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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切实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源头管理,控制新污染,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协调发展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对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作如下通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要把好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选址关,绝不能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要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新建乡镇企业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要符合城镇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有计划地相对集中建设工业园区,以利于对污染的集中控制和治理。严禁在居民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芙蓉江流域、生态功能区、县级公路以上可视范围内建设严重污染的乡镇企业项目,更不准开山取石碎沙,破坏自然人文景观。严格控制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污染严重、技术落后、浪费资源的项目上马。特别是要防止污染设施的转移,对现已建成的要依法关、停、并、转。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及采矿手续、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第一审批制度
为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其环境监督管理职能。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计划、经贸、乡企、环保、水电、规划、国土等部门共同参与确定选址的前提下,才能相继办理立项、环保、土地、规划、采矿、消防、工商注册登记等审批手续。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计划、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和第三产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和环境功能区要求,有涉及污水、噪声、烟尘、恶臭的污染项目,必须先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后,工商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工商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违反上述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追究有关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责任;对造成污染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整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即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工商登记注册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行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要求,完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待试运行期满后,再对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环保部门要经常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将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认真查验环保审批手续
五、认真查验环保审批手续,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在本通知之前已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的,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力量清理,下达限期办理环境管理审批手续通知书,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必须进行限期治理,并通过达标验收。逾期不补办环保手续和污染物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县环保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县工商管理部门在进行企业年审和核(换)发营业执照时,要认真查验环保审批手续,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共同抓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OO二年四月十日
关于限期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含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通知
按照现行环保法律,罚款肯定只是个形式,是一个很小的数目,(法律是考虑到防止执法部门走向罚款为目的的),处罚主要是勒令停产,限期整改,直到验收合格为止。进入黑名单,对你企业的声誉有影响,以及银行贷款和后...
1,验收程序环保设施竣工→向市环保局(办公室文秘)提交试运转申请(附相关材料)→审核材料、组织现场检查→同意试运转→试运转期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附相关材料)→组织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意...
1,验收程序 环保设施竣工→向市环保局(办公室文秘)提交试运转申请(附相关材料)→审核材料、组织现场检查→同意试运转→试运转期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附相关材料)→组织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出具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HSE 管理体系— HSE-01-04-0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中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页 共 4 页 ********** 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1 目的 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明确职能分工,有效控制新的污染,防止生态破坏。 2 范围 适用于 **********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公司”或“公司” )所属各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托管公司可参照执行。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全国人大常委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全国人大常委会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国务院 3.4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005),中国海洋石 油总公司 4 机构与职责 4.1 化学公司安全环
5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1990年 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86)国环字第 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能源、交通、机场、水利、农业、林业、 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至建 设竣工投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依各自职责按以下程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办 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指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建设项目)。 二、国家环保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招告书(表)的审批: 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即总投资限额 2亿元以上,由国家计委批准, 或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细化工作措施,注重政策宣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2010年3月15日前淘汰关闭冶炼厂。
国家发改委颁布的《2007年应予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名单》(2007年第93号公告)、《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名单(第一批)》(2007年第69号公告),《贵州省第一批应予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的公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以及《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0年第一季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遵府办发〔2010〕2号)要求。
(一)2010年1月16日前,组建淘汰关闭工作机构,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启动淘汰关闭工作。
(二)2010年1月18日前,召开冶炼厂业主座谈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引导工作。
(三)2010年1月20日前,吊销冶炼厂生产经营的全部证照。
(四)2010年1月31日前,就地拆除和损毁冶炼厂主要设备。五、工作职责
(一)县经贸局:统筹协调冶炼厂淘汰关闭工作。
(二)县财政局:配合做好淘汰关闭冶炼厂奖励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县人劳局:负责淘汰关闭冶炼厂所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政策的指导工作。
(四)县国土局:负责指导淘汰关闭冶炼厂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用途变更工作。
(五)县环保局:负责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六)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做好淘汰关闭冶炼厂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
(七)县质监督: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注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八)县安监局:负责加强安全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县电力公司:负责切断电源并拆除供电设施。
(十)上坝乡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当地群众思想工作,并配合做好冶炼厂业主的政策宣传工作。
(十一)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淘汰关闭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淘汰关闭冶炼厂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工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统一认识,认真履职,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并按时淘汰关闭冶炼厂。
(二)落实工作责任。相关单位要将淘汰关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建立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三)加强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要积极引导、指导淘汰关闭工作,并督促冶炼厂按时淘汰关闭到位。
一、提高对加强测绘工作的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全县测绘事业发展
1.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保障,有利于准确掌握我县县情和提高管理决策、公共服务能力。加强测绘工作,全面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对于深入贯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镇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客观分析全县测绘工作的基本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县测绘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仍然存在基础测绘投入少,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特别是大比例尺地图及数字化产品短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速度慢、测绘公共服务水平低、测绘统一监管有待加强等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我县测绘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保障安全、高效利用;科学推动、服务为本;完善体制、强化监管”原则,全面提高测绘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1.加快基础地理信息测绘采集、加工及更新步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测绘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落实基础测绘工作经费,按照《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开展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工作。到2010年,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和重点地区1:2000、1:1000、1:500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
2.加快测绘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快实施基础地理信息空间框架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构建统一、标准、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平台,为社会各领域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和产品服务。按照“边建设、边应用”原则,切实提高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保障服务能力。
3.培育和发展地图市场。加强公益性地图的统筹编制出版,建设和管理好县级公益性地图市场,推进县、乡行政区划挂图的更新编制与出版。大力支持开发适应我县交通、旅游、商务、物业管理、文化生活和娱乐等方面的地图新产品。引导和支持基于基础地理信息的电子商务、智能交通、现代物流、个人移动等新兴地图产业的发展。
三、认真执行测绘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加强测绘统一监管
1.完善地方性测绘政策规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出台加强测绘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大对测绘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对测绘工作的广泛了解、关注和支持,为测绘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依法执行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制度。提高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及提供应用服务水平。加强测绘成果的保密使用监管,完善涉密成果提供应用、使用、保管与销毁制度。依法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实施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制度,推进测量标志有偿使用,逐步建立权责利相结合的测量标志管理机制。
四、加大支持力度,保证测绘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完善测量绘行政管理体制。按照“基本统一、主体合法、职能落实、事权清晰”要求,科学合理的确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职责。配置与机构、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确保基础测绘、测绘资质、测绘标准、测绘产品质量、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等监管职能到位。
2.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测绘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在基础测绘中的主体责任,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实施管理。将测绘工作特别是基础测绘经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建立基础测绘投入更新机制,切实加强测绘监管。
3.建立健全基础测绘财政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将基础测绘经费、测绘公共服务建设经费、测绘应急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递增。加强基础测绘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认真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持的基础测绘项目,落实配套经费。
4.加强测绘队伍建设。加强测绘管理干部依法行政、行政管理能力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继续开展测绘行业特种职业技能教育,进一步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推行测绘行业职业资格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确保2008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道府发〔2008〕3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