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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根据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乐委办〔2010〕67号),设立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自治县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乐委办〔2019〕13号),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测绘地理信息职责整合,组建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排污口设置相关职责整合,划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派出的峨边生态环境局;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草原等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峨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整合,组建峨边彝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更名为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本信息

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测绘、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与园林绿化事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国家和省、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订廉租住房规划,推进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县城乡发展战略和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县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负责村镇规划和各类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备案、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建设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核定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城镇建设项目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城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建筑、构筑物、门面装修、广告、城市道路、绿化、环卫、市政公用设施等)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乡、村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占用农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承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五)承担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实施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贯彻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配套办法;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贯彻房地产业政策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地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综合管理和指导建筑活动;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贯彻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产业和技术政策,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筑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九)承担全县测绘管理的责任。贯彻测绘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管理勘测、测绘市场;组织协调城市测绘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管理;负责全县测绘资料和测量标志管理。

(十)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一)承担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贯彻城镇建设的相关政策,拟订城镇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道路、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城市综合开发、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县小城镇规划建设、村镇房屋产权管理和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贯彻风景名胜区的相关政策;负责县域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公园、城市广场、城市雕塑、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县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县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划;负责县城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渣土管理、冲洗行业管理;负责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运输、无害化处理工作。

(十四)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减排;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五)制定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协会、学会以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

(十六)承担贯彻执行县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负责县政府非经营性投资有关项目“代建制”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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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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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编制

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6名。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长1名。另核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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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规划和建设局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含出租车行业管理)、环境保护以外的职责以及县政府办公室承担的人民防空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含出租车行业管理)划给县交通运输局。

(三)将环境保护职责划给县环境保护局。

(四)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增加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职责。

(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七)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八)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九)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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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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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负责文电处理和文书档案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政务信息、宣传、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目标管理和政务督查;组织筹办重要会议;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交办和督办工作;负责政务接待;负责全局的人事工作;负责管理机关后勤事务;负责城建档案工作。

负责日常财务工作和综合管理各类专项经费;拟定城市维护费的计划安排;负责全局系统的劳动工资、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管理及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局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

(二)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管理股

拟订全县城乡规划的发展计划和年度规划任务;负责县城区各类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工作;负责城市规划与交通、水利、产业等各类规划及相应县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衔接工作;负责县城区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总平面和方案的审查报审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会审;承办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核定县城规划区内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或提供规划设计控制文件,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选址管理工作,确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范围;负责县城规划区工程放线、验线及规划核实工作;参与建设项目选址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参与县城区规划活动的监督执法。

负责县域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测绘法律法规;拟订县城市测绘计划,组织协调城市测绘项目的实施;收集、整理、储存和管理测绘、遥感成果资料;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三)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管理股

贯彻建筑业行业政策,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监督执行招标代理、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担保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持证上岗、项目管理、资质审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县域内从事建设类企业及个人行为的监督管理;参与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指导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实施建设工程民工保证金制度;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领空占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门面装修、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参与城市道路占用、开挖审批工作;参与建筑活动监督执法。

贯彻勘察设计咨询业产业及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行业发展规划;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勘察设计市场;推广工程建设设计标准;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负责行业信息化工作。

负责城镇燃气和城镇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沼气管理;负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及规划内地下水的利用保护。

(四)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村镇建设股

贯彻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村镇建设项目选址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的建设工作;参与镇、乡、村规划活动的监督执法。

(五)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保障股

贯彻住房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股

贯彻执行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审核)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局授权的公共服务事项的咨询、受理、办理、收费、发证工作;负责局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的协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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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献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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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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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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