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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需砍伐的林木,一律由林木所有者在限期内自行砍伐,逾期不砍伐的,由工程队强行砍伐,以保证工程正常施工。
(二)农户在自留地和承包地内栽种的林木,由农户自行处理,并给予一定补偿。
1.水果树:胸径在10-20厘米(含20厘米)的每棵补偿40元;胸径大于20厘米的每棵补偿60元;胸径在5-10厘米(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20元;胸径小于5厘米的不予补偿。
2.干果树:胸径在10-20厘米(含20厘米)的每棵补偿40元;胸径大于20厘米的每棵补偿60元;胸径在5-10厘米(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20元;胸径小于5厘米的不予补偿。
3.油桐、乌桕树及其他经济林木:胸径在5-10厘米(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5元;胸径在10-20厘米(含20厘米)的每棵补偿15元;胸径大于20厘米的每棵补偿20元;胸径小于5厘米的不予补偿。
4.药材:胸径在4-10厘米(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10元;胸径大于1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20元;胸径在4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三)竹子按照每笼150元予以补偿。
(四)杂木及灌木林不予补偿。
(五)被砍伐林木属国有林的,不论是否成材还是幼树、细长苗,均不予补偿,由县林业部门处理;凡涉及公路的行道树需砍伐的,要与省、市公路养护段联系,依法报批后进行建设。
(一)房屋:砖混结构按照实际层数及面积计算;清缝木楼板且层距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木房及其他结构的房屋,底层建筑以滴水为界,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按照室内面积计算。
1.瓦木结构:80元/平方米。
2.砖木结构:150元/平方米。
3.砖混结构:无内外装饰的250元/平方米;有外墙砖或室内安装地板砖等装饰的300元/平方米;有外墙贴砖和室内安装地板砖等装饰的350元/平方米。
4.石木结构:片石墙房子60元/平方米。
5.土木结构:土墙房子50元/平方米。
(二)畜圈:按照一层计算拆迁面积,凡化粪池经砼或石板处理后的畜圈按照实际拆迁面积每平方米增加5元。
1.石木结构:40元/平方米。
2.木结构:5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60元/平方米。
4.砖混结构:200元/平方米。
(三)烤房:必须是经烟叶部门验收合格的。
1.土木结构:150元/平方米。
2.砖木结构:200元/平方米。
3.砖混结构:250元/平方米。
(四)庭院、围墙及砼院坝
1.片石围墙:5元/立方米。
2.土质围墙:3元/立方米。
3.砖围墙:10元/立方米。
4.砼院坝:10元/平方米。
(五)管线:属农民自有部分。
1.水泥电杆:150元/根。
2.木电杆:40元/根。
3.金属水管:1元/米。
(六)水井
1.人饮水井:200元/口。
2.烟水窖:120元/立方米。
3.人饮蓄水池:100元/立方米。
(七)沼气池:1000元/口;拆迁后重建的,同等享受现有的沼气池建设补助。
(八)简易棚:10元/平方米。
(九)堡坎:浆砌的85元/立方米;干砌的40元/立方米。
(十)坟墓:由该坟墓亲属自行搬迁处理,并按照土坟200元/座、石包坟300元/座、生基单坟500元/座、生基双坟700元/座予以补偿。
工程占地补偿标准按照《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道真自治县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道府发〔2004〕14号)要求执行,其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附后。
(一)占用耕地、园地及其它农用地的,按照所在区域对应的年产值的17倍予以补偿。
(二)占用林地、牧草地的,按照所在区域对应的旱地年产值的6倍予以补偿;林地内的林木,由林木所有者依法处理,不予补偿。
(三)占用建设用地的,按照所在区域对应的稻田年产值的17倍予以补偿。
(四)占用未利用土地的,按照所在区域对应的旱地年产值的3倍予以补偿。
电流的输送往往导致因线路发热造成损耗,所以在输送的时候都是通过变电升高电压,让电流变小以减少发热损耗。高压电具有很高的危险性,且目标电器也不需要如此高压,这就需要通过变电降低电压。由于在电流输送的过程...
消息来自:电力专业人才网 2013.1.25输变电,是电厂向电网输电,它是将低电压升高(如50万伏)进行远离输电,同样的功率电压越高电流越小,电流小在线路上的损耗小。输变电一般在电力行业中...
(一)烤烟按照每平方米1.5元予以补偿。
(二)玉米按照每平方米0.8元予以补偿。
(三)水稻按照每平方米1元予以补偿。
(四)油菜按照每平方米1元予以补偿。
(五)小麦按照每平方米0.5元予以补偿。
(六)单独种植的薯类、杂粮,均按照每平方米0.5元予以补偿;间种、套种的薯类按单独种植的20%予以补偿,间种、套种的杂粮不予补偿。
(七)蔬菜:单独种植的蔬菜按每平方米1.2元予以补偿;间种、套种的蔬菜不予补偿。
(八)茶树按照每笼10元予以补偿。
(九)其他作物按照每平方米0.5元予以补偿。
(一)相关乡(镇)及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服务,切实做好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相关协调服务工作。涉及乡(镇)要成立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土管、林业、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和建设工程涉及的村、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协调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二)拆迁农户宅基地被征用后,需异地建房的宅基地,由农户自行协商解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涉及房屋等拆迁的农户,由农户自行组织拆迁,其拆迁建材由拆迁户自行处理。
(三)涉及的乡(镇)、村、组必须严格补偿标准,及时、足额分两个阶段兑现补偿资金(塔基建设及电线架设分别完工后予以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工程建设补偿款。同时,要搞好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公示和相关表格制定等基础资料的收集、完善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补偿相关资料的完整性。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挠工程施工建设,对不听劝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其补偿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220千伏迪庆输变电工程
云南迪庆州水电资源十分丰富,全州不含澜沧江、金沙江干流的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达280万千瓦,可开发容量突破100万千瓦,到2006年全州预计将新增电源装机达20万千瓦。而迪庆州现有的110千伏电网薄弱、输、供电能力十分有限,无法满足新增电源的电力电量送出需求。目前硕多岗河流域吉沙电站、冲江河扩机等后续梯级正在紧张的建设之中,2005年底开始陆续投产,需要建设220千伏输电通道才能
关于220千伏花地输变电工程建设的通告
220千伏花地输变电工程是省重点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其中,220千伏花罗线、220千伏花瑞线、110千伏花山线、110千伏花芳花桃线工程线路途经芳村区茶滘街葵蓬渡头洲村,工程拟于2004年10月竣工投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及《220千伏花地变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
隆兴、旧城、棕坪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及时、足额兑现鱼塘电站征地移民补偿调概资金,顺利推进鱼塘电站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鱼塘电站征地移民补偿调概资金兑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细化工作措施,注重政策宣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2010年3月15日前淘汰关闭冶炼厂。
国家发改委颁布的《2007年应予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名单》(2007年第93号公告)、《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名单(第一批)》(2007年第69号公告),《贵州省第一批应予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的公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以及《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0年第一季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遵府办发〔2010〕2号)要求。
(一)2010年1月16日前,组建淘汰关闭工作机构,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启动淘汰关闭工作。
(二)2010年1月18日前,召开冶炼厂业主座谈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引导工作。
(三)2010年1月20日前,吊销冶炼厂生产经营的全部证照。
(四)2010年1月31日前,就地拆除和损毁冶炼厂主要设备。五、工作职责
(一)县经贸局:统筹协调冶炼厂淘汰关闭工作。
(二)县财政局:配合做好淘汰关闭冶炼厂奖励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县人劳局:负责淘汰关闭冶炼厂所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政策的指导工作。
(四)县国土局:负责指导淘汰关闭冶炼厂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用途变更工作。
(五)县环保局:负责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六)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做好淘汰关闭冶炼厂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
(七)县质监督: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注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八)县安监局:负责加强安全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县电力公司:负责切断电源并拆除供电设施。
(十)上坝乡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当地群众思想工作,并配合做好冶炼厂业主的政策宣传工作。
(十一)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淘汰关闭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淘汰关闭冶炼厂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工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统一认识,认真履职,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并按时淘汰关闭冶炼厂。
(二)落实工作责任。相关单位要将淘汰关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建立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三)加强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要积极引导、指导淘汰关闭工作,并督促冶炼厂按时淘汰关闭到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确保2008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道府发〔2008〕3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