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道真自治县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气象局是全县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协调、管理全县防雷减灾工作。
自治县防雷安全办公室,既是自治县人民政府防雷减灾工作机构,又是市气象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
第五条 自治县安监局、公安局、建设局、房管局、教育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气象局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咨询等活动,组织利用、推广防雷减灾新技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抓好防雷减灾工作,对学校、集镇、人员居住密集的村寨要加大防雷减灾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其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
第七条 自治县气象局应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研究,并逐步开展雷电预警预报工作。
第八条 根据《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贮存场所;
(二)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三)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计算机网络系统;
(四)厂矿、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
(五)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网点等社会化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九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证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检测。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项目。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工程项目的防雷设计资料,由自治县气象局按照《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不规范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当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未经批准的防雷设计资料,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一条 自治县气象局在收到防雷工程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县气象局审查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检查。
在施工中变更或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审。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检测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中的防雷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积极配合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有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须在项目验收前向自治县气象局申请防雷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需要整改完善的,由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并及时申请复检。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油库、加油站、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贮存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后应出具检测报告书。合格的应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
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配合检测单位做好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县气象局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自治县气象局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自治县气象局调查鉴定。
调查报告书和鉴定书应及时报送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自治县气象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导致雷灾事故的,由部门领导或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中专业词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其他工程项目是指建(构)筑物主体以外的通信、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弱电设备的防雷工程。
(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入侵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6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