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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快速、准确判定地震造成的灾害区域范围和灾害程度,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提供科学依据,根据《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相关国家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是地震现场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地震灾害程度和救灾重点区域等信息是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所需要的重要信息。
第三条 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要在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助下进行。评估工作主要以地震现场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资料为依据。
第四条 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应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同步进行,其工作成果是以行政区为统计单元的地震灾害区域确定、地震灾害等级分区和地震灾害程度排序等。
第五条 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由地震现场指挥部指定专人负责,其工作报告在征求灾区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后,由中国地震局或省级地震部门印发,提交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使用。
第二章 地震灾害区域的确定
第六条 地震灾害区域确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标准GB/T17742《中国地震烈度表》,地震灾害区域一般是指地震烈度达Ⅵ度及Ⅵ度以上破坏的区域。
第七条 地震灾害区域边界的确定原则是,一般以灾区可计量经济损失居民点的外边界作为灾害区域的边界。
对于灾害区域边界划定一般依据如下几点:
(一)建筑物破坏情况:为抗震未设防建筑物除极少量有轻微破坏外,普遍为完好无损,一般震害指数小于0.05;
(二)生命线工程设施破坏情况:除年久失修工程外,普遍为基本完好;
(三)地震地质灾害情况:一般不出现滑坡、崩塌、地裂缝、砂土液化等;
(四)强震记录结果:水平向峰值加速度一般小于45gal;
(五)灾民心理方面:一般对地震的反应不强烈。
第八条 选择判定灾害区域范围的抽样调查点或烈度点要具有代表性,并且样本充足,应结合收集的各方面灾情信息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调查点或烈度点进行校核,必要时安排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初步判定时,可利用灾区历史地震等震线拟合的平均烈度衰减关系,计算Ⅵ度区长、短半轴的长度作为参考,在考虑发震构造和场地条件等因素后,若与实际调查确定的长、短半轴误差大于±30%,应进行校核。
第九条 现场调查评估时,应对地震灾害区域内的基本信息进行统计,统计信息一般以县(市、旗、区)为统计单元,凡涉及灾害区域的县(市、旗、区)都需纳入统计范围。统计信息包括每个县(市、旗、区)的国土总面积、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基础经济数据。
第三章 地震灾害等级划分
第十条 根据地震灾害的影响程度,以综合灾害指数作为划分指标,以县级行政区划为统计单元对灾区的县(市、旗、区)进行地震灾害等级划分。
第十一条 综合灾害指数是考虑行政区划统计单元内人口、经济和自然环境受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灾害综合影响指标。综合灾害指数主要考虑五类因素:死亡和失踪人数、房屋震害系数、烈度影响系数、经济损失和地震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等。
第十二条 地震灾害等级指灾害区域内地震灾害的轻重程度,由重至轻一般划分为4级,即极重灾区、严重灾区、较重灾区和一般灾区,分别宏观描述如下:
(一)极重灾区:人员伤亡惨重,大多数居民失去住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木构架和土、石、砖墙建造的旧式房屋多数甚至全部严重破坏或毁坏;未经抗震设计的单层或多层砖砌体房屋多数中等以上破坏;按照Ⅶ度抗震设计的单层或多层砖砌体房屋多数中等以上破坏。平均震害指数大于0.51。地质灾害非常发育,地震断裂错动到地表,山区大量山崩滑坡,河谷平原区液化和震陷严重,地质灾害非常发育。
(二)严重灾区:人员伤亡较重,多数居民失去住所。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木构架和土、石、砖墙建造的旧式房屋少数毁坏,多数严重或中等破坏;未经抗震设计的单层或多层砖砌体房屋个别毁坏,少数严重破坏,多数中等或轻微破坏;按照Ⅶ度抗震设计的单层或多层砖砌体房屋少数严重和中等破坏,多数轻微破坏。平均震害指数介于0.31~0.50;地质灾害较发育,干硬土上出现裂缝;饱和砂层绝大多数喷砂冒水。
(三)较重灾区:人员伤亡轻微,少数居民失去住所。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木构架和土、石、砖墙建造的旧式房屋少数严重破坏或毁坏,多数中等或轻微破坏;未经抗震设计的单层或多层砖砌体房屋少数中等破坏,多数轻微破坏或基本完好;按照Ⅶ度抗震设计的单层或多层砖砌体房屋少数中等或轻微破坏,多数基本完好。物体从架子上掉落,河岸出现塌方。平均震害指数介于0.11~0.30。地质灾害呈零星分布,多见饱和砂层常见喷砂冒水,松软土地上地裂缝较多。
(四)一般灾区:人员伤亡个别或无,少数居民失去住所。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木构架和土、石、砖墙建造的旧式房屋少数中等破坏,多数轻微破坏或基本完好;未经抗震设计的单层或多层砖砌体房屋个别中等破坏,少数轻微破坏,多数基本完好;按照Ⅶ度抗震设计的单层或多层砖砌体房屋少数轻微破坏,大多数基本完好。家具和物品移动。平均震害指数小于0.10;地质灾害不发育,个别河岸和松软土出现裂缝,饱和砂层出现喷砂冒水。
以上描述中“大多数”一般指70%及以上,“多数”一般指50%-70%之间,“少数”一般指10%-50%,“个别”指低于10%。
第十三条 地震灾害等级的划分应与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中的地震灾害事件分级相对应,对于一般地震灾害只有一般灾区,可直接称为“灾区”,可不作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较大地震灾害包括一般灾区和较重灾区,较重灾区可直接称为“重灾区”;重大地震灾害包括一般灾区、较重灾区和严重灾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一般灾区、较重灾区、严重灾区和极重灾区。
第十四条 死亡和失踪人数采用灾区人民政府统计的数据,截至时间为地震灾害损失总评估结束时间。可单独考虑绝对值(DP1MP)或相对值(DP2),也可同时考虑绝对值和相对值。
相对值(DP2)采用统计单元内死亡和失踪人数占统计单元内总人口数的比例作为受灾的主要参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DP1(i)— i 统计单元内死亡人数;
MP(i)— i 统计单元内失踪人数;
P(i)— i 统计单元内总人口数。
第十五条 房屋震害系数(DHI)是表征房屋破坏程度指标,可通过现场抽样调查到,按下列公式计算:
λs(i,j)— i统计单元某抽样调查点s类房屋j破坏等级的破坏比;
ηs(i,j)— i统计单元某抽样调查点s类房屋j破坏等级的损失比;
kHS(i)— i统计单元抽样调查点内该类房屋在所有类型房屋中所占比例。
房屋分类依据国家标准GB/T 18208.3《地震现场工作 第3部分:调查规范》中对房屋建筑的分类,若分类数据不完备时,可采用单一类型房屋抽样调查结果计算房屋震害系数。一般选用砖混结构房屋。
第十六条 烈度影响系数DPI是指统计单元内人口在不同烈度区影响下的加权平均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I(i)—i 统计单元处于不同区的烈度值,m=6,7,8,9,10,11,12;
P(i,m)—i 统计单元处于烈度值m区内的人口数;
P(i)—i 统计单元内总人口数。
第十七条 地震造成经济损失(DEL)采用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结果,经济损失包括房屋建筑、室内外财产和可归类到统计单元的其它损失,按照统计单元汇总。可单独考虑绝对值(DEL1)或相对值(DEL2),也可同时考虑绝对值和相对值。
相对值(DEL2)采用统计单元内经济损失(DEL1)占GDP的比例作为灾区统计单元受灾的主要参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DEL1(i)—i 统计单元内经济损失值;
GDP(i)—i 统计单元内上年度GDP。
第十八条 地震地质灾害指地震引发地震断层错动、崩塌、滑坡、泥石流、砂土液化、地裂缝和震陷等,地震地质灾害发育程度与地震强度存在正相关性。
采用地震地质灾害危害度(DGH)作为评价指标,考虑因子主要有:
(1)地震地质灾害危害居民集中居住区数量(处);
(2)地震地质灾害危害学校和医院数量(所);
(3)地震地质灾害危害工矿企业数量(处);
(4)地震地质灾害危害铁路和公路数量(处);
(5)地震地质灾害威胁桥梁(座)、隧道和地铁数量(处);
(6)地震地质灾害威胁堵塞河流(处)、水库数量(座);
(7)地震地质灾害危害通讯和电力线路数量(处);
(8)地震地质灾害危害输油管线数量(处);
(9)地震地质灾害损毁耕地和森林面积(公顷)。
所采用的地震地质灾害危害的基础资料一般从实际调查、遥感资料解译和相关部门、行业获取。
第十九条 应对地震地质灾害危害度所涉及的因子进行调查、收集和分析。对每一种因子可按照规模进行危害类型分为大、中、小三级(分类见附录B),归一化后采用分级加权的方法进行定量化处理,按下列公式计算:
DGHa(i,n)—i 统计单元n因子大型危害处(所、座、公顷);
DGHb(i,n)—i 统计单元n因子中型危害处(所、座、公顷);
DGHc(i,n)—i 统计单元n因子小型危害处(所、座、公顷);
ka、kb、kc—为大、中、小型危害处分配的权重,分别为0.6、0.3、0.1;
RA(i) —i 统计单元内国土面积;
n—为参与计算因子个数。
各因子归一化处理后进行等权加权平均,得到各统计单元地震地质灾害危害度指标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DGH(i,n)′―为i统计单元n因子归一化处理的数据。
第二十条 综合灾害指数计算,可根据震区震害特点和灾害程度选择死亡和失踪人数、房屋震害系数和烈度影响系数三个参数赋于不同权重进行加权平均给出。或增加经济损失和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度分别采用4个参数或5个参数并赋于不同权重进行加权平均给出,按下列公式计算:
DP(i)′、DHI(i)′、DPI(i)′、DEL(i)′、DGH(i)′分别是对DP(i)、DHI(i)、DPI(i)、DEL(i)、DGH(i)各自进行归一化法处理的数据;
k1、k2、k3、k4、k5——分别为DP(i)、DHI(i)、DPI(i)、DEL(i)、DGH(i)所分配的权重;k1 k2 k3 k4 k5=1。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一般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地震地质灾害和基础设施破坏并不显著,综合灾害指数参数评价宜选取3个参数或4个参数,而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宜选5个参数。
采用3个参数时,k1、k2、k3分别取0.4、0.3、0.3;采用4个参数时,k1、k2、k3、k4分别取0.35、0.30、0.25、0.10;采用五个参数时,k1、k2、k3、k4、k5分别取0.30、0.25、0.20、0.05、0.2;可对各权重进行±0.05的调整,以充分反应具体地震事件灾害特点。
某一参数同时使用绝对值和相对值参与综合灾害指数计算时,可进行等权加权平均,即分别取50%作为各自的权重。
第二十二条 采用聚类分析方法对综合灾害指数进行处理,按照明显的数据拐点对数据集划分区间,以此对统计单元的灾害等级进行划分。
第二十三条 地震灾害区域和分级结果以彩图的形式表示,图名为《日期 地名(省名 县名) 震级 地震灾害分区图》,图面、图例等按照有关制图国家标准执行。
地震灾害分区图基于1:25万数字基础地理信息图层,应至少包含国界、省界、县界、铁路、国道、省道、一级河流、地震构造和烈度等震线等图层。
极重灾区、严重灾区、较重灾区和一般灾区分别以棕色、红色、黄色和绿色按照统计单元填充,并给出相应的图例。
第四章 地震灾害程度排序
第二十四条 为了服务于抗震救灾决策和恢复重建,特别是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需要按照统计单元对灾区的地震灾害程度进行排序。
第二十五条 统计单元的灾害程度应按照综合灾害指数大小由重至轻进行排序。处于不同灾害等级内统计单元应依据综合灾害指数分别进行排序。
第二十六条 统计单元排序结果以表格的形式给出。表格内容主要应包括,灾害程度分级、统计单元名称、各参数值(归一化值)、综合灾害指数值等。
第五章 报告及存档
第二十七条 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结束时应提交报告,具体见附录A。
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原始资料和最终成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存档。
第二十九条 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见附录B。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南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100433B
关于印发《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地震现场工作的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编制了《地震灾害区域等级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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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考虑发震可能性的前提下,利用如最大地震震级或地面峰值加速度等单参数进行的灾害预测,被称为确定性震害评估。在一定时间段内发生特定地震灾害可能性的概率预测称为概率性震害评估。
地震灾害大小的级别划分。主要分四个等级,即:一般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原《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中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如4·14熊本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如4·20雅安地震)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如4·14玉树地震,5·12汶川地震)
新《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中
中国政府网 2012年9月21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与原预案相比,地震灾害分级虽然仍然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但四级地震的定义进行了明显的修改。 从对比可以看出,新预案将在地震中“失踪”者计入了灾害分级因素中,而且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地震灾害等级有一定程度的提升。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如4·14玉树地震,5·12汶川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如4·20雅安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如4·14熊本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