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已经 2010年 1 月 25 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2010年 3月 1日起施行。 二 O一 O年三月一日 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质量, 确保煤矿建设项 目实施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生 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168 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 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 2006〕1039号
云南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云南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质量,确保煤矿项目实施的规 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 2010〕709号)、《云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 意见》(云政发〔 2014〕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支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通知》 (云政办 发〔2014〕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管理范围内煤矿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工 作。 第三条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办理以下煤矿项目初步设计 审批: (一)设计生产能力在 30万吨 /年以上,纳入“整合重组一批” 和“改造升级一批”的煤矿项目; (二)新建煤矿项目; (三)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项目
第十四条县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县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每个建设项目应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并填报《大足县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登记表》。
第十五条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单位,应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足县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登记表;
(二)初步设计审批申报表;
(三)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及附图;
(四)工程勘察报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五)初步设计文件;
(六)勘察、设计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项目,还应提交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由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之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含并联审批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交通、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含勘察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消防内容单独报消防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所需材料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和已备案的审查合格书。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重大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降低民用建筑工程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节能监管,规范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行为,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和《大足县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特制定《大足县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邮亭、万古、宝顶、玉龙城市(镇)规划区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精心编制管网管线专业规划,做到管网管线与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一并验收。
经过规划审批新铺设的管网管线工程,应保证其搬迁的相对稳定性。如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划审批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而造成管网管线重复建设和搬迁的,由审批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按照“业主申请、行业负责、主管部门审批”的原则,建设工程涉及的管网管线铺设和搬迁。由工程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网管线产权单位初审,经各管网管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县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由管网管线产权单位组织实施,费用由工程项目业主承担。
管网管线产权单位因经营管理需要进行的管网管线铺设和搬迁,由管网管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各管网管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涉及管网管线铺设和搬迁的建设工程,由各管网管线产权单位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免收一切费用;未经规划许可设置的各种管网管线,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拆除并处罚款,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各管网管线产权单位负责。需要开挖道路或占用其它城市基础设施的,必须到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恢复,同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道费;未经审批开挖城镇道路或占用基础设施的,由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要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因不文明施工造成按规划铺设的管网管线破损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并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管网管线产权单位要切实加强维护管理,对管网管线的破损及时进行修复。管网管线产权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建设(施工)单位提供管网管线走向图或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协调、指导,避免造成管网管线破坏。因管网管线产权单位原因造成管网管线破坏的,由管网管线产权单位自行恢复。
各管网管线产权单位要坚持“高效、便捷、服务”的原则,及时将管网管线免费安装到建设工地;需进行管网、管线搬迁的,要主动上门,为工程建设提供全程优质高效服务。
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民心工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民拆迁安置还房工程,因建设需要进行管网管线搬迁的,由各管网管线产权单位按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要求自行搬迁,不收取任何费用。
重点地段或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招商引资建设项目,因工程建设需要进行管网管线搬迁的,由各管网管线产权单位负责,不收取搬迁、拆除费用。
新区开发建设需要进行管网管线搬迁的,由各管网管线产权单位负责,只收取工时费。
一般性建设项目,各管网管线产权单位按本行业要求优惠收取费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