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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面积

房产面积,具体说包括几个概念,如房产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或分摊面积)、使用面积、计租面积等等。

房产面积基本信息

房产面积简介

其中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公摊面积,主要适用于商品房。计租面积、使用面积主要适用于公产房屋和企业产的房屋管理。

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其实是指上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公摊面积”中的“建筑面积”,其中是包含一部分公摊面积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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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面积造价信息

  •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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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询价

大型户外房产围挡

  • 品种:彩钢围挡;规格:定制;
  • m2
  • 固丰
  • 13%
  • 安徽固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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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户外房产围挡

  • 品种:彩钢围挡;规格:定制;说明:产品规格根据客户需求定制;
  • m2
  • 君慧泽
  • 13%
  • 安徽君慧泽钢结构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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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房产信息系统

  • SHIS网络版
  • 13%
  • 重庆南方测绘仪器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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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户外房产围挡

  • 品种:大型户外房产围挡;规格:定制类产品;
  • m2
  • 文锋
  • 13%
  • 安徽文锋护栏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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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面积

  • 室内SMD 表贴 P4显示屏4.096m(宽)×1.536m(高)
  • m²/幕
  • 13%
  • 广州天眼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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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线(普通)按展开面积计算

  • 阳江市2011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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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线(普通)按展开面积计算

  • 阳江市2011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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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线(普通)按展开面积计算

  • 阳江市2011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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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线(普通)按展开面积计算

  • 阳江市2011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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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线(普通)按展开面积计算

  • 阳江市2011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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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樘门面积

  • 每樘门面积
  • 1m²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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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品货架

  • 2米x宽0.5米x高2
  • 6个
  • 1
  • 中高档
  • 中高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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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面积测量仪

  • TMJ-Ⅰ 可以自动手动测量面积,测量范围:999亩
  • 1台
  • 1
  • 普通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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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房产信息系统

  • SHIS网络版
  • 5857套
  • 3
  • 南方测绘
  • 中高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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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房产信息系统

  • SHIS网络版
  • 5132套
  • 3
  • 南方测绘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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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面积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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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面积文献

房产面积测算(PPT) 房产面积测算(PPT)

房产面积测算(PPT)

格式:ppt

大小:802KB

页数: 未知

房产面积测算(PPT)——房产面积测算是以测绘知识作为开展房产面积测算工作的指导思想,其目的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同时房产面积测算是一项技...

房产面积测绘报告模板 房产面积测绘报告模板

房产面积测绘报告模板

格式:pdf

大小:802KB

页数: 18页

Word 文档可以编辑 专业资料完美整理 ******************1# 楼 房屋面积预测算技术报告 审 定: 审 核: 编 写: 河北建科唐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 *** 月 *** 日 Word 文档可以编辑 专业资料完美整理 声 明 1 委托方对所有提供的用于本项目测绘的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2 本报告是房屋面积预测绘报告,由于建筑尚未竣工,因此依靠施工图纸 进行测算。 3 本成果报告书中的成果是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及委托方的要求完成。 4 报告中的测绘成果加盖测绘单位公章后即为有效,复印件不具备法律效 力。 5 本测绘报告无骑缝章无效。 地址: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 554 号 联系电话: 0315-5068507 传真: 0315- 5068507 邮编: 063009 Word 文档可以编辑 专业资料完美整理 目 录 一、测绘说明 ........

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办法简介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产面积测绘成果的客观、公正、正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复核和鉴定途径)

对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有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出具房产面积测绘成果的房屋调查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向上海市房屋调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房产面积测绘成果鉴定(以下简称鉴定)。

第四条(申请复核和鉴定的当事人范围)

下列当事人(以下简称异议人)可以申请复核或者鉴定:

(一)房产面积预测和实测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

(二)尚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商品房预购人;

(三)尚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新建商品房买受人;

(四)专家委员会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五条(复核程序)

对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有争议的,异议人可以在收到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算表、计算表的十五日内向出具房产面积测绘成果的房屋调查机构申请复核。

房屋调查机构应当复核有争议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并向异议人解释房产面积测绘情况。异议人要求出具书面复核结果的,房屋调查机构应当在接受复核申请的三十日内向异议人出具书面复核结论。

经复核,房屋调查机构更正房产面积测绘成果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并应当更正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及按有关规定申请更正房屋楼盘表信息。异议人不是委托人的,房屋调查机构还应当将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更正情况书面告知委托人。

第六条(房产面积测绘成果争议鉴定)

房产面积测绘成果争议鉴定(以下简称成果鉴定)是指专家委员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房产测绘技术规范等规定,对有争议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的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报告的行为。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由本市从事房产测绘教学、科研和实务工作的学者、专家和专业人士等组成。

专家委员会鉴定受理窗口设在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第八条(鉴定受理)

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有争议的,异议人可以在收到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算表、计算表的十五日内或在收到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复核结果十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异议人是委托人的,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四)申请人认为测绘成果有误的证明材料;

(五)专家委员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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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房产面积测算

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3·1·1 面积测算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

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 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a)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h)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3.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 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3.3用地面积测算

3.3.1 用地面积测算的范围用地面积以丘为单位进行测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积、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积测算,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

3.3.2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a) 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b) 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c) 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

d) 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e) 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3.3.3 用地面积测算的方法用地面积测算可采用坐标解析计算、实地量距计算和图解计算等方法。

3.4 面积测算的方法与精度要求

3.4.1坐标解析法

A)根据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上数据,按下式计算面积。

1nS=Xi(Yi 1----Yi-1)……………………………(18)

2i=1或1nS=Yi(Xi-1----Xi 1)……………………………(19)

2i=1

式中:

S——面积,㎡;

Xi——界址点的纵坐标,m;

Yi——界址点的横坐标,m;

n——界址点个数i————界址点序号,按顺时针方向顺编。

B)面积中误差按下式计算。

1nms=±mj8D2i-1,i 1i=1…………………………(20)

式中:

ms——面积中误差,㎡;

mj——相应等级界址点规定的点位中误差,m;

Di-1,i 1——多边形中对角线长度,m。

3·4·2 实地量距法

A)规则图形,可根据实地丈量的边长直接计算面积;不规则图形,将其分割成简单的几何图形,然后分别计算面积。

B)面积误差按3·2·6规定计算,其精度等级的使用范围,由各城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3·4·3 图解法图上量算面积,可选用求积仪法、几何图形法等方法。图上面积测算均应独立进行两面次。两次量算面积较差不得超过下式规定:

△S=±0.0003MS…………………………...........………(21)

式中:

△S——两次量面积较差,㎡;

S——所量算面积,㎡;

M——图的比例尺分母。

使用图解法量算面积时,图形面积不应小于5cm2。图上量距应量至0.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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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房产面积测算

3.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3·1·1 面积测算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

3·2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 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a)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h)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3.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 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3.3用地面积测算

3.3.1 用地面积测算的范围用地面积以丘为单位进行测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积、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积测算,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

3.3.2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a) 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b) 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c) 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

d) 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e) 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3.3.3 用地面积测算的方法用地面积测算可采用坐标解析计算、实地量距计算和图解计算等方法。

3.4 面积测算的方法与精度要求

3.4.1坐标解析法

A)根据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上数据,按下式计算面积。

1nS=Xi(Yi+1----Yi-1)……………………………(18)

2i=1或1nS=Yi(Xi-1----Xi+1)……………………………(19)

2i=1

式中:

S--面积,㎡;

Xi--界址点的纵坐标,m;

Yi--界址点的横坐标,m;

n--界址点个数i----界址点序号,按顺时针方向顺编。

B)面积中误差按下式计算。

1nms=±mj8D2i-1,i+1i=1…………………………(20)

式中:

ms--面积中误差,㎡;

mj--相应等级界址点规定的点位中误差,m;

Di-1,i+1--多边形中对角线长度,m。

3·4·2 实地量距法

A)规则图形,可根据实地丈量的边长直接计算面积;不规则图形,将其分割成简单的几何图形,然后分别计算面积。

B)面积误差按3·2·6规定计算,其精度等级的使用范围,由各城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3·4·3 图解法图上量算面积,可选用求积仪法、几何图形法等方法。图上面积测算均应独立进行两面次。两次量算面积较差不得超过下式规定:

△S=±0.0003MS…………………………...........………(21)

式中:

△S--两次量面积较差,㎡;

S--所量算面积,㎡;

M--图的比例尺分母。

使用图解法量算面积时,图形面积不应小于5cm2。图上量距应量至0.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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