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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宁水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宁水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是以自来水管道工程为主营业务的一家公司。

南宁市宁水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南宁市宁水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简介

南宁市宁水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才位于美丽的广西绿城南宁,是一家有着多年集室外自来水管道工程设计、供水管道施工、供水管网查漏、供水管道抢修、供水管道销售是一家专业化从事市政自来水工程安装公司。 公司长期服务绿城水务、南宁市政.

南宁市宁水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具有一批专业管道设计安装查漏高级工程师,公司现有员工300多人,其中:职称给排水工程师50名、自动化电气工程师30名、工程技术人员200名、中级管道工60名、土方工人多名。公司配套有先进齐全的自来水管道工程施工设备、车辆等!

公司成立以来,先后在南宁、桂林、柳州、百色、钦州市等地进行市政管道施工,小区管道安装等工程施工。在各种地质条件及复杂环境中,安全、可靠、高质量地完成施工作务,深受业主和客户的好评。同是积累了大量的施工经验,为进一步发展非开挖铺管技术作出自己的贡献。

宁水管道查漏工程部有专业消防水检漏人员,专业消防水检测设备,进行地下消防管道查漏技术服务。 地下漏水是物业小区、大型高校、企事业单位等所面临的长期难题。水的浪费不仅是宝贵自然资源的浪费,更给城市居民、物业小区、大型高校、企事业单位等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和负但,消防水管漏水,更是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针对水资源短缺,水资源浪费等现象,应各用水单位管网漏、损等问题、化学相结合的地下漏水检测新方法、新技术。已为上百个单位检测到漏水点,查总漏水量每月上百万吨,为国家节约了大量水资源,为服务过的企事业单位节省了大量的资金。为多家用户解决了别人查过后仍没有解决的漏水问题,被服务对象誉为“查漏神探”。

公司长期来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原则,竭诚为用户服务。本着“开拓进取、团结协作、忠于职守、乐于奉献”的企业精神和“诚信本、品质精、客户盛、汇龙兴”的企业宗旨,与广大用户一起,共创美好的未来。

供水管网查漏、消防管查漏、自来水管抢修、自来水管道工程设计、供水管道施工、排水管道设计安装 排污设计安装改造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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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宁水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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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管

  • PPR公称外径:25 mm壁厚:4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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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康城管业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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袖珍型自来水管道查漏仪

  • 150mm*70mm*116mm/JT-2000
  • 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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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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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塑钢自来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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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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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塑钢自来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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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大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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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塑钢自来水管)

  • DN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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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大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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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工程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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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工程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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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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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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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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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管

  • PPR公称外径:25 mm壁厚:4 mm
  • 8709m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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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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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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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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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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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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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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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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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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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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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云部署运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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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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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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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宁水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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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宁水自来水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文献

自来水管道工程停水施工方案 自来水管道工程停水施工方案

自来水管道工程停水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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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管道连通工程 停 水 施 工 方 案 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2016-7-13 审核: 批准: 日期: 日期: 日期: 一、工程现状 为提高 ***** 路地区的供水保障系数, 经过 *** 自来水公司与 武汉市水务集团协商, 决定在 **** 花园北侧将水务集团 DN600供 水管道与 **** 自来水公司 DN800供水管道连通,具体方案如下 。 二、施工准备 我公司在接到改管任务后, 为了保证供水安全,优先积极组织人、 材、机,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该项改管工程的准备工作。 1.施工人员勘察现场,编写施工方案。 2.提前通知物供部门提供接水所需的钢管及各种管材进场。并 做好内、外防腐。 3.设备管理人员提前对改管中所需的机械设备(潜水泵、发电 机、电焊机、电线)进行检验,保证进场设备的完好。 4. 向供水管网管理部门报该处管道连接施工的停水方案。 5. 在管道连接通水施工地点进行

自来水管道工程停水施工方案 自来水管道工程停水施工方案

自来水管道工程停水施工方案

格式:pdf

大小:36KB

页数: 7页

管道连通工程 停 水 施 工 方 案 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2016-7-13 审核: 批准: 日期: 日期: 日期: 一、工程现状 为提高 ***** 路地区的供水保障系数, 经过 *** 自来水公司与 武汉市水务集团协商, 决定在 **** 花园北侧将水务集团 DN600供 水管道与 **** 自来水公司 DN800供水管道连通,具体方案如下 。 二、施工准备 我公司在接到改管任务后, 为了保证供水安全,优先积极组织人、 材、机,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该项改管工程的准备工作。 1.施工人员勘察现场,编写施工方案。 2.提前通知物供部门提供接水所需的钢管及各种管材进场。并 做好内、外防腐。 3.设备管理人员提前对改管中所需的机械设备(潜水泵、发电 机、电焊机、电线)进行检验,保证进场设备的完好。 4. 向供水管网管理部门报该处管道连接施工的停水方案。 5. 在管道连接通水施工地点进行

南宁市天一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主营行业

防水材料

南宁市天一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主营分类

防水卷材

南宁市天一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主营产品

SBS防水卷材

南宁市天一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模式

生产加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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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修改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决定,对以下十五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

七、《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用户应当按时向城市供水企业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5‰的违约金。”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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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文件全文

(2000年2月18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其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水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的原则共同编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标志和告示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取水口附近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不得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及其配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属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环保、卫生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供水设施维护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用户总水表(含总水表)以外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用户总水表以内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用户投资或合资安装的户外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的管道及阀门等附属设施,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取水口、引水渠道、专用水库、泵站、井群、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用户总水表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漏水时,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供水企业或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城市供水企业或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修复。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各类储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保洁,用作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水池,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确保安全供水。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六)擅自启闭、迁移、更改、转接、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七)其它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因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因特殊情况非消防需要而通过消防供水设施用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章 供水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二)水净化处理工艺符合国家《城市给水设计规范》的要求;

(三)出厂水和管网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供水管网干线末梢的服务压力不低于0.14兆帕;

(五)有保证供水设备、设施完好的维修保养、故障抢修人员和手段配备;

(六)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的制度;

(七)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从事直接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从事直接供水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并接受国家和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企业的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原因确需中断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装水表计量。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居民住宅逐步实行一户一表改造。

用于计价的各种水表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规定,未按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可以签订供水合同。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月抄水表,并按照用户总水表的计量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各类水价向用户计收水费。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未分别装水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因用户总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并按照用户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二十九条 接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新用户,必须报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接用。

第三十条 城市环卫、绿化、市政等公益事业的用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后,方可用水。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时向城市供水企业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5‰的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三十三条 用户需要销户或过户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结清费用,办理销户、过户手续方为有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二)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

(四)在城市供水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配件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以下罚款: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保洁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构)筑物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非消防需要,未经批准通过消防供水设施用水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损坏、侵占、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还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对外供水企业以各自建设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贮存、加压,再向用户提供用水。

用户,是指用水单位和个人。

用户总水表,是指由城市供水企业安装,作计算用水量标准的水表。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城市型居民区和集镇的供水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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