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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火灾、爆炸和毒害等安全事故,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火灾危险源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遵府办发〔2008〕131号)和《关于开展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遵府办发〔2008〕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消防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校对: 审核: 审批: 目 录一、工程概况 1二、消防职责 23.1 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5.1采用大功率机抽取河水作为消防水源,采用DN100的钢管作为地面输送管道。每栋每两层设一个楼层消防水接口,采用DN65钢管作为楼上输送管道。并设置高压水泵,保持高层消防用水供应。每栋楼一楼设立1处...
2012年汛期 防汛、防雷、防暑降温活动实施方案 公司各部门、班组: 为了加强2012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严防暑期各类事故发生,增强员工汛期安全防患意识和防汛、防、防中暑等应急救...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招贤乡初级中学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的发生,确保广大师生安全及学校稳定,根据省公安厅、省教育 厅关于《全省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 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近期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 署,以降低火灾总量、减少火灾亡人数量、维护火灾形势持续稳 定为目标,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 制,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学校火灾隐患, 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 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 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维护社会稳定。 进一步强化安全工 作责任意识, 提升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 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制定切实有效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 导,明确学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情况; 建立和完
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全力推动整改消除全镇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隐患, 深刻吸取近期全国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 事故的发生,有效预防较大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 院、省、市、县统一部署,镇政府决定,自 XX年 1 月 5 日 起至 XX年 12 月 31日止,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劳动密集 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一、目标任务 对现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摸清底 数,对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对存 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和区域,政府挂牌督办,彻底整治; 明确和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劳动密集 型企业和集中区域的火灾防控能力。 二、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 XX担任,副 组长由党委委员、副镇长 XX、县委驻镇组织员 XX担任、镇 属有关部门负
为进一步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重大基础设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7〕198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市府明电〔2007〕199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和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的设计审查、建筑施工、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和使用,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1.交通设施。县交通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建设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以桥梁为重点的在建及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具体包括:长大隧道及特大桥梁;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
2.水利设施。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以水库、拦河闸工程、排灌泵站工程、堤防工程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4.煤矿。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煤炭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5.电力设施。县电力公司牵头,会同县发改局、经贸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包括:水电站、变电所、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讯设施、电力枢纽等。
6.城镇基础设施。县建设局牵头,会同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道路桥梁隧道等。
三、排查的主要内容
1.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已履行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帐、档案、数据库)是否健全。
2.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3.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设计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4.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5.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工作步骤
县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安监局、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交通局、建设局、水利局、城管局、煤炭局、电力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门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深入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排查工作分3个阶段:
1.安排部署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狠抓落实。各有关重大基础设施企业和监管、运行维护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排查方案。
2.自查自改阶段:10月10日—20日。各有关重大基础设施企业和监管、运行维护单位要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列出清单,制定计划,逐一实施治理和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制定限期整改计划和应急监控预案,同时要加紧落实资金,明确责任,限期达到整改目标。各牵头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3.督促检查阶段:10月21日—31日。各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业(领域)开展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一是督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定情况;二是督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三是督查隐患“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消号”情况。
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于10月31日前将本行业、本辖区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县安委办,并做好配合上级督促检查的准备工作。
11月1日—10日,县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治理整改责任。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塞责、形式主义等现象。
2.各牵头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组织安全技术评审,并采取警告、加固、拆除、封闭等措施,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3.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确保快速、妥善处置重大基础设施突发事件。
4.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有关重大基础设施企业和监管、运行维护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查找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此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重大意义,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2100433B
截 止 日 期:2008.04.13
建 设 地 点:桃源乡
内 容:
一、公告名称:青溪中桥工程施工项目
二、招 标 人:道真自治县交通局
三、项目名称:青溪中桥工程
四、招标范围:全桥施工图设计范围
五、资金来源:上级拨款
六、开竣工时间:2008年5月20日~2008年11月20日
七、资格条件: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或桥梁专业年承包二级以上施工企业
2、复印件:上述7项原件的复印件(能表明年检状况)加盖公章(鲜章)后装订成一册。
3、资格预审文件一式二份。
4、招标人资格预审合格后购买招标文件。
九、报名时间:2008年4月14日---2008年4月15日17:30
联 系 人:严江波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道真自治县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气象局是全县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协调、管理全县防雷减灾工作。
自治县防雷安全办公室,既是自治县人民政府防雷减灾工作机构,又是市气象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
第五条 自治县安监局、公安局、建设局、房管局、教育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气象局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咨询等活动,组织利用、推广防雷减灾新技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抓好防雷减灾工作,对学校、集镇、人员居住密集的村寨要加大防雷减灾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其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
第七条 自治县气象局应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研究,并逐步开展雷电预警预报工作。
第八条 根据《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贮存场所;
(二)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三)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计算机网络系统;
(四)厂矿、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
(五)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网点等社会化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九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证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检测。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项目。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工程项目的防雷设计资料,由自治县气象局按照《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不规范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当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未经批准的防雷设计资料,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一条 自治县气象局在收到防雷工程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县气象局审查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检查。
在施工中变更或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审。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检测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中的防雷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积极配合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有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须在项目验收前向自治县气象局申请防雷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需要整改完善的,由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并及时申请复检。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油库、加油站、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贮存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后应出具检测报告书。合格的应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
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配合检测单位做好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县气象局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自治县气象局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自治县气象局调查鉴定。
调查报告书和鉴定书应及时报送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自治县气象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导致雷灾事故的,由部门领导或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中专业词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其他工程项目是指建(构)筑物主体以外的通信、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弱电设备的防雷工程。
(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入侵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6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