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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大足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设计环节中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并联审批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第三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是设计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县公安消防、气象、人防、市政、交通等部门为设计环节的协办部门。
县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是初步设计审批项目的主办窗口,中心其它相关部门窗口为协办窗口。
协办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以下协办事项:
(一)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市政部门统筹实施的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和市政环境卫生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三)气象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第11号令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四)人防部门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
(五)交通部门建设工程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主办部门应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附带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协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
第五条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人应先将初步设计图说提交主办部门预审,主办部门窗口收件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自收件之日起10日内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
出具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的,主办部门窗口应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
需由上级机关审批的项目(项目附后)由主办部门与上级机关衔接。
申请人应按照主办部门的修改意见对初步设计图说进行完善,直至预审合格。预审合格后,再向主办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向主办部门窗口提交下列全部或部分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初步设计图说(经主办部门预审合格,下同);
3、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红线图;
4、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
5、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6、依法应当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应提供招标情况备案书;
7、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8、勘察设计合同。
县、市外(境外)来足勘察设计单位,提供项目登记表(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因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建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等事项的,在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供县开发办同意变更的文件。
涉及经济适用房或危旧房改造的项目,需提供其确认书。
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供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
(二)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初步设计图说(结构专业图说除外);
3、消防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书。
(三)市政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初步设计总平面图、绿化布置图,有建筑屋顶或平台绿化的还需提供建筑专业图说。
2、初步设计图说。
其中,第1项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所需申请材料;
第2项为市政环境卫生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所需申请材料。
(四)气象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建筑及电气专业图说。
(五)人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说(1份,附电子文档)。
(六)交通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涉及交通设施部分的工程的初步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
主办部门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协办部门窗口不得在主办部门窗口之外另行单独接收申请材料。
第七条主、协办项目的审批(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持公示的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出申请。
2、建委窗口应当场对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有并联审批项目的,必要时,建委窗口也可约请协办窗口参与审查),作出同意、不同意受理的决定。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建委窗口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同意受理的,建委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主、协办部门规费缴纳明细单,并履行材料交接手续。
5、建委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
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申请人应先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供规划部门预审,规划部门应在5日内完成预审,并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
预审合格后,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
二、审查与决定
1、建委窗口向协办窗口发出协办通知书。
2、协办窗口收到协办通知书后立即到建委窗口领取协办所需材料,履行材料交接手续。
3、主、协办窗口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办理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主、协办窗口应当场即时办结。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现场踏勘等环节,需要1日以上才能办结的承诺件和报批件项目,主、协办窗口分别向各自的部门移送相关材料,并在政府公示的承诺时限内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批,同时在承诺时限内将意见返回到窗口。
4、协办窗口将协办意见回复到主办窗口。
5、主办窗口将协办意见移送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在审批时限届满前,综合研究相关协办意见,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并将主办决定意见返回到主办窗口。
6、主办窗口完成文书或证件的制作,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八条协办部门应在政府公示的承诺时限内将审查意见(附图)书面回复主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承诺时限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回复审查意见,但应在承诺时限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的办理时限相应顺延。
主办部门接到协办部门延期告知后,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审批通知并说明理由。
协办部门在承诺时限内未回复审查意见且未告知延长时限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办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主办部门决定中止审批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同时通过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协同办公系统向协办部门发出协办事项催告函的通知。
协办部门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在催告期限内回复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九条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三种审查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回复前款三种审查意见之外的审查意见的,视为未回复审查意见。
第十条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若涉及缴费、领证等事项,应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主办部门同意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应将协办部门所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份给申请人,转告其按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
第十一条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应附不同意的理由;
不附理由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查意见。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主办事项。
主办部门决定批准主办事项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批准主办事项理由说明的通知,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
逾期不领取的,视为已告知。主办部门因不采纳协办部门的审查意见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据此决定不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附协办部门“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的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中止办理主办事项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待上级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应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在协办部门的审查期限内(确定的协办部门已全部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主办部门一般不得批准主办事项。确有必要,主办部门可提前批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应通过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协同办公系统向协办部门发出领取终止审查协办事项的通知,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已告知。
第十四条主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批准决定;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主办部门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但应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将进行以上事项的相关依据、内容和起始时间等书面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项完毕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因情况特殊,主办部门难以在20日内完成审批的,经主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应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通知。
第十五条实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要求的,主办部门应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主办部门书面调整建议之日起的10日内回复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主办部门应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电子触摸屏、网上公布等多种形式公示审批结果。
第十七条主办部门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办部门接件窗口领取。
申请人领取材料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填写送达回执。
申请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日”,指法定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
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建房落实“一户一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政府或集体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将法定面积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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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我见 徐中卿 [内容提要 ] 道路运输涵盖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站(场) 、机动车维修、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领域,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到公共 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行业。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实行许 可制度,旨在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 护培训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机动车驾驶 培训行政审批是道路运输行政审批的组成部分, 规范公正的审批制度, 必将为道 路运输管理职能转变、 依法行政、诚信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从当前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实践出发, 对现行审批制度进行客观分析, 剖析其存在的问题, 研究产生的根源,探寻制度改革的途径,以期道路运输行政审批阳光透明! 一、导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事先控制的一种 手段。 ①
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大足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验收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县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是验收审批项目的主办窗口,公安消防、环保部门窗口为协办窗口。主办事项并联下列协办事项: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
(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审批。
第四条协办事项由下列部门依法办理: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实施审批;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由环保部门审批。
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以下统称协办部门。
第五条主办部门应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及其并联审批项目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附带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协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
主办部门应在其行政服务中心接件窗口会同协办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条协办部门应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协助主办部门接件窗口工作(以下简称进驻人员),进驻人员应具备审查本部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格和能力,代表本部门领取并审查协办材料、出具申请材料审查意见、接收相关函件,向主办部门送达协办意见等,同时负责解答申请人的相关咨询。
协办部门指派或更换进驻人员,应通过县行政服务中心向主办部门出具公函。协办部门更换进驻人员的周期应不短于6个月。
进驻人员应遵守主办部门接件窗口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县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办理主办事项,应向主办部门窗口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原件,必须注明联系人和电子邮件地址);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原件);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原件);
5、《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原件);
6、《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7、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原件);
8、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原件);
9、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10、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1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2、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原件,甲乙双方盖章);
13、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原件);
14、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1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6、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属市政管线工程的,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量资料;
17、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
18、项目配套设施验收意见;
19、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其中:以上16至18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实施的规划验收所需材料。
(二)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各阶段审核意见书
(1)初步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2)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限2006年5月1日前消防部门已颁发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附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质量合格承诺书》、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合格承诺书》、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合格承诺书》)。
4、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表上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6、填写《消防产品选用清单》表格,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8、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图(限2006年5月1日前消防部门已审核同意施工图的建设项目,包括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消火栓及喷淋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防排烟系统图)。
从2006年5月1日起,消防部门不再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也不再颁发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三)环保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1、环保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4种形式):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请表(适用于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目);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2、环保预验收(试生产):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申请人不再单独向协办部门申请规划、消防、环保验收。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协办部门不得在主办部门之外另行单独接件。
第八条主、协办项目的审批(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持公示的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出申请。
2、建委窗口应当场对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有并联审批项目的,必要时,建委窗口也可约请协办窗口参与审查),作出同意、不同意受理的决定。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建委窗口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同意受理的,建委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主、协办部门规费缴纳明细单,并履行材料交接手续。
5、建委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
1、建委窗口向协办窗口发出协办通知书。
2、协办窗口收到协办通知书后立即到建委窗口领取协办所需材料,履行材料交接手续。
3、主、协办窗口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办理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主、协办窗口应当场即时办结。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需经审核、检测、验收等环节,需要1日以上才能办结的承诺件和报批件项目,主、协办窗口分别向各自的部门移送相关材料,并在政府公示的承诺时限内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批,同时在承诺时限内将意见返回到窗口。
4、协办窗口将协办意见回复到主办窗口。
5、主办窗口将协办意见移送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在审批时限届满前进行审查;同时,在作出许可决定前综合研究相关协办意见,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并将主办决定意见返回到主办窗口。
6、主办窗口完成文书或证件的制作,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九条协办部门接到受理书面凭证后,应按照本系统上下级的审批权限,及时确定承办部门,但应由协办部门负责统一与主办部门进行工作衔接。
第十条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回复主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日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回复审查意见,但应在10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的办理时限相应顺延。主办部门接到协办部门延期告知后,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审批通知并说明理由。
协办部门在10日内未回复审查意见且未告知延长时限的,主办部门应中止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协办事项催告函。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协办事项催告函之日起10日内回复审查意见。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或者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在催告期限内回复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三种审查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回复前款三种审查意见之外的审查意见的,视为未回复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若涉及缴费、领证等事项,应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主办部门同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将协办部门所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份给申请人,转告其按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
第十三条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附不同意的书面理由;不附理由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查意见。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附协办部门“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的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中止办理主办事项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待上级机关出具审批意见后,应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主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决定。决定备案的,作出备案决定;决定不予备案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
主办部门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但应作出中止办理的决定,将进行以上事项的相关依据、内容和起始时间等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完毕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 并联办理环保预验收的,申请人在领取备案决定后,还应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正式验收。
第十七条主办部门应自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电子触摸屏或网上公布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主办部门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办部门接件窗口领取。申请人领取材料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填写送达回执。申请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申请人。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其他专项验收项目,由主管部门单独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日”,指法定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大足县
条例全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0 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200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政府的创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建设领域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的运行机制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改革总体思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分为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的实际情况,按照分类试点、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通过施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等措施,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我市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改革步骤
第一阶段在市级有关部门进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改革试点。试点期间,重点探索并联审批的运行机制和“一站式办公”的有效模式,检验统一办理、限时审批等改革措施的实际效果。
试点期间,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工作机制,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自主探索建设领域并联审批改革(市规划局各分局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实施并联审批以及本方案对有关问题另有要求的除外)。
在第一阶段试点的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总结改革经验,研究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
试点范围
(一)试点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
(二)试点的建设项目: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由牵头部门在配套制定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试点期间,下列建设项目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1.交通(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线)、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等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自建住宅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
(三)试点的环节: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
(四)试点涉及的行政审批:
1.牵头部门实施的涉及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造的主要合法行政审批(其中部分行政审批虽无并联项目,但为保证基本建设程序的完整性,仍一并纳入试点范围予以统筹考虑);
2.与上述行政审批相关联的合法行政审批。
以上行政审批共计59项,涉及17个部门,具体项目见本方案附件1:《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行政审批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
为保证改革稳步推进,试点期间,下列行政审批暂不纳入改革范围,原则上仍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1.有关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审批;
2.有关建设领域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类的行政审批(含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未列入《项目表》的建设领域其他合法行政审批。
试点内容
(一)实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立项环节,市规划局牵头规划环节,市国土房管局牵头用地环节,市建委牵头设计和验收环节,对列入《项目表》的行政审批实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具体方案如下。
1.立项环节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依法需要核准的建设项目)并联:
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②建设用地预审(已在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项目除外)。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建设项目依法不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申请人应自行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但已在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的除外。
(2)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3)总投资概算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无并联项目,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2.规划环节
(1)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批并联:
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②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
③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项目);
④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党、政、军重要机关和要害部门周边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联:
①建设项目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
②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
③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限民用建筑,企业修建厂房等非民用建筑不审批);
④建设项目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限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⑤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⑥建设项目涉及机场空域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
⑦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涉河工程建设方案);
⑧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和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
⑨建设项目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⑩建设项目涉及电力设施保护事项的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工程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的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领(导)航台、污染源等工程);
12使用港口岸线审批(限需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
1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限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外的建设项目;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4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部门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申请人应在取得审批、核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3)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申请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直接领取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其中建设项目依法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还应先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在上述过程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仍按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无并联项目,由市规划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手续、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或土地权属证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用地环节
(1)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以下统称建设用地审批)合并压覆矿产资源审查(限建设工厂、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
申请人在取得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手续(限依法需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2)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加油(汽)站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非经营性用途的国有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宗地有两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实施办法、程序由市国土房管局在配套制定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依法予以明确。
申请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3)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无并联项目,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等手续后,方可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但国家西部大开发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项目除外。
4.设计环节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并联:
①建设项目消防初步设计审查;
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③建设项目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企业修建厂房等非民用建筑不审批);
⑤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⑥建设项目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不需要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以上并联的各项行政审批不再实施。
本阶段,全市范围内停止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初步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
试点期间,全市范围内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除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外,其余改为由申请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不需要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备案手续的,申请人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后,申请人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在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征得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调整建议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回复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2)申请人在取得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后(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项目施工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施工图(建设项目消防施工图审核、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等各种有关施工图的行政审批不再实施)。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并联项目,由市建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5.验收环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联:
(1)建设项目规划验收;
(2)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3)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申请人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含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以上3项专项验收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以上3项专项验收之一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在本阶段并联环保预验收的,申请人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正式验收。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验收(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验收(限配套建有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验收(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防雷装置验收(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市政环境卫生项目验收(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建设项目城建档案验收等6项专项验收按有关规定单独实施,不影响申请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以上并联项目后面括号中的内容为协办事项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具体范围由主办部门商协办部门予以事先明确,并作为主办部门在主协办工作中统一确定协办部门的标准),未加注括号的,协办事项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与主办事项相同。
按上述方案实行并联后,建设领域行政审批的基本流程见本方案附件2:《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基本流程参考图》。
(二)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统一办理的规定,以牵头部门为主办部门,以实施被并联项目的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通过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保证并联审批有效实施。基本规定如下:
1.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协办部门开展协办工作,督促协办部门贯彻落实主协办工作制度,及时发现、解决主协办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
(2)协办部门负责做好协办材料的领取、移送工作,积极配合、协助主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及时、准确地向主办部门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信息,并确保协办事项的审批工作按时完成。
2.主协办工作的基本规则
(1)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协办部门不得在并联审批之外另行单独审批;协办部门另行单独审批的,不影响主办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实施并联审批。
(2)在接件阶段,由主办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统一确定协办部门(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参与确定工作);因确定协办部门失误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参与确定工作的同级协办部门承担(申请材料不真实全面地反映情况的除外)。
(3)在受理阶段,由主办部门负责统一审查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参与审查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当在统一接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后,由主办部门作出统一受理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受理的书面凭证(书面凭证应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统一受理的日期)。
主办部门应指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审查申请材料,除以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外,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申请材料。
(4)主办部门应在作出统一受理决定的当日或次个工作日通知同级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同级协办部门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情况特殊的,也可派人于次个工作日领取审批材料),并按照主办部门的规定办理领取审批材料的有关手续。
主办部门、同级协办部门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相互之间的工作衔接。
同级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后,应根据本系统上、下级的审批权限,及时确定自己是否有审批权,如无审批权,应自领取审批材料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向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即本部门的上级或下级对口部门,但中央国家机关除外)移交审批材料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主办部门。(注:同级协办部门、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在本方案中统称协办部门)
在审批过程中,协办部门不得中止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申请其他审批事项。
(5)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种审批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应同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
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批意见涉及缴费、领证的,可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涉及有特殊要求的,可附具体要求;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应附不同意的理由。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不附理由的,以及回复规定的三种审批意见之外审批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批意见。
(6)在协办部门的审批期限内(确定的协办部门已全部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主办部门不得批准主办事项。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应立即通知协办部门终止审批。
(7)协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办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决定中止审批的,主办部门应立即催告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经催告后超过10个工作日仍不回复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8)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缴费、领证的,主办部门在批准主办事项的同时,应转告申请人按照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
主办部门可会同协办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统一的缴费、领证办法,由主办部门代协办部门统一收费、颁证。
(9)立项、规划、设计环节,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不批准或者中止审批主办事项。
验收环节,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备案或者中止备案的决定,只有在协办部门最终回复“同意”的审批意见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但协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
立项、规划、设计环节,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但主办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主办部门应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公函方式向协办部门说明理由,因不采纳协办部门的审批意见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
立项、规划、设计环节,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主办部门以此为由决定不批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10)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审批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立即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原则上应在中央国家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主办事项。
(三)加快“一站式办公”
主办部门可利用现有办公条件(市规划局各分局可利用所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要求同级协办部门派人进驻,负责接件、出件、收费、颁证以及工作衔接等事务,进一步提高主协办工作的效率。
主办部门提出要求的,同级协办部门应从本部门选派熟悉业务的人员进驻,进驻人员应具有参与确定协办部门以及审查本部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格和能力。
同级协办部门可定期轮换进驻人员,轮换的周期应不短于3个月。
进驻人员的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进驻人员应参加主办部门组织的与并联审批有关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四)缩短审批时间
为缩短审批时间,对审批期限作如下规定:
1.并联审批的期限
(1)主办部门的审批期限
主办部门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办事项的审批、备案(协办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延长5个工作日回复审批意见的,主办部门的审批、备案时限相应顺延);除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延长备案期限外,因建设项目重大、复杂,难以在上述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主办部门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在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过程中,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适当延长审批期限)。
主办部门就主办事项作出不准予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阶段,申请人如把握不准核准条件,可先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供主办部门预审(本阶段的预审属主办部门提供的服务性措施,是否预审由申请人自主决定),由主办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需要修改或项目不可能被核准的预审意见(需要修改项目申请报告的,主办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按照主办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并达到预审合格的标准);预审合格后,再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统一接件、统一受理。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申请人应先提交规划设计方案图纸或初步设计图纸供主办部门预审,主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需要修改设计图纸的,主办部门应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按照主办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并达到预审合格的标准);预审合格后,再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统一接件、统一受理。
统一受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办部门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主办事项的审批时限内,主办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和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①审批主办事项需要听证、检验(含放线)、检测(含技术经济指标验算)、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评价、咨询)、申请人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设计图纸、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的;
②主办事项、协办事项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
③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做有关协调工作或者需要申请人根据协办部门提出的理由对申请事项作适当调整,以取得协办部门同意的(在此种情形下中止审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④协办部门超过规定期限未回复审批意见,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中止审批的(在此种情形下中止审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⑤在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的。
(2)协办部门的审批期限
自与主办部门同级的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应向主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回复审批意见,但应在10个工作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或其传真件)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的审批时限相应顺延。
在审批过程中,协办部门不得以主办部门中止审批主办事项为由延长自己的审批期限。
为保证审批意见回复的即时性,路途较远的,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的传真件,事后再补送原件。
2.合并审批的期限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与项目建议书审批合并的,合并审批的期限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期限。
(2)建设用地审批与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合并的,合并审批的期限为建设用地审批的期限。
3.单独审批的期限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未实行并联的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实施审批,并尽可能提前完成审批工作。
保障措施
(一)制定配套制度
授权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按照本方案的规定,配套制定五大环节并联(合并)审批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对本部门主办事项的实施条件、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主协办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等予以明确,于2005年12月2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级协办部门应根据本方案和主办部门制定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配套制定本部门实施审批的具体办法,对协办事项的实施条件、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范围以及市、区县(自治县、市)的审批权限等予以依法明确,于2005年12月20日前送主办部门审查后出台。
上述配套制度中有关审批权限、收费的规定,涉及北部新区的,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的规定执行。
试点期间,因法律、法规变动和工作实际,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并联项目的,由有关牵头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核准;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试点内容的,应充分征求有关牵头部门的意见。
(二)推进政务公开
各主办部门应组织同级协办部门,在2005年12月15日前对实施并联审批所需的申请材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精简、规范、便民的原则,尽力简化不必要的申请材料,并由各主办部门在2005年12月20日前将并联审批的实施条件、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涉及的审批项目及附带收费项目(包括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项目)、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统一公示,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接受各界的监督。
在主协办工作中,每一个协办部门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审批材料不得超过一式两份,设计图纸等少数重要材料可要求申请人附软盘(光盘);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在主办部门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后,有关协办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另行补充适当的申请材料。
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有固定格式的,应将格式文本批量存放于主办部门的接件窗口,方便申请人领取和填写。
在并联审批中,主办部门、协办部门不得增加公示以外的实施条件;申请人要求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对审批事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部门必须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有关部门应在清理并联审批相关事项的同时,对本部门未实行并联的审批项目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行政务公开。
(三)探索网上审批
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由主办部门会同市信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在现有政府网络体系及各有关部门网络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并联审批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网上审批系统可按照“中心办件管理系统、部门审批系统、统一收费管理系统”三大版块的模式建立,并逐步实现与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联接。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牵头根据需求组织制定网上审批系统及平台的总体规划,组织建设方案评审,推进信息共享、共用以及安全保障体系设计,对网上审批系统建设过程进行监督,保证尽快实现网上咨询、表格下载、网上接件、网上受理、网上分件、网上审批等功能。
(四)控制审批项目
有关部门应在2005年12月20日前,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方案的规定,对本部门正在实施的审批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凡无合法依据、超范围实施以及本方案决定停止实施的审批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实施并向社会统一公布。
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新设外,我市政府立法(包括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原则上不再新设建设领域行政审批项目;确有必要新设的,实施部门在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时,应同时向市政府法制办附送审批项目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公开听证、专家评审、网上投票等方式对审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审查,未经专题审查同意的,一律不得新设。
(五)加强监督检查
试点期间,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要对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方案的规定致使并联审批不能有效实施的,以及违反本方案的规定擅自增加并联项目和公示以外的实施条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行政首长的工作责任;对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由市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主办部门、协办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监督,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试点期间,因实施并联审批和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试点期间,我市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的规定为准。
本方案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行政审批项目表
序号
审批(备案)项目
改革措施
部门
1
项目建议书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
合并审批或单独实施
投资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
牵头并联审批
3
总投资概算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
单独实施
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依法需要核准的建设项目)
牵头并联审批
5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限依法不需要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建设项目)
单独实施
6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通知书
牵头并联审批
规划
7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牵头并联审批
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单独实施
9
建设项目规划验收
验收环节并联审批
10
建设用地预审
立项、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土地
11
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合并审批
12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合并审批
1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合并审批
14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单独实施
15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单独实施
1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17
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用地环节合并审批
18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单独实施
19
初步设计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
牵头并联审批
建设
20
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部门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21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审批
单独实施
22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单独实施
23
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建备案
单独实施
24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单独实施
25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审批
单独实施
26
建设项目城建档案验收
单独实施
27
竣工验收备案
牵头并联办理
28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立项、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环保
29
环保预审查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30
建设项目环保初步设计审查
停止实施
31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验收环节并联审批
32
水土保持方案审查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依法统筹解决
水利
33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涉河工程建设方案)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34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
停止实施
35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验收
单独实施
36
建设项目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消防
37
选址消防安全审查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38
建设项目消防初步设计审查
设计环节并联审批
39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验收环节并联审批
40
建设项目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市政
41
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设计环节并联审批
42
市政环境卫生项目验收
单独实施
43
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园林
44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设计环节并联审批
45
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人防
46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
设计环节并联审批
47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验收
单独实施
48
建设项目选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国家安全
49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50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验收
单独实施
51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
停止实施
52
建设项目涉及机场空域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机场
53
建设项目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信息产业
54
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文物
55
建设项目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
设计环节并联审批
气象
56
建设项目防雷装置验收
单独实施
57
建设项目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
设计环节并联审批
交通
58
使用港口岸线审批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59
建设项目涉及电力设施保护事项的审查
规划环节并联审批
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