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需砍伐的林木,一律由林木所有者在限期内自行砍伐,逾期不砍伐的,由工程队强行砍伐,以保证工程正常施工。
(二)农户在自留地和承包地内栽种的林木,由农户自行处理,并给予一定补偿。
1.水果树:胸径在10-20厘米(含20厘米)的每棵补偿40元;胸径大于20厘米的每棵补偿60元;胸径在5-10厘米(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20元;胸径小于5厘米的不予补偿。
2.干果树:胸径在10-20厘米(含20厘米)的每棵补偿40元;胸径大于20厘米的每棵补偿60元;胸径在5-10厘米(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20元;胸径小于5厘米的不予补偿。
3.油桐、乌桕树及其他经济林木:胸径在5-10厘米(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5元;胸径在10-20厘米(含20厘米)的每棵补偿15元;胸径大于20厘米的每棵补偿20元;胸径小于5厘米的不予补偿。
4.药材:胸径在4-10厘米(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10元;胸径大于1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20元;胸径在4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三)竹子按照每笼150元予以补偿。
(四)杂木及灌木林不予补偿。
(五)被砍伐林木属国有林的,不论是否成材还是幼树、细长苗,均不予补偿,由县林业部门处理;凡涉及公路的行道树需砍伐的,要与省、市公路养护段联系,依法报批后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