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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监督管理

2022/07/16165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四条县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县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每个建设项目应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并填报《大足县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登记表》。 第十五条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单位,应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足县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登记表; (二)初步设计审批申报表; (三)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及附图; (四)工程勘察报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五

第十四条县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县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每个建设项目应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并填报《大足县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登记表》。

第十五条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单位,应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足县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登记表;

(二)初步设计审批申报表;

(三)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及附图;

(四)工程勘察报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五)初步设计文件;

(六)勘察、设计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项目,还应提交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由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之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含并联审批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交通、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含勘察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消防内容单独报消防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所需材料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和已备案的审查合格书。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重大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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