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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建设和住房公用事业部简介

俄罗斯建设和住房公用事业部简介

俄罗斯建设和住房公用事业部 是在原建设和住房公用事业署基础上建立,赋予其制定和落实建设、城市规划、住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政策法规职能。

俄罗斯建设和住房公用事业部 是在原建设和住房公用事业署基础上建立,赋予其制定和落实建设、城市规划、住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政策法规职能。此外,这一部门还将主管俄联邦住房建设发展基金,并指导索契冬奥会场馆建设工作。

俄罗斯总统普京2013年11月1日签署命令,决定成立建设和住房公用事业部,并任命前伊万诺沃州州长米哈伊尔·梅尼为新部门首任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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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建设和住房公用事业部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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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建设和住房公用事业部简介文献

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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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加快公用事业建设 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公用设施代表一个城市的形象,体现了一个城市社会、经济和文化的 发展水平,是城市居民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一项基础设施,是城市存在、 运转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 近年来,马村区城市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城市公用设施也得到了 极大改善,目前城市规划区范围已扩大为 10.7 平方公里,已建成排水管网 23km,燃气管网、自来水管网不断建设完善,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 及居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完善公用设施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我 区目前集中供暖和污水处理还是空白,同时我区目前的公用事业建设与管 理大都还停留在城市规划区范围,这不符合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 公用事业行业是以城市为主要载体,也就是说以人口聚居为前提,把 涉及公共利益及有限的公共资源进行配置并具有自然垄断特点的行业。公 用事业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事业。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简介

根据区编委《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16号),区住建局是区政府主管全区建设工程、建筑行业、燃气行业、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部门。

(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巿、区有关城巿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建材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造价咨询业、燃气业、物业管理业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建筑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拟订本区管理规章和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参与拟订全区工程建设、建筑业、燃气业、建材业、勘察设计、物业管理发展规划以及建筑节能减排、建设科技、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收集整理、编报全区基本建设项目资料的统计工作。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安排、建设、维修、租售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各种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查处保障性住房租售、住房补贴及房改等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区住房基金的管理;负责全区住宅产业化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含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收缴及使用监管工作。

(五)负责全区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物业招投标活动,协助开展物业服务行业培训工作。

(六)负责全区建筑业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全区建安施工、工程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企业。

(七)负责全区建筑巿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行业及巿场管理;依法规范建筑巿场,指导和监管本区建设工程及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和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核发《施工许可证》; 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城巿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九)负责建筑科技管理和建筑标准化工作;组织制订建筑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建筑工业化;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以及其他结构性、功能性建材等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和管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十)负责全区燃气行业和燃气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区工程建设、建筑业、建材业、燃气业、物业管理业和保障性住房管理法制建设;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本局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

(十二)负责本局系统的技术协调,参与有关住房和建设方面的重大方案及技术问题的评审工作。

(十三)负责本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全区各街道、社区工作站住房和建设职能内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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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县房屋制度改革办公室和住房保障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将原县建材总站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将原城建处的市政工程行政审批、备案、档案管理、执法监察、监督执行市政公用事业技术标准、设计规划和各项定额职能上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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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政策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设施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测和审定后,方可使用。”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8号)第四条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测和审定后,方可使用。”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将第三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将《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根据建设部令第103号修正)第四条修改为:“原有房屋安装使用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将第十三条中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第十四条中的“建设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5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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